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

篇一:诉讼文书格式

诉讼文书格式

发布时间:XX-02-01 13:33:47

--------------------------------------------------------------------------------

一、刑事自诉状样式:

刑事自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自诉人:

年月日

注:

1、本诉状供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用,用钢笔书写。

2、“自诉人”、“被告人”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转自: 小草范文网: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对被告人的出生年月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

3、“案由和诉讼请求”栏,应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4、“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自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二、民事起诉状样式:

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

年月日

注: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5、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

三、民事答辩状样式:

民事答辩状

(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

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注:

1、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用钢笔书写。

2、“答辩人”栏,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3、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四、行政答辩状样式:

篇二:行政诉讼和复议题解

卡卡西总结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练习题

行政诉讼法常考知识点: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

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被行政行为不可诉)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