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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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人应在接到理赔申 请后,及时进行核定并 支付保险金。
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保险业务过程中 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 信息,保险人应予以保 密。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01
遵守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如被保险人应保持身体
健康、遵守安全规定等。
02
提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和证明。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宗旨之一,旨在保障被保险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利益原则
利益原则的含义
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当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时,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
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考虑被保 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保险标的的价值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 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的定义与特性 • 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保险合同的履行
01
保险的定义与特性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集中风险 和分散风险,为个人或企业提供经济 保障。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在遭遇特定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重要事项, 如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遵守合同约定
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
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及时理赔
保险的种类

保险学2(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2(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医院、商店、旅馆、影剧 院、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 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 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 (3)各类专业人员,如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 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 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该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 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 1.告知 (1)告知定义 狭义的告知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 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 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 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最大诚信中所言告知是广义的告知,告知并非保险合同 的组成部分,但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至关重要,目前许 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 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有可原,可不追究其责任,但应将其不当得利即王 某支付给其的2000元残车代价收回归保险公司。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又一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学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学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中很 重要的原则,关系到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限度。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仅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 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补偿是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 偿 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危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 而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损失 以及保险责任期限以外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1超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损失发生不予赔偿规定限额称作免赔额但当发生的损失超过规定限额时保险人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绝对免赔或者保险人对发生的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称作相对免赔2不足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对小于规定限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赔偿但大于或等于规定限额的就不予赔偿
2.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人通常是以发生损失时保险标的的 实际现金价值来作为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的标准,并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作为 衡量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基础和受损标的补 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实际现金价值的计 算方法为: 实际现金价值 = 重置成本-折旧
(重置成本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完好市场价格)
(4)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承运人等对财产的 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由法定的或合同约定 的责任利益而产生,如民事赔偿责任利益、雇主责 任利益、产品责任利益等。
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进行投保 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如果投保人 为他人购买人身保险,则必须与被保险人 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 关系,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目录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
整理课件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其两个 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并能运 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整理课件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整理课件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
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 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 •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 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整理课件
案例
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 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 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 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 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 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 司是否能据此拒赔?为什么?
• 我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
整理课件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 本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或身体
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生命或身 体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生命 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寿险精算学-ch2

寿险精算学-ch2

未来寿命的生存函数示意图
• t p0 =S0 (t)
• 1 px 简记为 px
特别符号
• t u qx t px tu px
• tu px t px u pxt
未来寿命生存函数的性质
• 定理1: 0 px 1

定理2:
d dt
t
px
0
,t 0

定理3:
lim
t x
t
px
0
• 由于死亡是必然发生的, 所以还可以得到如下两个引理:
• 在新生婴儿时期寿命的密度函数有一个递减趋势。 这是 因为新生婴儿是脆弱的,各种先天不足都会在刚出生时暴 露, 所以新生婴儿阶段死亡概率是偏高的。 经过医学治疗 和自然淘汰, 婴儿死亡率迅速下降。
•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死亡率最低的一段时期。 这段时 期是人类的健康黄金期。
• 从40 岁左右开始, 随着年龄的增长, 人的器官逐渐老化, 开 始罹患各种疾病,身体进入失效期, 死亡率开始递增。 60 岁前后进入加速失效期, 80 岁前后达到死亡率的顶峰。
– 中老年时期属于人类的加速失效时期。 在这段时间里, 身体各器 官逐渐老化,开始罹患各种疾病。 通常一种疾病治好了, 不久又会 产生另外一种疾病。 人类进入加速失效期之后, 健康维持成本将 变得越来越大。
例2.5
• 假设某人群每10万个新生婴儿, 能活到40 岁的人数为 97369, 能活到85 岁的人数为33851, 而在85~86 岁这一年 死亡的人数为3758。
• 所以本例中, 40 岁的人在85 岁时未来寿命的密度函数和 死亡力函数(以年为最小计量单位) 为:
f40 (45)
3758 97369
0.0386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学》PPT课件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4.3 损失补偿原则
❖ 2)代位原则
▪ 代位是指在保险赔偿过程中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被保险人 获得对造成其损失的第三人的追偿权或对所遭受损失保 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行为。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 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 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 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客 观上可以起到防止被保险人通过故意制造损失而获 得额外赔偿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作用,促进良好的 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及维持。
§4.3 损失补偿原则
❖4.3.2 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4.2 最大诚信原则
1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 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 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 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 解释。我国的保险业务实 践中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 说明的告知方式。
§4.2 最大诚信原则
2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 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 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 保人无须告知。
§4.2 最大诚信原则
❖ (2)保险人的告知。 ❖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
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 内容须明确说明; ❖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 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 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4.1 保险利益原则
❖4.1.4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
❖ 第一,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 第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第三,保险利益原则界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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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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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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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 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 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 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 定的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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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 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 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坚持代位追偿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 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 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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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2.财产抵押权人、质权人; 3.财产受托人、保管人;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抚养、赡养、扶养; 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外加: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 还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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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 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 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估价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1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近因原则§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一、补偿原则二、代位原则三、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一)保险利益的概念: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3、可以确定(三)保险利益的性质:1、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即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五金公司败诉案200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200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200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

200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200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保险利益原则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

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使保险区别于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大学保险学课程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1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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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采取询问告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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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 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8 18
3、保险期限内的告知——通知(理解) (1)保险期限内风险大量增加的通知
诚实 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 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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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于海上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目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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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含义 1、重要事实 2、告知的形式:在我国,保险立法要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 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 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 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 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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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案发当日,由于银行在 进行某项公益活动,打电话告知 财险公司需要减少保安值班时间 ,财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则保 险公司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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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 人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 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 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 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 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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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 某表示同意,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 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保险学是研究保险及其相关问题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和稳定。

在保险学中,有四大基本原则,它们是风险分担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构建保险市场和保险合同的基础。

1.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原则是保险学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通过保险机制,将风险分散到大量个体上,以减轻个体因风险发生而承受的损失。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将收集的保费用于支付风险事件的赔偿或给付,从而分散投保人的风险。

风险分担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等。

2.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合理,不损害双方的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同时,投保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

公平合理原则是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保险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执行过程中诚实守信、不欺诈、不隐瞒。

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关于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投保人也应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和风险状况,不得虚报、瞒报。

诚信原则的遵循可以保障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判断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并据此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哪些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保险学的四大原则是风险分担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险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构建保险市场和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原则的知识点总结

保险原则的知识点总结

保险原则的知识点总结保险原则是指在保险业务中在合同关系中所适用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和保险业务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了解和掌握保险原则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就来总结一下保险原则的相关知识点。

1. 保险原则的基本概念保险原则是指由于保险的特殊性质和宗旨,保险合同在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道德准则。

保险原则是形成保险合同的基础和保险业务的行为准则。

2. 保险原则的种类保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保险活动必须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保险合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务中的基本原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义务的过程中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 订立合同自由原则订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各方有权自主决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4) 公平交换原则公平交换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比值应当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不能擅自增加保险费或减少保险金。

(5) 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指当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保险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免除或者终止,但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应当尽力减少损失。

(6) 法律担保原则法律担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上的担保,保证其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3. 保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保险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原则。

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也需要遵守这些原则。

4. 保险原则的作用和意义(1) 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和有效性。

《保险原则》课件

《保险原则》课件

2
保险市场的挑战与机遇
面临技术变革、监管改革等挑战,但也有巨大的发展机遇。
3
保险的重要性
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
2 按时间分类
定期保险、终身保险和短期保险。
保险的特点
1 风险转移
将个人或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3 分散风险
通过大量的被保险人分摊风险。
2 共济性
通过互助和共同承担风险来实现保障。
4 经济性
通过缴纳相对较小的保费获取较大的保额。
保险市场的发展
1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
从起步阶段到快速增长的历程。
《保险原则》PPT课件
# 保险原则 什么是保险?保险的定义及作用。
保险原则
合同原则
诚实守信、计划决定、公 平和归险原则。
管理原则
风险分散、分散风险和再 保险原则。
计量原则
风险分类、风险让步和给 付限额原则。
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险对象分类
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
3 按业务性质分类
寿险、财险和健康险。

保险学CH2保险原则

保险学CH2保险原则
保险学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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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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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什么是最大诚信?
–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 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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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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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 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 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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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 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 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 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 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 不实告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赔付义务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 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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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保险业务的稳定运行和保险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的公平原则。

保险的公平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权责平等和交换等价原则。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易。

双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认可。

第二,保险的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业务必须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登记。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合规和安全。

第三,保险的互助原则。

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业务的本质目标是通过互助方式传递风险和分担损失。

保险公司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需求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被保险人在遭受风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通过保险互助原则,人们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得到支持和帮助,有效地减少了个体的风险负担。

第四,保险的普遍原则。

保险业务的目标不仅仅是为个体提供风险保障,也是为整个社会提供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服务。

保险业务不仅要满足少数人的特定需求,也要满足大多数人的普遍需求。

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应当基于整个社会的风险情况和人群需求,以更好地服务公众利益。

第五,保险的经济原则。

保险业务是一种商业性的运作,需要通过经济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时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保证风险保障和利润回报的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科学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总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务发展和实施的基石。

只有遵循这些原则,保险业务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辅助服务。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三章保险的根本原那么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合同的方式,以赔偿金为手段,为人们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保护,以减轻或消除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不确定性。

二、保险的根本原那么1. 相互互助原那么相互互助原那么是保险的核心原那么之一。

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的方式,通过众多保险人共同支付保费,来帮助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

这种互助关系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和共同风险分担的根底之上的。

保险合同是一种自愿的合同关系,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双方自愿达成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要求。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保险的内容、责任、条件和赔偿等。

3. 合法经济利益原那么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基于合法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散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4. 正当信任原那么保险合同是一种信任合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正当信任原那么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具备相互诚信的态度,信守大家共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合同是一种等价交换合同,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责任和效劳。

保险合同的双方应当在保费和保险责任之间达成合理的对等关系。

6. 合理利差原那么合理利差原那么指的是保险费率和责任的差异必须是合理的。

保险费率必须根据保险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必须与保费的大小相匹配。

7. 损失补偿原那么损失补偿原那么是保险的根本原那么之一,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金,以弥补他们在遭受损失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种补偿应当基于实际损失的大小,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

8. 审查原那么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并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

9. 公平交易原那么公平交易原那么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那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平等地参与交易的过程,并凭借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交流和处理。

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保险学CH2保险原则1

案例分析4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
• 1998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 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 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 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 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 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 “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 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 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 来,但不包括过去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 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 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 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
关于默示保证
• 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 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
4.保险人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 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 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相信已完成。
案例分析1
• 2000年8月26日马鞍山某妇女投保一险种, 保额2 万元,重疾双倍赔偿,保险期为终身, 免责期180天。次年2月19日就医,2月28 日确诊患癌。
•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来自的保险责任 •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 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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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方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 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 险费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 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
4.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 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 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 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 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 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 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 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二)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 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 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1.根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 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 在的保证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如法律或保险 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状 况及相关重要事实如实全部告知给保险人。
告知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告知保险人;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 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 变化,也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如实申报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提供各项有关损失 的真实资料和证明。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 来,但不包括过去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 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 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 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
关于默示保证
• 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 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
保险学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什么是最大诚信?
–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有效期内应依法 向对方提供影响决策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 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为什么需要最大诚信?
• 要求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 保险不是实体商品,而是对未来某项作为的承诺。 – 保险费由保险人所定,费率是否合理不是一般被保险
人能了解的。 –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且内容不是一般被保险
人能了解。
•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人遵守最大诚信的理由
– 保险人核保依赖于投保人所提供的数据,如数据不实 对保险人及其它保户将不公平。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的情形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 重要而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 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 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 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 不实告知。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 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一)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 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 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告知包括口头和书面的陈述。
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一 是无限告知。二是询问回答告知,我国 《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就属此种。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 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 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 •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
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
•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 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 航行合法的保证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 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 守诺言,言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 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 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 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 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2.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 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 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 退还保险费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约定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项, 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因而各国 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 要求极为严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 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 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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