银行业务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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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 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 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 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7/2020
•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 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 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5/7/2020
诉讼时效的延长
•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 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 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 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 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 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 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5/7/2020
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 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 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 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5/7/2020
从借款人银行帐户扣收贷款本息
•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 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 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 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5/7/2020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 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此复。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诉讼时效问题
•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两年内行驶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 制度的设立提醒我们权利要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 睡大觉”,一旦觉睡过了,就会出现我们最不想出现的后 果-----权利的丧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有中断、中 止、延长的情形,
•
5/7/2020
商业银行常用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 1、发送逾期贷款 催收通知书(第10条第1项) • 2、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第16条) • 3、从借款人银行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第10条第3项) • 4、公正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第10条第1项) • 5、以数据电文、邮寄(含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催收文书(第10条第2
•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 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 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 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 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 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 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 成的暂时性阻碍。
5/7/2020
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 第十条(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 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 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注意问题:催款公告可以公布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名单及金额,但不应 公布与催贷无关信息,不得侵犯债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7/2020
超诉讼时效债权的拯救
• 一、当事人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重新达成还款协议 • 二、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催款通知书上签章 • 三、超诉讼时效担保债权的拯救 • 四、依据司法解释衍生的其他补救措施 • 法律依据:《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
议是否应收法律保护的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项) • 6、在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第10条第4项) ) • 7、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第
15条) • 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第14条) • 9、提起诉讼 (第12条)
5/7/2020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注意的问题
1、催收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送达(贷款未到期前发送没有效力) 2、催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催收通知必须以适当方式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催收通知应送交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7/2020
数据电文、邮寄方式送达
•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10条第2项 • 关键点: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使对方知晓。 • 受证据收集以及证据证明力等因素影响,其效力在一定程
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认识和判断。邮寄必须详细注明债 务人名称、地址、并标注内装文件内容。通过传真、短信 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债务人发送文书,因证明债务人知 晓债权人主张权利较为困难,银行可以考虑作为辅助手段 ,慎重采用。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题签收并加盖公章,银行应取得催收通知书 回执;个人类贷款由借款人本人或被授权主体签收。(实践中门卫、收发室 、财务室、邻居、未成年子女签收普遍存在,易发生争议)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 属。但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原则,尽量本人签收。 4、借款合同有第三方保证的,必须注意向保证人催收。 5、从审慎角度,分期还款尽量做到每笔到期债务催收。 6、对账单仅是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向客户核对结算结果的一种行为,其功能更多 的是结算服务;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对账单通常是单向的,企业不 必给银行回执单,银行不易取得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 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 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 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7条《贷款通则》22条,司法解 释10条3项。
• 注意问题: • 1、扣收对象仅限于借款人; • 2、合同对银行行使抵销有约定; • 3、扣收账户的资金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
不能扣收; • 4、扣收前应把主张抵销的通知送达债务人并取得相关证
明,扣收后应将扣收贷款本息的事实通知借款人。 • 5、扣收账户必须是借款人按规范要求开的账户。
诉讼中止的最新规定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 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5/7/2020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 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 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诉讼中止的最新规定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 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源自文库用条件
•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 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 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 的中断。
•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 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 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 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5/7/2020
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
• 对于不愿签收催收通知,或不肯与债权人谋面的赖账户,债权人可以 考虑该种方式。
• 该种方式关键点在于:能否证明贷款银行主张权利的通知已经送达 对 方当事人。因而,银行办理公证送达后,应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公证送达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书证。
•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 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 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 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承诺)。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 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 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 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7/2020
•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 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 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5/7/2020
诉讼时效的延长
•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 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 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 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 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 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 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 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5/7/2020
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
•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 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 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 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5/7/2020
从借款人银行帐户扣收贷款本息
•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 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 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 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 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 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5/7/2020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 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 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此复。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诉讼时效问题
•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之日起两年内行驶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 制度的设立提醒我们权利要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 睡大觉”,一旦觉睡过了,就会出现我们最不想出现的后 果-----权利的丧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有中断、中 止、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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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20
商业银行常用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 1、发送逾期贷款 催收通知书(第10条第1项) • 2、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第16条) • 3、从借款人银行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第10条第3项) • 4、公正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第10条第1项) • 5、以数据电文、邮寄(含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催收文书(第10条第2
•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 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 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 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 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 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 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 成的暂时性阻碍。
5/7/2020
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
• 第十条(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 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 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注意问题:催款公告可以公布拖欠贷款的债务人名单及金额,但不应 公布与催贷无关信息,不得侵犯债务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7/2020
超诉讼时效债权的拯救
• 一、当事人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重新达成还款协议 • 二、借款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催款通知书上签章 • 三、超诉讼时效担保债权的拯救 • 四、依据司法解释衍生的其他补救措施 • 法律依据:《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
议是否应收法律保护的批复》《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 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项) • 6、在媒体上发布催收公告(第10条第4项) ) • 7、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报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第
15条) • 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第14条) • 9、提起诉讼 (第12条)
5/7/2020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注意的问题
1、催收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送达(贷款未到期前发送没有效力) 2、催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催收通知必须以适当方式送达。 依据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催收通知应送交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5/7/2020
数据电文、邮寄方式送达
• 法律依据:司法解释10条第2项 • 关键点:权利人主张权利并使对方知晓。 • 受证据收集以及证据证明力等因素影响,其效力在一定程
度上取决于审判人员的认识和判断。邮寄必须详细注明债 务人名称、地址、并标注内装文件内容。通过传真、短信 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债务人发送文书,因证明债务人知 晓债权人主张权利较为困难,银行可以考虑作为辅助手段 ,慎重采用。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 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题签收并加盖公章,银行应取得催收通知书 回执;个人类贷款由借款人本人或被授权主体签收。(实践中门卫、收发室 、财务室、邻居、未成年子女签收普遍存在,易发生争议)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 属。但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原则,尽量本人签收。 4、借款合同有第三方保证的,必须注意向保证人催收。 5、从审慎角度,分期还款尽量做到每笔到期债务催收。 6、对账单仅是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向客户核对结算结果的一种行为,其功能更多 的是结算服务;不具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对账单通常是单向的,企业不 必给银行回执单,银行不易取得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 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 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 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 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 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法》7条《贷款通则》22条,司法解 释10条3项。
• 注意问题: • 1、扣收对象仅限于借款人; • 2、合同对银行行使抵销有约定; • 3、扣收账户的资金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定期存款
不能扣收; • 4、扣收前应把主张抵销的通知送达债务人并取得相关证
明,扣收后应将扣收贷款本息的事实通知借款人。 • 5、扣收账户必须是借款人按规范要求开的账户。
诉讼中止的最新规定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 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5/7/2020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 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4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 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诉讼中止的最新规定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 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源自文库用条件
•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 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 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 的中断。
•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 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 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 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5/7/2020
公证送达逾期贷款催收文书
• 对于不愿签收催收通知,或不肯与债权人谋面的赖账户,债权人可以 考虑该种方式。
• 该种方式关键点在于:能否证明贷款银行主张权利的通知已经送达 对 方当事人。因而,银行办理公证送达后,应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公证送达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作为中断诉讼时效的书证。
•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 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 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5/7/2020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 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 意履行义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