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
关于银行泄露客户信息引发法律风险的分析与应对
关于银⾏泄露客户信息引发法律风险的分析与应对内容摘要:近年来银⾏与客户之间就客户信息保护问题产⽣多⽅岐议,本⽂从银⾏⾓度考量如何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并就1、相关案例;2、为客户信息保密的法律分析;3、法律责任体现;4、相关民事、刑事、⾏政责任和声誉损失等⽅⾯展开论诉与分析,同时提出多项可供操作的建议,为银⾏进⼀步提升客户信息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银⾏通过为客户办理存款、贷款、理财、电⼦银⾏、银⾏卡等⾦融服务,掌握了⼤量的个⼈、法⼈客户信息,如姓名、⾝份证号码、账户、联系⽅式、资产状况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及其相关⼯作⼈员须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私⾃向第三⽅提供上述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回放案例⼀:银⾏私⾃查询客户信息频频接到不明商家的推销电话,不堪其扰的郭先⽣多次质问,对⽅均称信息系某银⾏提供。
为此,郭先⽣在与某银⾏协商未果后,向中国⼈民银⾏某分⾏投诉并查询,没想到,⼈⾏出具的书⾯“报告”显⽰,某商业银⾏在未取得郭先⽣授权情况下,先后两次查询了其信⽤报告。
⼈民银⾏对这家银⾏做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
据此,郭先⽣怀疑他收到的骚扰电话都跟这家银⾏有关。
2011年10⽉,郭先⽣决定以银⾏涉嫌侵犯其隐私权为名将其诉⾄某法院,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前,此案还在进⼀步审理中。
案例⼆:银⾏员⼯利⽤⼯作便利,⾮法将客户信息提供中介机构2006年2⽉,xx银⾏a⽀⾏b分理处保安张某在值班时,趁指导客户华某使⽤⾃动取款机的机会记住了华某的银⾏卡账号和密码。
事后,张某将此事告诉了其在a⽀⾏c分理处当保安的朋友耿-某。
耿-某找c分理处职⼯孙某帮助查询华某的⾝份证号码。
孙某明知银⾏对客户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却碍于和耿-某的朋友情谊,仍向耿-某提供了客户华某的⾝份证号码,因此,张某很轻易的⼈耿-某处获得了华某的⾝份证号码,2006年5⽉2⽇⾄26⽇,张某以华某的信息资料在⽹上注册了“⽹上银⾏”和“电话银⾏”,将华某银⾏卡内现⾦6866元⽤于充交⼿机话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标签:标题]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开展的业务知识掌握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开展的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判断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支付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续展意愿。
对于支付机构许可存续期间已获许可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未实质开展过,或连续停止3年以上的,应指导其客观审慎开展续展申请,敦促引导其开展兼并重组、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范围、稳妥安排市场退出等工作。
A.正确B.错误答案: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2020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2020 年 9 月 2 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第二条【银行业从业人员】第二章职业操守第三条【爱国爱行】第四条【诚实守信】第五条【依法合规】第六条【专业胜任】第七条【勤勉履职】第八条【服务为本】第九条【严守秘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一节行为守法第十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一条【严禁非法催收】第十二条【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第十三条【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第十四条【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十五条【严禁内幕交易行为】第十六条【严禁挪用资金行为】第十七条【严禁骗取信贷行为】第二节业务合规第十八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第十九条【遵守信贷业务规定】第二十条【遵守销售业务规定】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遵守出访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遵守外事接待规范】第二十五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第三节履职遵纪第二十六条【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第二十七条【如实反馈信息】第二十八条【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第三十条【实施履职回避】第三十一条【严禁违规兼职谋利】第三十二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第三十三条【厉行勤俭节约】第三十四条【塑造职业形象】第三十五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和氛围】第四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礼貌服务客户】第三十七条【公平对待客户】第三十八条【保护客户信息】第三十九条【充分披露信息】第四十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第五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第四十一条【接受、配合监管工作】第四十二条【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第四十三条【协助有权机关执法】第四十四条【举报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服从应急安排】第四十六条【守护舆情环境】第六章强化职业行为自律第四十七条【接受所在机构管理】第四十八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第四十九条【惩戒及争议处理】第五十条【高管规范】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参照适用】第五十二条【解释机构】第五十三条【冲突解决】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在银行业内建立良好的清廉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范,制定本准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二月五日问: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意义是什么?答: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87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如何保持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谨规范、忠诚廉洁的银行业从业队伍至关重要。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再次警示我们,中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深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行为,培育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这不仅是保证银行业科学、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现实需要。
这几年,银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发布了银行业从业人员和银行监管人员行为规范,有效促进了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问: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银行业制定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规范银行从业人员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操守指引》共16条,针对银行从业人员履职行为,重点对银行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章守纪、规范操作、优质服务、文明礼仪等明确了基本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杜绝利益冲突、内幕交易、抵制欺诈等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明确了限制性要求。
还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1.诚信守法:金融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的活动。
2. 保护客户利益:金融从业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并维护客户信息和资产的安全。
3. 防范风险:金融从业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并做好风险提示,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风险。
4. 公平公正:金融从业人员应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不得利用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5. 保守秘密:金融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学习提升:金融从业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和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7. 建立良好形象:金融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声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8. 诚信互利:金融从业人员应坚持诚信互利原则,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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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银监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三十条禁令十个一律
三十条禁令十个一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盐城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禁止行为三十条(范本)一、员工禁止行为(一)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民间融资主要内容:包括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含作为中间人介绍票据业务、从事资金掮客活动等);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允许非本行员工以各种方式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活动等。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2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严密防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的通知》(银监合〔2013〕4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二)严禁泄露商业机密主要内容:包括私刻、盗用客户印章、账户、密码等,泄露客户信息和隐私,盗用客户信贷业务档案泄露给他人,将银行以及竞争对手核心秘密泄露给客户。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三)严禁商业欺诈主要内容:包括内外勾结,参与诈骗本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诈骗提供便利。
文件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四)严禁内幕交易主要内容:包括以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将内幕信息暗示或明示告知他人。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一-精选练习题一六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一-精选练习题一六[单选题]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B.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江南博哥)民族文字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选择使用中文或者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正确答案:D[单选题]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中指出,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不应低于()。
A.25%B.75%C.15%D.65%正确答案:A[单选题]3.债券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其价格的变化方向与其要求的收益率变化的方向()。
A.相同B.无关C.相反D.可能相同也可能相反正确答案:C[单选题]4.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应具有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A.大专、4.8B.本科、4.8C.大专、6.10D.本科、6.10正确答案:D[单选题]5.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A.0.08B.0.3C.0.5D.1正确答案:B[单选题]6.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A.0.1B.0.12C.0.15D.0.2正确答案:D[单选题]7.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记入当期()收入。
A.表外B.营业外C.利润D.利息正确答案:D[单选题]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1. 简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金融服务、产品销售以及客户资金安全等重要职责。
为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本文将提供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2. 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法律意识,将合法合规作为基本的职业准则。
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有关金融业务操作、信息披露和反洗钱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3. 诚信经营诚信经营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遵循的原则。
他们应以客户利益为先,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故意误导客户或隐瞒重要信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4. 保守客户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守秘密。
他们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5. 公平对待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论其身份、背景或投资规模。
他们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并保证客户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平等权益。
他们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6. 投资建议的适当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投资经验等因素,为其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
他们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并警告客户可能的风险。
7. 不得操纵市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金融市场交易中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参与非法操纵市场行为。
他们应遵守相关市场行规和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8. 敬业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敬业精神,不懈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他们应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保持自身竞争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银监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通知》文件精神,使《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成为本行工作人员的职业规范,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组织学习、细化落实,进一步提高本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操作行为,维护本行声誉,塑造良好形象,优化金融服务,促进业务发展,紧紧围绕“抓服务、创效益”这一工作主线,开展各项活动,形成“服务决定发展,服务创造效益”的统一思想。
二、组织领导为了确保该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xxxx银行成立由董事长xxx任组长,行长xxx、副行长xxx、副行长xxx、监事长xxx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此次活动的领导、组织、检查和总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联系人xxx。
各支行营业部也应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小组,明确分工,严明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全行上下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责任制衡机制,为确保活动实效奠定组织保障。
三、活动要求(一)、学透吃透,联系实际。
在贯彻落实《指引》过程中,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相关部室、各支行(营业部)应当针对《指引》内容,广泛开展学习讨论照镜子活动,把工作做实做细,业绩做优做强。
(二)、有张有弛,方式灵活。
在不同活动阶段,可采取如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演讲征文等不同的灵活方式组织宣传落实和贯彻执行等工作。
鼓励把学习、贯彻活动结合在日常工作当中,使《指引》精神与本行业务发展相结合,合理安排时间,有张有弛。
(三)、两个重视,五项结合。
要求在贯彻过程对学习的内容充分重视,不限于《指引》,应当结合现有制度;对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充分重视,要有记录、要有台帐。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的通知-银协发〔2020〕120 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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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塑造共同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经广泛征求和吸收会员单位意见,中银协修订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制定或修改实施细则。
《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将具体内容反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陈婧奈滢滢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附件:《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2日
——结束——。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09]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上报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二月四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指引内容:
1. 忠诚和诚信:从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维护客户利益,诚实守信。
2. 客户利益至上: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利益置于首位,充分披露与客户利益有关的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
3. 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评估和管理风险。
4. 保护客户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
和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
5. 禁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或内幕交易,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
获取不当利益。
6. 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
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或
活动。
7. 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形象,与客户和同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职业
操守指引,通过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制度、培训和监督来确
保各项准则的有效履行。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当加
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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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
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