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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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世界多数国家已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渊源予以论述,并提出来完善我国无罪推定的几项建议。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沉默权;举证责任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又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强调对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须有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它要求以无罪的假设对待被告人,应为其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性保障,直到被告人被证明有罪。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律首先假定嫌疑人无罪,以此为基础进行诉讼。并且在其被定罪之前,不能以对待罪犯的方式对待他。概括起来,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规则是指当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当作出无罪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有罪认定都需要有充分、确凿而有效的证据,如果达不到有罪的证

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处理疑案应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及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二)控方举证规则

控方举证规则是指控方承担提供证据并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无协助控方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更不能要求他证明自己无罪。这就要求:1控方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且应排除非法证据;2控方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证明达不到法律的要求,则应“疑罪从无”,疑案做有利于被告的处理。3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沉默权规则

沉默权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指控享有沉默的权利,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具体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任何人不得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沉默中得出不利于他的结论。沉默权最早源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现在不少国际文件都有规定。

二、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内法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种,即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1渊源。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是作为宪法性条款提出来

的。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仿效,相继在宪法中规定无罪推定的内容,如意大利1947 年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在最终定罪之前, 不得被认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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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主流发展方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未经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被证明其有罪并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其有罪以前,被认为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法渊源

二战后,无罪推定原则进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国际人权法领域。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一些重要的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一再重申。确立与重申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国际法文件有:1《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所需的一切保证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推定为无罪”;2《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任何人在本院被依照适用的法律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

三、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建议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次,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导致刑讯逼供的现象大量存在。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最后,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针对以上这些这些缺陷,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一)将无罪推定原则宪法化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关系到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我国只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模糊的规定,是与整个社会强调人权保护的趋势不协调的。为了引起整个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为了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与基本人权,我国有必要以宪法的形式把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为一项法治基本原则。

(二)赋予公民相对的沉默权

毋庸置疑,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内在的联系。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负证明责任,也就意味着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更不需要自证其罪,这隐含着沉默权的内容。但鉴于我国刑事侦查手段与技术落后的现状,确定沉默权不利于破案,这正是公关机关最担心的问题。我建议赋予公民相对的沉默权,采取比较灵活的处理方式,即在特殊情况下,公民不具有沉默权,如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保障。如使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都要被排除,因为这些非法取证的行为是在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下所实施的,严重背离无罪推定原则。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引诱等情况依然大量存在,以这些手段获取被告人口供仍然在案件的侦查、审判中发挥作用。究其原因,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只有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断了非法取证方式的后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执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强化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辩护制度的建立是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前提的。并且无罪推定要求对被追诉人在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尊重其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话不敢说,即使说了也很难被采纳,而辩护人很难会见被告人,而且会见时公安机关很可能要“旁听”,这必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大打折扣。因此,应严格执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律师法》相关规定,让被告人敢为自己辩护,这对刑事错案的预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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