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浙环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函〔2020〕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
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管理的排污单位;(三)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四)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排污单位;(五)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排污许可技术咨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六)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交政研发〔2018〕181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社会信用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统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于重点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以下统称重点关注名单),加强监管。
第三条交通运输领域红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准确、公正公开,分类管理、分级引导,奖惩并举、鼓励修复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和来源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按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研究制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明确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认定标准、名单有效期等,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8•【字号】浙发改能源〔2018〕39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397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局):《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8日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强化节能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运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节能失信行为。
第三条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节能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记录工作。
需在省级信用平台披露的,应当将节能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报送省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四条节能失信记录的对象为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等节能失信主体。
第五条节能失信行为认定等级按照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节能主管部门在依法认定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节能失信等级。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失信行为:(一)企业生产产品能耗超过单位能耗限额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超出承诺值。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杭司〔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杭司〔2021〕125号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平安办,局属各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信息归集(一)市本级信息归集。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二)全市信息归集。
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应对照上级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名单信息,报市局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建立行政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1、行政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实施行政许可、政府采购、资质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征信机构记录的所有企业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例如,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如有两个以上的投标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或个人,而信用状况差的企业或个人处于劣势。
这就是说,在政府项目招标的时候,谁都可以投标,至于能否中标,一是看招标条件,二是看信用状况,并不是说只看一个方面。
2、行政机关、行业监管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应当向征信机构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
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征信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流程之一。
例如,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应聘者,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信用状况好的人才。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人才的时候,谁都可以应聘,至于能否被聘用,也是一要看招聘条件,二要看信用状况,并不是说只看一个方面。
二、建立市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的时候,应当向征信机构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资产评估报告、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向征信机构查询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浙发改信用〔2019〕338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的通知
浙发改信用〔2019〕33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衢州市营商办,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8〕48号),深入推进实施信用建设“531X”工程,修订形成了《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
《指引》自2019年8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 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2019版)
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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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4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
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惩戒措施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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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
改革委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严重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6
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守信激励:某公司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款,没有发生过任何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其守信记录,给予该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部分税款、优先办理税务手续等。
这些激励措施有效地激发了该公司继续守信纳税的积极性,也带动了其他企业的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
2. 失信惩戒:某公司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查处,被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措施。
同时,该公司的失信行为也被记录在案,并被税务部门公示。
该公司因为失信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信誉受损,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这些惩戒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提醒其他企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身试法。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精编诚信建设激励惩戒措施2篇
诚信建设激励惩戒措施2篇【篇一】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重要举措,现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深入开展诚信科室创评活动。
组织基层群众、服务对象对诚信建设工作进行民主评测评测结果公示,兑现奖惩。
1、激励措施:凡被评为诚信科室在评优时优先考虑作为评选对象,连续三次被评为诚信科室的,优先考虑评选为先进科室。
2、惩戒措施:凡民主测评中名次靠后的,可取消优先资格,连续三次名次靠后的不考虑优先评优工作。
二、深化诚信职工创评活动。
组织支部服务对象对干部职工诚信建设工作的民主测评活动,测评结果作为兑现奖惩的依据。
1、激励措施:凡被评为诚信职工的,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作为评选对象,连续三次被评为诚信职工的,优先考虑评选为先进个人。
2、惩戒措施,凡民主测评中名次靠后的干部职工取消本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篇二】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市场的形象,促进全中心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建设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式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在市场管理人员中开展“抓管理、抓团结,抓合作,抓奉献”的活动,营造讲学习讲、研究讲、讲实干、讲进取和讲创新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三、总体承诺把市场建设成让消费者放心,经营者满意的市场。
按照“严、细、高、实”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制,实现管理有序化、规范化。
确保实现有序经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经营,入市经营户必须在30日内相关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户摊位前实行三包,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市场内不得乱搭乱建,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按原价赔偿;严禁打架斗殴,欺负外地客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无理取闹、侮辱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浙政办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3日创建“无欠薪浙江”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无欠薪浙江”是指全省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各地建立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机制,一旦发生欠薪事件,确保在短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置,劳动者工资得到足额兑现。
有效防范处置企业欠薪问题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创建“无欠薪浙江”,对于建立良好就业环境、提升就业质量,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体面劳动,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创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健全防范机制、强化处置力度、促进企业自律,有效防止和减少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实现全省各类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化,努力打造“无欠薪浙江”,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深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实行分级考核。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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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
限制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惩戒措施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三部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共中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第六部分第十九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第三部分
惩戒措施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33个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3
限制惩戒对象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惩戒措施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737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等14个备忘录
6
省委宣传部(文明办)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7
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条
12
省委
网信办
对其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停止更新、暂停接入、注销备案等措施
惩戒措施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关于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
在文明单位评比中予以优先考虑
激励措施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号)、《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6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13
省委
网信办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惩戒措施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第三部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征程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第三部分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惩戒措施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等10个备忘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
5
依法限制参加其他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
惩戒措施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