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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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贷款公司,下同)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赢利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结合贷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原则

(一)市场性与效益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

(二)统一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

(三)监督制约原则。建立财务审议机构,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财务公开。

(四)真实合法性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第三条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贷款资金运动规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赢利和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

第四条财务管理范围

(一)贷款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二)贷款公司的资本金;

(三)贷款公司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五)其他财务事项。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五条贷款公司资产包括现金资产、银行存款、信贷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六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建立健全现金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现金的核算、保管等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损失。应当根据现金投放与回笼的不同季节和开户企业正常需要合理确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七条银行存款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审批及内部管理制度,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核算。

第八条信贷资产指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一)按封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监控和收回制度,做到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金、利息。

(二)发放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根据项目,用途和期限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三)呆账贷款的核销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呆账贷款核销办法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使用期限在2年(不含)以上的非经营性资产,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实分管、明细核算的管理方法。

账实分管,即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指标控制。具体负责项目审批、指标核定、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控制。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登记建簿、维护保养、清理盘点等工作。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失,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

明细核算,即各级行设置“固定资产总分户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簿”由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户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应当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等、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一般实行按原始成本计价的原则。按原始成本计价的有: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行调整。

2、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如购入旧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出售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的价值计价。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入由受赠方负担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无发票或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除上述按原始成本计价外,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安全价值计价。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相关税费。

(三)固定资产修理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按税收法律法规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应列入递延资产。在摊销期内因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毁损尚未摊销的修理费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时全额摊入成本。

(四)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毁损或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虽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

(五)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法按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资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资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1、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单独入账的土地价款;

(2)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3)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提交报建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固定资产除加强日常管理外,每年年终决算前,财务、行政及有关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簿、实核对一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进行清查盘点。对清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购置无形资产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1、投资者以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或以投资各方的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款计价。

3、接受损赠的无形资产,附有单据票证的,按所附单据票证计价;无单据票证的,按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4、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凡在发生时已作为当期成本列支的,不得进入无形资产。

5、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单位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7、购买计算机硬件附带的软件,单独计价的作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在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三)无形资产转让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按有关税收法规不能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的支出。

递延资产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总行批准,各级行均不得在递延资产科目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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