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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3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国土资源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土地复垦事业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确立了土地复垦制度。

20多年来土地复垦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强度、广度不断增强,《土地复垦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

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率偏低,大量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没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缺口巨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土地复垦作用的发挥。

《条例》在全面总结《土地复垦规定》实施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多年来土地复垦方面有益的实践探索与政策措施,以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为宗旨,完善了土地复垦制度设计,构建了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

复垦的义务和责任主体:明确义务、分清责任
(1)义务人不欠新账
(2)政府快还旧账 ——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 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3)社会投资 ——还旧账,激励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 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 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 业。 释义:提出预防控制的原则和措施、土地复垦利用的原则, 体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的工作目标。
复垦的原则:延续了《土地复垦规定》的基本原则并进行 延伸拓展 (1)破坏→损毁“谁损毁,谁复垦”的基本原则 (2) “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原则 (3) “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计划,同步 实施” (4)因地制宜的复垦利用原则 (5)对历史遗留废弃地,“谁投资、谁受益”的激励原 则
耕地保护司 卢丽华
土地复垦条例培训
2011年8月1日 太原

《土地复垦条例》于今年3月5日颁布实施


《条例》共7章44条
第一章 总则(重点)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重点)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重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
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
状态的活动。 释义:复垦的定义比《规定》扩大, 损毁非破坏


复垦的对象:损毁的各类土地
复垦的范围:新纳入自然灾害损毁土地(为什么纳入?) 复垦的措施:整治措施(工程、生物、化学) 复垦的目标: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目标

《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解读》共160页

《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解读》共160页
《土地复垦有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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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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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பைடு நூலகம்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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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最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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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一、土地复垦概述(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水平的提高,“复田”的概念显示出其局限性,逐渐被“土地复垦”替代,恢复的对象和范围以及恢复后的土地用途都有所扩大。

1986年3月颁布的和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都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同年6月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矿、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土地复垦规定》,明确的土地复垦的概念和“谁破坏、谁复垦”的基本原则,较全面的规定了企业的义务、资金来源、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等。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环境保护法》、《煤炭法》、《铁路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复垦方面的规定。

自此,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1、土地复垦的定义土地复垦,顾名思义,“复”即是修复,“垦”即垦殖,优先恢复为耕地、优先用于农业。

1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1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PPT文档86页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PPT文档86页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土地复垦条例解读1100723版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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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 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 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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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 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 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 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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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确定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20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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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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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2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3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4
土地复垦验收
5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6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7
法律责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耕地保护司2008年4月目录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 (3)一、土地复垦概述 (3)(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 (3)(二)土地复垦的基本概念 (3)(三)土地复垦的目标 (4)(四)土地复垦的标准 (6)二、我国土地复垦现状 (8)(一)我国土地复垦成效 (8)(二)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0)(三)土地复垦的作用和地位 (12)第二部分七部委文件解读 (1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法律法规基础 (13)(一)出台背景 (13)(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 (14)二、基本内容 (14)(一)提出了土地复垦目标 (14)(二)规定了复垦义务人责任 (15)(三)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和监督环节 (17)(四)加强土地复垦利用管理 (19)(五)完善了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20)第三部分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20)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20)(一)目的和作用 (20)(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管理内容 (21)(二)编制范围 (21)(三)土地复垦方案分类 (22)(四)编制单位和资格 (23)(五)编制时间要求 (23)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23)(一)评审和审查流程 (23)(二)评审环节和权限 (24)(三)评审机构 (24)(四)评审重点和内容 (25)(五)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7)第三部分国外土地复垦介绍 (27)一、复垦制度和管理特点 (28)二、矿业公司的通行做法和特点 (29)第一部分我国土地复垦基本情况一、土地复垦概述(一)土地复垦的历史回顾每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

“土地复垦”在我国出现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各种文献资料中称之为“复田”(reclamation),当时新中国工业尚不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

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条例》第18条规定国家建设占用临时用地应当“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辑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

最新版20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发布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法规号:晋政发第66号[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具体职责是:(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以案解析-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以案解析-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过审查:
土地利用现 状明确
损毁土地的 分析预测科

土地复垦目 标、任务和 利用方向合 理,措施可

土地复垦费 用测算合理, 预存与使用 计划清晰并 符合本办法
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项目安
排计划、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
等重大事项。
土地复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是监督土地复垦计划实施的重要抓手 《实施办法》对土地复垦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主体。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 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复垦情 况。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是年度土地损毁 情况、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等。 三是强调了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情况的信息公开与汇交。县级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 网站上公开;可以通过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 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活动需要编报土地复垦方案:露天采矿、烧制砖瓦、 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 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 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
土地。《实施办法》第六条也予以重申。
二是由谁编报?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
四是依据什么编报?
《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 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程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
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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