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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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xxx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3)审议会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审议秘书处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改变或撤销秘书处不适当的决议;
(6)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认为必要时,有五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程。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票人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性。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任何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