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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对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的管理关系,也有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
财务管理关系。
5、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非政府监
管机构对社会保障业务活动实施管理、监督的关系,其中,特别重
要的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6、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即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与社会保障争
议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因处理社会保障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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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社会保 障是国家按照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 予以物质帮助,保证他们的基本主生要活特需征要,从而使社会成员具有安 全感,以保持社会的安定。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其它 原因面临生活困难的社会弱者。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 障对于社会成员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别,只要其生存发生了困难,都 应该普遍地、无例外地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当然,由于社会成员发 生生活困难的原因和具体情况不同,国家和社会提供的保障途径、 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等也有所区别。

概念
社会保障
概念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 法建立的,在社会成主员要由特于征年老、疾病、伤残、失业、 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通过国民 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 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 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 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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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社会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 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有: 1、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即政主府要和特社征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 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主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关系,具体表 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缴费关系、捐赠关系等形式。 2、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即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 接或间接向符合条件的公民给付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直接给付通 常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向公民发放一定的 货币或实物;间接给付通常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 构通过有关服务机构向公民提供一定服务。
第二十三章 社 会 保 障法
社会保障法概述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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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 概述
一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法的 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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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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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
概念
社它会是保由障社法会是保调障整 基社本会法保和障社主关会要系保特的障征法单律行规法范规的所总构称成。的社会保障法律 体系,其中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 法等,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 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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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原则
生存权是为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物质享受权等内容。虽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时,提倡“天赋人权”, 主张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其主中要也特蕴征涵了生存权的内容。但生 存权作为一种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还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 下来,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生存权是公民在社会中健康生活并进 而享受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各项权利的基础,脱离开对生存权 的保障,其他各项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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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障基金的
积累部分向特定领域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关系,如购买国债、
委托特定机构投资等。
主要特征
4、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即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分配、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预算、决算、核算、结算等管理关系,既有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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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原则
从社会保障的最初形态――对生计无着的人进行慈善救济――可以 看到,社会保障的出发点是希望通过一定方式――无论是政府行为 还是社会个体行为――使所有人都主能要生特存征下去,体现了朴素的人人 平等的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进步,分散的慈善行为发展为 有组织的、有秩序的政府和社会的自觉行为,认识到保障每一个人 的生存权是世俗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责任。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 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在该宪法中规定,经济生活的 秩序,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的原则,社会正义,则在于保障所有社会 成员能够过上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的尊严的生活。《魏玛宪法》 确立了现代意义制生存权,并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 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体现人有尊严 地生活下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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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的特征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都 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中大部分内容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国家通 过立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不同层主次要和特范征围,使社会保障具有规范性 和权威性,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成员所接受并得到普遍实施。 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 会安全网或社会稳定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 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了安定人心、消除社会 不安定因素,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了一 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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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 述
社会保障法的Baidu Nhomakorabea本原则

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原则
生存权是基本人权,保障生存权就是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33 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中的一项纲领性 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主保要障特立征法的起点和归宿。现代社 会中,一定的和必需的物质基础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个人享有 人格的基础,否则,无以生活并展开各项社会活动,也无以成为社 会的人。但是,一个社会中总是会有一些人面临物质的匮乏和生存 的危机,或许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许是由于缺乏工作机会,或 许是由于意外情况造成的困难。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即在于当社会成 员出现这些生活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 此,保障基本人权――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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