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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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问题,并附上相应的行政判决书。

二、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行政机关B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受案范围的界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畴。

2. 受案条件的审查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原告公司与被告部门之间存在争议,并且原告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 受案范围的限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不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受诉讼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符合受案范围的限制。

4. 行政判决书的内容行政判决书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部门的答辩意见、证据的审查、法院的裁决结果等。

具体的行政判决书请见附件。

三、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2. 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社会监督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行政机关的途径 ,有助于促进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动法治政府 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 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 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申请人为原告,并以原行 政行为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为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 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程序公正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要求行政机关 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保障程序公正,确保行政决定
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
司法独立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保 障司法公正。
司法审查
通过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对违法
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05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与法治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是依法行政的 体现,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章。
权力制约
通过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可以实 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 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法人

行政许可
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许可 或批准,如营业执照、
许可证等。
行政确认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时,行政诉讼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

但并不是所有与行政机关有关的纠纷都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就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那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究竟包括哪些呢?首先,我们来谈谈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性措施。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或者不适当,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比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也是常见的行政行为之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比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许可证、批准建设项目等。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再者,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行为也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他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其中,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新加入的内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具体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院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不予受理,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进本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无效性以及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的活动。

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及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之一,也是制约行政机关的重要法律制度。

那么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又是什么呢?一、适用范围1. 行政范围行政诉讼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法规、规章、决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同时,司法机关可以对个别行政命令、指示、通知等实施行为进行终审裁判。

2.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一般只适用于政府机关或者行使公共权利的组织或个人。

因此,民事争议和刑事案件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

3.法定时限对于行政争议,必须在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

如果没有规定复议期限或者规定中没有向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的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时限通常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在12个月内提起。

二、适用条件1. 具有诉讼资格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诉讼资格,即申请人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没有诉讼资格的申请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检验和约束。

因此,必须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行为尚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没有达到生效条件,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 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申请人已经被判处刑事责任,或者针对该行政行为已经提起了刑事诉讼,就不能以行政诉讼的形式继续追究。

4. 没有其他合适的救济途径在行政复议存在并能够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在行政复议不能化解争议或行政复议期限届满未作出决定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起。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并在法院的协助下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二、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行政诉讼目的是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 政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因而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要尽可能考虑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尤其在法律 规定不明确时,应作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1.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 2. 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 行、要求服兵役、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条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日内,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条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 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 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0条第 款: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 条第2款 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条第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行为 行诉第12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 行诉第 条和司法解释第1条第 款 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2款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 1、含义 、 司解2条 司解 条: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宣布紧急状态、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1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二)合法权益标准 四、《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 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 (一)概念 (二)性质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司法审查权的界定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三)行政争议的界定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六、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一)不作为 (二)行政裁决行为 (三)行政合同行为 (四)准行政行为 (1)受理行为 (2)通告行为 (3)确认行为 (4)证明行为 (5)事实行为
案例一: 某日下班后,王某身着工商局制服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市购 买日用品,随后有人向其投诉该超市有假烟 出售,王某未加理睬。后来,王某也未对该 超市进行调查。问,该人可否向法院起诉工 商局?
五、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2、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 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 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 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如无法律、法 规特别规定,不具有可诉性 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 间而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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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

行政诉讼在我国就是指当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法人、公民、组织对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控告和诉讼,我们就称其为行政诉讼。

一般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在行政复议失败以后才会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有严格的受理条件,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关于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的
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所以随着行政诉讼
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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