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监督抽检通知书
监督抽检通知书篇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空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单位在产品(详细信息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请你单位予以确认。
请于接到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确认回执》和必须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及证据以寄送原件的形式告知我单位,也可来我单位现场确认。
我单位电话、传真:我单位地址、邮编:逾期未书面反馈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认可该样品为你单位生产。
(抽样单位公章)年月日…………………………………………………………………………………样品确认回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中所列产品,□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
□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证明材料。
(企业公章及日期)篇二: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受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的产品进行了食品省级监督(?抽检?跟踪抽检),检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我单位电话、传真:我单位地址、邮编:X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篇三: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通知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XX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32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342号)的要求,20XX年12月30日前由我局抽样人员对贵单位进行20XX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抽验品种、数量见附件),请予配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市监食检〔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工作(一)复检申请提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1: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有效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开展抽样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论依法进行处置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抽检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和要求,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
定期抽检是指按年度抽检计划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对确定的食品品种进行的抽检。
不定期抽检是指针对本辖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社会舆论披露的以及问题较多、安全隐患较大的食品品种,适时开展的抽检。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规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并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向国务院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级工商局)负责制定本省年度抽检计划,规范管理、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市(地、州)、县(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度抽检计划,制定管理并实施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开展不定期抽检工作;汇总、分析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提出工作建议等.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根据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配合在本辖区开展的抽检工作。
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规定解读
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规定解读作者:张强仲炎张居舟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20年第01期摘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食品复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本文解读了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复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对完善食品复检工作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 ; 食品监管;抽样检验;食品复检;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 ; F203; ; ; ; 文献标识码; ; AAbstract; ; According to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otice on further normalizing food sample retesting and discrepancy handling issu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 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combining with real situations of food retesting,this paper reinterpret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Safety Sampling and Testing",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working procedure of food retesting,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Key words; ; food supervision;sampling inspection;food retesting;problem;sugges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国家从各个方面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加,导致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复检案件剧增。
食品复检申请书
尊敬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我单位[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于[日期]收到了贵部门关于[产品名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中显示该批产品[不合格项目]不合格。
对此,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查,现将情况及复检申请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1. 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质量第一、顾客至上”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质量严格把关。
2. 本次不合格产品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为[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为[生产批号]。
我单位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生产过程、原辅材料采购、检验报告等。
3. 经自查,我单位认为以下原因可能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1)检验人员操作失误: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可能存在操作不当,导致检验结果出现偏差。
(2)检验设备问题:检验设备在检验过程中可能存在故障,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
(3)样品储存条件不适宜:样品在储存过程中可能受到污染,导致检验结果出现误差。
二、复检申请鉴于上述自查情况,为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单位现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复检申请:1. 请贵部门对本次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以验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2. 复检过程中,我单位将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检验数据和生产记录。
3. 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我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如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我单位将重新评估产品质量,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承诺1. 我单位承诺,在复检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贵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不合格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 我单位将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特此申请,请贵部门予以审批。
申请人:[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箱:[邮箱地址]日期:[日期]。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样品管理、异议处理等业务工作要点
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 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 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 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4.5 样品制备
统一制样(信息、均匀、专业,例外) 样品数量(均匀性要求) 防止污染(工具、包装容器、人员;五氯酚酸钠、氯霉
素、孔雀石绿等) 项目优先原则(易变、易损失、易降解) 打开包装后样品的保存 样品制备依据: 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 GB 2763、GB 2762、GB 2760、检验方法等
蜂蜜?
• 豆干再制品与大豆蛋白制品?
小麦粉?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NY/T 1741-2009 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
正确的抽样对象
样品均匀性-现场分割
样品均匀性-三层五点
样品均匀性-四分法
4、样品数量
抽样数量要满足检验的要求,必要时还要满足复检所需要样 品。 样品数量主要考虑的是,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如黄曲霉毒素B1,GB 5009.22-201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 族和G族的测定》规定液体样品、半流体样品不少于3个包装, 不少于1L的样品;固体样品不少于1kg。 液体样品和半流体样品:食用植物油、酱油、酿造酱、发酵 豆制品等,要进行黄曲霉毒素B1的检测至少需要抽取3个包 装,且不少于1L。
检验机构样品管理规定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2 样品的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
谢廷富(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50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5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7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10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3011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09【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羊区【处罚对象】谢廷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26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青市监处〔2021〕51010521002938 号当事人:谢廷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0105MA6CH7QN4C 住所(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廷富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87****0768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2021 年 8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对位于青羊区金福路 300 号的青羊区嘉欣乐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谢廷富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C2021145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C2151010566263059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抽样样品“花毛峰"中“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水胺硫磷(mg/kg)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1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于是作进一步调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
(三)复检定义。
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
(四)异议定义。
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五)办理部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XX政务服务网〃、"X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
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
(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
1.复检申请书;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 .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 .企业标准(如使用);7 .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处置的通知
关于食品抽样检验和不合格食品处置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xx局相关处室,园区分局,各直属机构:食品检验合格率被列为优质考核指标,充分体现了X委xx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是全市市场监管系统xx的工作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抽样检验(简称食品抽样检验),规范不合格食品检验处置流程,有效提高我市食品检验合格率,保障人民群众舌尖安全,根据xx市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令第15号),结合全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实际,现就全市不合格食品检验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统一、科学、xx的抽检机制。
全市食品抽检工作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
一方面,通过监督抽查、服务监督和执法提高不合格率;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通过评价性随机检查,可以提高合格率,以满足X委xx对市场整体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和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评价。
(1)市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办公室(简称抽检办公室)承担本系统抽检任务的管理,牵头研究制定并实施市级食品年度监督抽检计划,食品相关处室提供抽检要求;科学制定并实施本系统的风险监测和评价抽样方案;定期采样信息。
负责指导本系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和处置;负责xx食品安全抽检实验室信息系统(简称国家抽检系统)的管理;带头开展抽样检验、核查和处置的检查和评估。
(2)市局食品监管室负责指导县区局加强“前哨”建设。
指导县局排查不合格食品原因,整改落实,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普查和现场监督。
对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结合“双随机”进行抽查。
xx将检查不合格食品的原因调查是否准确,整改措施是否科学有效,县局将对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抽检办。
(3)市局执法检查室负责指导县局开展不合格食品管控和案件查处工作。
对县区不合格食品未备案、逾期备案、逾期处理等原因进行审查。
确定其合理性,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15 国家药监局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 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1.3.6 抽样单填写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 样单》 (附件 4) ,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 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 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 (2) 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 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地址按照被抽样单位的实 际地址填写,若在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单位抽样时,应记录被 抽样单位摊位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 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地址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 注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 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 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 ,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 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 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称名称”和“ (标准名称或真实 属性名称) ” ,如“稻花香(大米) ” 。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 填写实际被抽样单位信息,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信息填写被委托
啊
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 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 品, 并填写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 (附件 8) , 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承检机构应当建立样品保管制度,由 2 人以上负责样品的 保管,严禁样品被随意调换、拆封。对于复检备份样品的调取 或使用,应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 2.3 检验与记录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 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实 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 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 致不公正的情况。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 得随意更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 结果质量控制 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人员比对、设备比对或实验室 间比对等多种质控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 检验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1]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续(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0.封条封至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6.听证告知书()第号:你(单位)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当事人签收:(公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曾松林(南顺市监处〔2021〕51130221000344号)
曾松林(南顺市监处〔2021〕51130221000344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南顺市监处〔2021〕51130221000344号【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8017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41013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1100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3849100000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1801748139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09.10【处罚机关】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顺庆区【处罚对象】曾松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6:04:04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顺市监处罚〔2021〕51130221000344 号当事人:姓名:曾松林营业执照名称:南充市顺庆区曾松林鲜面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2MA69Q66R3Q经营场所:顺庆区街道办事处潆溪综合市场 7-8 号门面类型:个体工商户2021 年 6 月 21 日,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依法对南充市顺庆区曾松林鲜面店生产经营的小刀宽面(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06-03)、韭叶面(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06-02)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现场制作了编号为 SC21511300685230898、SC21511300685230899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2021 年 7 月 14 日,本局收到了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 No:F2021A0898、No F2021A0899 的《检验报告》两份,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检验通知书.doc
抽样检验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 xx(抽样单位名称及标签生产商): 我局于xx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食品(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不合格。
检查报告附后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真或发送“检验结果确认书”至我公司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传真或发送文字)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在期限内没有书面反馈,则检验结果视为认可(请阅读复验说明)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如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召回问题食品等。
,调查问题原因并做出整改,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我公司电话及传真号码我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全国食品安全抽检复检通知: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公司或者被抽样产品的生产者(以下简称复检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检如果抽样单位与抽样产品的生产者不一致,双方应协商统一后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受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由双方协商统一后提出2复验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出如果抽样的个人与食品标签生产者不一致,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由双方协商统一后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通知组织复检申请抽查和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提交复检机构签署的接受意见的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4。
必须对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各种物品由初验机构送至复检机构。
备用样品到达复验机构后,复验申请人、初验机构和复验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验样品确认交接表”复检申请人和初检机构未能现场确认样品的,复检机构在提供相关蚕种支持后,确认备用样品完好后,可以开始自行使用准备好的样品复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18年第19期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有关事项,旨在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险。
通知指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对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复检的其他五种情形,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通知明确,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针对抽样及样品真实性异议、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异议,受理部门应分别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申请办事指南(2020)
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申请办事指南(2020)在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国抽异议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省抽异议申请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
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异议申请材料提交渠道:专用邮箱:spyyfj@amr.jiangxi. 如需寄件申请,请使用EMS邮政快递,邮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邮编330029,收件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监测处。
咨询电话(略)5、该业务在线申请自2020年3月1日起受理。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2020年2月25日(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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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入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的(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
的,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4.复检必须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各样用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备用样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蚕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
(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 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