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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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2.调查处理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等,按照中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海安全〔2008〕470号)规定格式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按规定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的形式书面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结案申请,除附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3.向事故相关方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并向事故相关方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
4.研究辖区内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辖区事故预防预控的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2.负责审核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批。
调查处理人员接到开展事故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针对事故不同种类和性质,视情制定相应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2.尽快对事故主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险情消除或险情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现场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3)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必要时进行油漆证据取样。
(4)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浮动设施)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的核查。
(5)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的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4)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水上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沉没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 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 成员: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海事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

2. 相关部门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船舶救援、水上交通管制、事故调查处理等。

-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伤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工作。

- 县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检验、水上交通秩序维护等。

-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 县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服务。

- 有关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协助做好事故救援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事故船舶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县海事局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救援- 组织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火灾扑救、船舶救助等工作。

- 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3. 事故调查- 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 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追责。

4. 善后处理- 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范文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范文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范文1.事故危险性分析1.1水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1.2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1项目经理部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

总指挥(总经理或项目经理)职责: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交通事故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副总指挥(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职责: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抢险的具体指挥工作。

小组成员:项目各部门负责人、事故船舶船长、轮机长职责:作为现场组织机构,服从现场指挥,协调联络,根据上级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为船舶提供一切岸基支持。

项目各部门负责人,服从现场指挥调动。

2.2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2.2.1项目调度部门:负责与事故船舶的通讯联络,及时将信息通报给上级应急专业小组,联络有关第三方协助抢险。

并加强持久性紧急情况汇报和调度值班。

做好抢险和应急车辆、船舶等的调动工作,保证应急使用;2.2.2项目其他部门:负责应急抢险的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人员配合事故船舶进行应急抢险工作。

2.2.3船舶职责:船长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负责向事发的海事部门、项目经理部、船舶所属公司、公司总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报警工作。

3. 应急处置措施3.1项目经理部调度室接到船舶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向项目经理部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总指挥报告,同时与船舶和各级调度部门保持24小时可联系状态,并做好记录。

3.2项目经理部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小组总指挥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通知应急成员迅速赶到项目经理部调度室。

3.3总指挥按《岸基地应急反应记录表》(附表)了解紧急情况和船长布置的反应行动,并指定专人按《岸基地应急反应记录表》做好记录。

3.4总指挥可按以下内容为船舶提供指导、供船长参考:3.5提出抢险的项目和抢险的措施;3.6根据船长的要求进行援助;3.7确定协助单位,联系港口当局或第三方进行支援,布置协作任务;3.8研究决定是否可派员到现场处理;3.9有可能成为大或重大事故、船员生命垂危以及难以有效控制的紧急情况,总指挥要立即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或副总指挥。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案例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案例

一、案例背景某日下午,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一起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

一艘货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船只失控,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导致渔船破损严重,渔船上3名船员落水,生命危在旦夕。

事故发生后,沿海地区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救援行动。

二、应急预案启动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渔船船长立即向当地海事局报告事故情况。

海事局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 应急响应(1)成立应急指挥部:由海事局、交通运输局、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行动。

(2)救援力量调配:调配救援船舶、救生艇、消防车、救护车等救援设备,组织救援队伍。

(3)救援行动:开展水上搜救、消防灭火、伤员救治等工作。

三、救援行动1. 水上搜救(1)派遣救援船舶:海事局紧急派遣巡逻艇、救援船等前往事发水域,开展拉网式搜救。

(2)救生艇救援:救援人员使用救生艇将落水船员救起。

2. 消防灭火(1)消防车到场:消防部门立即派遣消防车赶到现场,对渔船火灾进行灭火。

(2)消防船协助:消防船协助消防车进行灭火工作,确保火势得到控制。

3. 伤员救治(1)现场救护:救援人员对落水船员进行现场救护,稳定伤员生命体征。

(2)转运医院:将伤员紧急转运至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四、应急处置1. 现场警戒: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事故调查:海事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3. 损害赔偿:事故善后处理,对受损渔船进行赔偿。

五、应急总结1. 救援行动取得圆满成功,3名落水船员得到及时救援。

2. 应急预案执行到位,各部门协同作战,确保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3. 事故调查正在进行,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事故责任人。

4.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此次事故救援,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六、启示1.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水上车辆或船只在交通中发生事故,并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人未及时停车、未救援伤者或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选择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把事故处理好,同时也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得到规范和处理。

为了处理这样的逃逸事件,法律部门制定了一些规定,下面我们来谈一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水上交通中,因肇事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并且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逃逸行为的情况。

二、处理标准1.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逃逸事件,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确保伤者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2. 肇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援伤者,并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恶性逃逸事件,警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肇事人逃脱。

4. 违反导致逃逸的法律、规定的处罚应该十分严厉。

三、逃逸案件的处理流程1. 立即启动现场处置流程,处理肇事现场。

2. 搜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

3. 肇事人应立即到交警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4. 警方必须及时跟进案件,追查肇事人的下落,并查清肇事原因。

5. 对于肇事人的处罚应该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四、未遵守规定的处罚对于未遵守规定的肇事人,根据案情轻重情况,可以进行罚款、吊销驾照等处罚,并终生禁驾。

同时也应该公开处理此类逃逸事件,加大处罚力度,借此警示他人。

总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通常会比肇事本身更加严重。

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罚。

只有意识到恶性逃逸的严重性,才有可能对其实施有效的打击。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课件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论课件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3)“较严重事故”:是指船舶发生事故,但性 质不如“特别严重事故”或“严重事故”恶 劣,进行事故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有关海 事的有用信息,也包括一般事故。
4)其他/或者
二、水上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为了与国际海事组织MSC/Cir.953、 MEPC/Cir.352通函保持一致,便于将事故或船 舶遇险信息向上一级组织报告。统一我国水上 交通事故的类型、分级标准和统计口径。国家 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 长第5号令)规章。对事故类型、事故等级、 事故分级标准等作了定义。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有关国际公约 6、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7、国际海事组织A.332(IX)号决议:海事调查的
行动 8、国际海事组织A.442(XI)号决议:海事管理机
构对海事和违反公约事件进行调查的人力和物力 保障 9、国际海事组织A.849(20)号决议:海事和海上 意外事故调查规则 10、国际海事组织第11届大会第440号决议:海事调 查所需的资料交换 11、海安会第433号通函:重大海事的调查报告在宏 观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上交通事故的概念源自于“海事”的概念。
广义的“海事”——与海上有关的事务。
狭义的“海事”——属于安全范畴,专指船 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发生的海损事 故,即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航海界将海事作 为海上事故、海损事故、海难事故的简称。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发生在海上的和内陆水 域的交通事故。因此,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海 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安全管理调查与海事行政调查的异同:安全管理调查 偏重于识别多次事故中显现的不安全条件并分析不 安全条件形成和存在的原因;与事故调查相比较, 安全管理调查更多的着眼于导致事故发生的系统性 诱发因素,并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海安全[2011]716号)

关于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1】716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航运企业单位、船员派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效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事故的发生,严厉打击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现印发《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安监字〔1998〕23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水上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提高水上交通从业人员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救助处置和交通保障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水上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二、事故概念及其分类2.1 事故概念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突发事故是指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触损、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件。

2.2 事故分类(1)碰撞事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

(2)触礁事故: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3)搁浅事故:船舶搁置在浅滩上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船舶翻沉。

(4)触损事故: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障碍物造成损害。

(5)浪损事故: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坏。

三、应急组织体系3.1 应急指挥部成立水上交通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交通运输部门、海事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航道部门、气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3.3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3)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力量;(4)监督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四、应急处置程序4.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2)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事故现场处置(1)组织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财产损失评估等工作;(2)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3)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的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五条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港监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港监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港监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夸大。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监机构如实说明情况。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方案

水上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方案

一、目的为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机构1. 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设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处置原则1. 生命至上,以人为本。

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3. 科学决策,有序处置。

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五、应急处置流程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 事故现场处置(1)现场救援1)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2)对事故船舶进行固定,防止事故扩大。

3)对事故水域进行清理,确保航行安全。

(2)事故调查1)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

2)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善后处理(1)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加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 物资保障(1)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2)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如药品、食品、帐篷等。

3. 资金保障(1)设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2)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七、附则1. 本预案由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规则: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及沿海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是指: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执行机关。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即用有效的通信手段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或设计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的或经营人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及船舶或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对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六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港监督提交《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渔港监督提交;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以外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提交。

第七条《渔业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下列情况: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损害情况;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和捏造。

水上事故及应急预案

水上事故及应急预案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日益频繁,水上事故的发生也呈上升趋势。

水上事故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水上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水上事故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5.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6.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7. 《水上作业安全规程》三、水上事故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水上事故是指在水域发生的,由于船舶、设施、人员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事件。

2. 分类:(1)船舶事故:包括碰撞、触礁、搁浅、触损、浪损、火灾、爆炸等。

(2)设施事故:包括船舶、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等在水上发生的事故。

(3)人员事故:包括溺水、触电、中毒、坠落等。

(4)环境事故:包括油污、垃圾、污染物等在水域扩散的事故。

四、水上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综合协调、高效应对: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的应急处置机制。

3. 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根据事故特点,制定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4. 及时报告、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五、水上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1. 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报告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责任人。

2. 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水上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全面指挥、协调和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3)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在水上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任务。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常德市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为规范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行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1. 受理1.1. 值班人员接到辖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初步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害程度(包括船舶、货物、人员方面)、救助要求及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做好有关记录。

事故属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受理,否则,应及时转告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1.2.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1.3. 将事故或险情按规定及时报告单位值班领导、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当地政府。

1.4. 值班领导迅速派出海事调查人员(视情况二人或以上)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施救、疏导交通和开展事故调查;2. 调查调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并要求当事人、证人签字认可:2.1.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所有可能与事故相关的物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事故现场草图;2.2. 查验、收存有关船舶、船员及货物的资料、证书和证件,开具证据保存清单;2.3. 核实有关船舶、排筏及其设备设施在事故发生前的技术状况和船舶配员情况;2.4. 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见证人,了解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并做好笔录或录音;2.5. 查验财产及人员损伤情况,对事故损害程度做出鉴定。

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损害情况及样品作出鉴定。

3..处理3.1经初步审查水上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应由2名或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处理。

移交案件时,应当附送下列资料:3.1.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3.1.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3.1.3涉案物品清单;3.1.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3.1.5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3.1.6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清单,并与有关回执和受理通知书一起存档。

4.1案件不涉及移送的,应根据调查材料召集当事人开会进一步查清事实、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召开内部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4.2. 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送达事故当事人和抄送上级主管机关;4.3.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或法人单位做出行政处罚;4.4对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不仅在陆地上可能会发⽣交通事故,在⽔上也是可能发⽣交通事故的,如船舶碰撞,发⽣交通事故,事情清楚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那么,⽔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条为依法、便民和⾼效地调查处理⽔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经事故各当事⽅书⾯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作,但以下情形除外:(⼀)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任⼀当事⽅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证等严重违章⾏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条海事调查⼈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作,⼈数不得少于2⼈,且⾄少有1⼈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作流程:(⼀)当事⼈申请。

各当事⼈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签名的《⽔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评估简易程序适⽤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式进⾏现场勘查,完成⽔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简易程序,应书⾯(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简易程序的⼩事故,海事调查⼈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及其他有关⼈员,调查事故发⽣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1]71号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黑龙江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为了规范水上文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尽快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整体水平,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决议案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专家多次讨论和研究,形成《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见附件)。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参照执行。

如在具体执行《指南》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部海事局安全管理处,联系电话:010-********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目录1.0总则2.0证据3.0调查4.0损失核定5.0原因分析6.0处理7.0调解(略)8.0海事签证(略)9.0档案管理附件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有关问题和资料附件2、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国际公约、决议及国内规定1.0总则1.1目的本指南的目的是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官员在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时提供指导,使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做法。

本指南适用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以下统称“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定义和目的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水上交通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水上交通事故安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预案组织机构1. 指挥部: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2. 应急救援小组:由海事、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处置和后续工作。

3. 信息联络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 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物资供应、交通疏导等。

四、应急处置程序1.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拨打110、119、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2. 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3. 现场处置:应急救援小组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实施水上搜救,寻找落水人员;(2)对事故船只进行控制,防止事故扩大;(3)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4)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确保现场秩序;(5)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4. 后续处置: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应急处置要求1. 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事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严格纪律,确保安全。

应急救援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3. 协同作战,共同救援。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救援任务。

4.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一、背景水上交通事故指船舶、艇船等水上交通工具在航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流程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流程应该分为以下阶段:1.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要保护好现场,确保不发生二次事故。

如果发现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进行救援。

2.事故初步调查事故初步调查是指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类型、交通情况、天气情况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调查,并记录下事故现场的情况。

3.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调查解析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

5.处理方案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和原因,确定后续处理方案。

6.处理方案执行实施处理方案,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以下规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被损害人有权请求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四、注意事项1.调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2.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3.发现事故现场有遗漏、破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4.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以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合法合规地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调查的公正、公正、科学等要求。

考虑到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所应采取的措施较多,因此需要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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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目录
1.0 图例说明 (1)
2.0 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2)
3.0 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
3.1 事故报告受理立案(内河) (3)
3.2 确定管辖权 (4)
4.0 事故调查程序 (5)
4.1 调查准备 (5)
4.2 现场勘查 (6)
4.3 查询证人 (7)
4.4 电子证据提取 (8)
4.5 油漆证据取样 (9)
5.0 证据分析程序 (10)
5.1 证据审查 (10)
5.2 事故原因分析 (11)
5.3 专家论证 (12)
6.0 事故结案程序 (13)
7.0 事故处理程序 (14)
7.1 责任认定 (14)
7.2 安全管理建议 (15)
7.3 事故移交 (16)
8.0 海事调解程序 (17)
9.0 海事签证程序 (18)
10.0 档案管理程序 (19)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1.0 图例说明
本《手册》采用通用标准作业流程标识,采用由上而下结构化程式设计。

2.0 事故调查处理总流程
3.0 事故受理立案程序
3.1 事故报告受理立案(内河)
3.2 确定管辖权
沿














4.0 事故调查程序
4.1 调查准备
4.2 现场勘查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
4.3 查询证人
/地点
第二章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4.4 电子证据提取
4.5 油漆证据取样
5.0 证据分析程序
5.1 证据审查
5.2 事故原因分析
5.3 专家论证
6.0 事故结案程序
7.0 事故处理程序
7.1 责任认定
7.2 安全管理建议
7.3 事故移交
8.0 海事调解程序
9.0 海事签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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