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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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特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评价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2)环境风险评估工程设计(3)环境影响评价(修订)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管理(1)环境影响预报工程设计(2)环境影响预报(修订)工程设计3、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程设计管理(1)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2)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设计4、环境监测设计管理(1)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设计(2)污染源监测系统设计(3)环境监测站点选址设计(4)环境监测数据网络传输设计二、工程施工管理1、施工环保资料管理(1)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资料(2)施工环境保护方案及实施方案(3)施工环保验收记录(4)施工环保技术资料2、施工过程环境保护管理(1)非控制区施工环境保护管理(2)控制区施工环保管理3、施工水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排水淤泥处理管理(2)渗滤液、废水、雨水处理及排放管理(3)施工期间水土保持管理4、施工噪声防治管理(1)施工期间噪声控制管理(2)噪声扰民问题处理5、空气污染防治管理(1)施工区扬尘治理(2)露天堆草管理(3)施工期间气体排放管理6、施工活动危险废物管理(1)危险废物贮存管理(2)危险废物运输管理(3)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三、工程竣工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管理(1)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环境保护验收资料(3)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技术规范(4)竣工环保设施及设备验收管理2、工程竣工环保报告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报告(2)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报告3、环境质量监测管理(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质量监测方案(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四、其他管理1、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管理(1)环境保护规划设计(2)环评、环保、生态工程等培训管理(3)环境保护规划建议及咨询管理2、环境执法监管管理(1)环保行政执法文书管理(2)环保案件处理管理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需要各级部门认真调研,认真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新名录:
1. 农业和农村开发项目
2. 水利工程项目
3. 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道路交通项目
4. 铁路项目
5. 港口、航道和海岸防护设施项目
6. 电力和新能源项目
7. 工矿企业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8. 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
9. 旅游开发及其他相关项目
10. 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项目
11. 城乡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项目
12. 科技开发及其相关项目
新名录相比旧名录,删除了林业开发项目和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开发项目,增加了电力和新能源项目,旅游开发及其他相关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及其相关项目。

此外,城市轨道也在公路、桥梁、隧道和城市道路交通项目中进行统一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引言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容一、名称和编码本名录通过对建设项目按照不同因素进行分类,为每一类项目分配了名称和编码,便于管理和统计。

名称和编码的设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范。

二、分类标准建设项目按照环境敏感性、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1. 环境敏感性: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高敏感性、中敏感性和低敏感性项目。

2. 环境影响程度: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将项目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和一般影响项目。

三、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针对其特定的环境保护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分类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对高敏感性项目和重大影响项目,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提交评价报告。

2. 环境保护措施:对高敏感性项目和较大影响项目,要求采取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节约能源和资源等。

3. 监测与监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其中,高敏感性项目和一般影响项目的监测要求更加严格。

4. 环境应急预案:建设项目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和突发事件。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本名录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2.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管。

3.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的环境保护达标。

五、名录更新和调整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建设项目的需求,本名录将定期进行更新和调整。

更新和调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发布。

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保护管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概况:***
1.3 项目规模:***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1 技术经济评价
2.1.1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评估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采用
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对环境保护和资源消耗情况进行评估。

2.1.2 分析项目对周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就业机会的
增加和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等。

2.2 生态环境评价
2.2.1 评估项目对周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土壤、水质、气候等方面的生态系统状况。

2.2.2 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野生动植物造成的影响,并
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3 社会影响评价
2.3.1 评估项目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包括噪音、粉尘、废气等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

2.3.2 分析项目对当地社会组织、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影响,提
出相关的调解措施。

2.4 可行性评价
2.4.1 综合评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2.4.2 制定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并评估其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

以上内容仅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具体评价内容和管理措施还需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来确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1.2 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

1.3 分类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重大环境影响项目、较大环境影响项目和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规模等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分类。

(3)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规模的,按照环境影响最严重的类别进行评价。

1.4 名录调整本名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分类2.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5)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2 较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其他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3 一般环境影响项目除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较大环境影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确定为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三、评价要求3.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6)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发[1999]99号【发布日期】1999-04-19【生效日期】1999-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详见下文: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矿山、化工工业园、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环境敏感型项目;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中型冶金、电力、风电等项目;(三)涉及重要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等特别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类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内容中明确要求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排放口、噪音、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等环境因素存在重大风险,评估结果达到强制性标准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类
(一)山地开发、采石、土石方工程、道路建设等开采性项目;(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如填海造地、损坏湿地、破坏植被等。

四、建设项目环保监测类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化工、冶金、电力、建材、轻工等生产企业;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
险废物处置场等环保设施。

以上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一部分。

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环保监测等方面应按照相应的管理要求实施环保措施。

同时,各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环保督查和自我监督,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环保要求,不影响环境质量和生态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促进环保行业的开展,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和环保技术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

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和项目:(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约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按照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从而对其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

本文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根据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项目的分类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例如,将高铁、高速公路、煤矿等大型建设项目划分为一类,将小型水库、农田水利工程等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为另一类,根据不同的类别确定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标准。

2.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项目申报、评价范围确定、评价方法选择、评价报告编制等。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条件等信息,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最终由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标: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类别,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也有所差异。

例如,对于大型工业项目,需要评价其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对于城市建设项目,需要评价其交通、噪音、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评价项目的可行性、社会经济影响等相关因素。

4. 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因此,评价报告中需要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治理措施、环境管理计划、环境监测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监测要求和指标,以确保建设项目在运行和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为了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名录。

该名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要求,提高环保工作效率,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命名依据本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类管理。

四、定义及分类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地点,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或设施建设等活动。

2.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建设项目如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敏感性区域:指城市、旅游区、生态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科研区等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保护要求的区域。

4.分类及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项目性质等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管理要求和标准。

(1)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指涉及大坝、核电、石化等领域,环境影响巨大,且敏感性区域范围较广的建设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并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

(2)一般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除特级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外,涉及具备环境影响、敏感性区域等要求的一般土地开发、建筑工程、矿业等项目。

该类项目环保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3)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大、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20亩,或者总投资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及验收,对需要实行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应定期开展环境监测。

(4)历史建设项目改造: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全面淘汰、改造或更新更新现有生产设施,选址、环境影响事项已得到安排且相对稳定的项目。

该类项目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环境保护设施安装,并按时完成环境监测及上报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机场工程
2、飞行区、航站区
R. 水运 1、综合性港区、油码头、液化气码头、液体 全部 化工码头及其它装卸危险品的码头 内河港口:单个泊位等级1000吨级 及以上或设计年吞吐量30万吨及以 2 、专业干散货码头、件杂货码头、多用途 上;上述规模以下,敏感区 码头 海港:单个泊位等级3 万吨级及以 上或设计年吞吐量100 万吨及以 上;上述规模以下,敏感区 3、通用干散货码头 全部
/ / / / / / / 敏感区
V. 电磁辐射与核辐射 1、广播电台、差转台 中波50KW 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 上;敏感区 100KW 及以上 一站多台 多台雷达通讯系统 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
2、电视塔台 3、卫星地球上行站 4、雷达 5、无线通讯 6、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 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 装置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 新建、扩建 加工、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 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7、铀矿地质勘探,及其退役治理 / 1 万吨/年及以上; 1 万吨/年以 8、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下,敏感区 1000 吨/年以上; 1000 吨/年以 9、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下,敏感区 10、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 敏感区 和处置 11、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 1000 吨以上 12、放射性物质运输 B 型和易裂变型货包
16、陶瓷制品制造(含日用) 17、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制造 18、石墨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机械、 J. 机械、电子 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汽车、摩托车制造 4、自行车制造 5、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6、航空航天器制造 7、交通器材及其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10、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 棒制造 11、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 12、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 1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 光粉,贵金属粉 14、电子配件组装 石化、 K. 石化、化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成效
1
2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优化了产业结构和布局
3
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提高了 环境管理效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成效与问题
促进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
增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成效与问题
问题 部分地区分类管理存在不到位、不严格的问题
部分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问题
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
环境影响轻微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一般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显著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严重的建设项目
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基本不会对环境 质量产生显著改变的项目。这类项目主要 包括一些小型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等。
指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响,但影响程度有 限的项目。这类项目包括一些工业生产项 目、物流项目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成效与问题
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经验收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问题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加强分类管理的实施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 识
完善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 护要求和标准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01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加强企业环保能力建设
02
鼓励企业加强环保设施和技术研发,提高企业的环保技术水平
和应对能力。
建立企业环保责任制
03
明确企业环保责任,将环保工作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强化
企业环保责任的落实。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06
总结:构建全面有效分类管理 体系,促进可持续发展
回顾本次主题内容要点
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重要性
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可以针对不同类 别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项目建设 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02 03
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采用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法,将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 ,实施差异化管理。
针对性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 的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要求和措施,实现精细化、 差异化管理。
可操作性原则
分类管理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建设单位和 环保部门实施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的监督 和参与。
不同类型项目划分依据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划分
可分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类型,不同类型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有 所不同。
倡导共同参与,共创美好未来
政府层面的参与
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分类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完善相 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保障。
企业层面的参与
企业应积极履行环保责任,自觉 遵守环保法规,主动采用先进的 环保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项目 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社会层面的参与
公众应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 环保行动,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 保行为,共同推动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分类管理的实施和发展。
04
监管机制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
政府监管职责和权力界定
01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八年九月二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一、前言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本名录”)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明确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和标准,特制定本名录。

二、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水利、城市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

三、名录目录本名录分为以下几个章节,包括:建设项目分类、环境保护要求、监管责任等。

三、建设项目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潜在环境风险等因素,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具体分类如下:1.工业类建设项目1.1 制造业项目1.2 采矿业项目1.3 建材类项目2.农业类建设项目2.1 农田水利项目2.2 农业物资储备项目2.3 农产品加工项目3.水利类建设项目3.1 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3.2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3.3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4.城市建设类项目4.1 城市综合规划项目4.2 城市住宅建设项目4.3 城市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1.1 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1.2 污染治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1.3 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评估与控制2.农业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2.1 农地土壤保护2.2 农药和化肥使用管理2.3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3.水利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3.1 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3.2 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3.3 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4.城市建设类项目环境保护要求4.1 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与保护4.2 城市垃圾分类与处理4.3 城市景观生态建设与保护六、监管责任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分类和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等的监管责任和职责。

附件:详细分类名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项目:指在固定场所进行的、涉及土地、水域、物质、能源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建和扩建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 引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管理的分类名录。

本名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2. 名录内容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根据不同的环境影响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项目:指环境影响较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项目,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大型水电站、重金属冶炼等。

2. 二类项目:指环境影响较中等,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破坏的项目,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厂、煤矿、排污处理厂等。

3. 三类项目:指环境影响较轻微,对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需要进行基本的环境保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商场等。

2.2 名录编制原则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时,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公平公正的分类,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环境影响程度原则: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3. 法律法规依据原则:编制名录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4. 经验总结原则:结合实践经验,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

2.3 名录更新和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将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法规的调整,进行定期的更新和调整。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对名录的修改建议,经专业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

3. 名录应用3.1 管理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类项目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包括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控等;而三类项目的管理要求相对较简单,主要是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2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名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根据对应的分类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2—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3—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精排版) 【文档正文】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类管理原则如下:1: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环境敏感性、影响范围等特点,将建设项目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节能环保设备,优化环境保护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

3: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四、分类管理等级划分1:一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大、敏感性高、范围广,需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大型化工厂、钢铁冶炼等。

2:二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有一定影响、敏感性较高,需采取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站、石油化工厂、食品加工厂等。

3:三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较小、敏感性一般,需采取基本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

4:四级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影响较小、敏感性低,仅需遵守相关环保法规。

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办公楼、公园等。

五、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根据不同等级的建设项目,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一级建设项目:(1)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

(2)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建设项目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必要的生态修复措施。

2:二级建设项目:(1)控制污染物排放,配备适当的污染治理设施。

(2)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不超过相关标准。

(3)加强建设项目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3:三级建设项目:(1)合理控制污染物排放。

(2)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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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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