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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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粤交费函〔2015〕1031号•【施行日期】201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高速公路实施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的通知粤交费函〔2015〕10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协会,省交通集团、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4〕64 号)及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广东省实施方案》(粤交费〔2014〕1229号),为确保完成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工作目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实施高速公路车型分类调整和货车完全计重收费工作(与接入全国ETC联网同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28日零时起,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车型分类统一按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执行(见附件1)。

车型分类调整后,省政府批准的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文件中的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同时,为维持公路客运票价稳定,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对四类车(40座以上大型客车)实施降档收费,即按三类车收费。

二、我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完全计重收费与车型分类调整同步实施。

完全计重收费即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费公路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以元/吨·公里为单位(具体方案见附件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粤交科〔2024〕204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粤交科〔2024〕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省港航集团、省铁投集团: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数字中国、交通强国、数字政府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部、省数字交通和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文件要求,统筹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发展,建立全省一体化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体系,促进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资源规范化汇聚、标准化整合、便捷化共享、体系化应用,推进全省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杨凤武(厅科技处),电话:************。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数据治理发展规划(2024-2030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泥项目核准。

2.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现有装置改造项目,精对苯二甲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纸浆、制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4.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制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放开和取消的价格收费类事项。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划转的职责。

1.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按规定交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定价职责转移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平衡调整公布全省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和拟定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职责转移到国土资源部门。

4.省级储备粮竞价底价定价职责转移到财政部门。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背压式(含抽背)燃煤热电项目、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和非跨地市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需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非省主干输气管网、非跨地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地级以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号)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31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的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

【总页数】6页(P61-6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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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5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1】500号)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粤交基〔2015〕50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1—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2—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2023-03-11•【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3〕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林业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2023年3月1日广东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儿童的重要论述精神,高水平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重点从“强制度、提服务、保权益、拓空间、优环境、促参与”六个方面提升儿童福祉,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试点探索、以点带面、逐步深化,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及身心健康,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粤交〔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2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航道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7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内容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附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包括农村公路)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实施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为途径,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27•【字号】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施行日期】202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3〕5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广东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推行清洁生产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十四五”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减污降碳、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线,以清洁生产审核为抓手,系统推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清洁生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清洁生产改造,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培育壮大清洁生产产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粤府办[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

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

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

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

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支付时间调整引言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

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

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

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粤办函〔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4〕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3日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动我省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推动形成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围绕坚持“制造业当家”、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积极对接国际先进技术、规则和标准,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实现“四个转变”,打造标准化创新发展“广东样板”,以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

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聚焦产业提升、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现代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研制一批先进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交科[2011]9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1.07.26【实施日期】2011.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科〔2011〕9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通集团、省航道集团: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省公路局、省航道局根据本《意见》提出本系统的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方案,并将方案报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53 号),结合广东省建设国家低碳试点省的工作安排,切实推进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现就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必要性交通运输作为国家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是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领域。

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全行业必须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将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作为重要着力点,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交通运输体系。

因此,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本质要求,是“两型”行业建设的新亮点和新突破,也是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任务。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为核心,提升节能减排理念,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强化科技进步,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运输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广东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台高速公路南延线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台高速公路南延线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台高速公路南延线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7.07
•【字号】粤交费〔2015〕823 号
•【施行日期】2015.07.07
•【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台高速公路南延线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交费〔2015〕823 号省交通集团:
你司《关于设置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收费站的请示》(粤交集经〔2015〕24 号)悉。

经省政府批准(粤府函〔2015〕141 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宜(桂粤界)至茂名公路建成通车后,设置粤桂省界、茂名电白 2 个主线收费站及朱砂、信宜北、信宜、信宜南、东岸、曹江、高州、泗水、分界、茂名东等 10 个匝道收费站,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对过往车辆实行封闭式收费。

二、收费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关于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的设计标准和我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要求,增设相应的收费设施和电脑收费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始收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7月2日。

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升级拓展专项前期工作项目情况(一

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升级拓展专项前期工作项目情况(一

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升级拓展专项前期工作项目情况(一)研究背景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是沟通东江和大亚湾的水运通道,起点位于惠州城区西枝江汇入东江处,终点位于响水河——澳头河出口处,全长约62.0公里,包括西枝江淡水河口以下至口门段(长约13.6公里,以下简称“西枝江下游段”),淡水河惠阳淡水以下至淡水河口段(长约32.0公里,以下简称“淡水河”),惠阳淡水排洪渠段沈海高速公路桥跨淡水河大桥附近的北口至其汇入澳头河的河口处(长约10公里,以下简称“淡澳排洪道”),淡澳排洪道出口至澳头河河口段(长约6.4公里)。

线路沿途流经的主要地点有大亚湾澳头、惠阳淡水、惠阳经济开发区、惠阳区永湖镇及惠城区等地。

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的主要作用有:一是为东江中上游流域找到一个便捷出海口,可以使东江中上游地区至惠州港水路运输距离缩短近400公里,该条通道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东江上游地区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为惠州港沿海港区开辟一条水上集疏运大动脉,可以使惠州港沿海港区货物无需再经过海船——内河船转运,而只需通过内河船舶就可以直接进入珠江三角洲及其腹地地区;三是改善水运通道沿线区域投资开发环境,可以构建水上货运通道和客运旅游通道,促进沿线地区的土地开发和产业发展。

西枝江与淡水河航道升级拓展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东江航运恢复发展到一定程度。

东江中游(河源至惠州)航道整治工程于2007年8月开工,主体工程于2011年7月完成交工验收,全项目于2013年12月完成竣工验收,目前,东江中游从河源东江大桥至惠州东江大桥,全长128公里,均为内河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级船舶;东江下游(惠州至东江口)航道整治工程于2006年5月开工,于2009年5月完成主体工程,于2010年11月完工,目前,东江下游从惠州东江大桥到东江口,全长116km,其中惠州东江大桥至石龙76km,为内河四级航道,可通航500 吨级船舶,石龙至东江口40km,为内河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 吨级船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安15041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10日经办人刘琦审核张家慧、郝丽电话 29005977粤交基〔2015〕50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惠州、潮州市港口(务)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集团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1—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4月23日—2—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粤交基[2010]175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0〕17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和《关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7〕162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和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条总体投资计划指对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重点专项投资总额和各一般专项投资总额的计划安排。

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大修及改善工程、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公路运输站场、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投资计划。

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国省道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及航标补助、国省道危险地段改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补助、特大水毁公路修复、危桥改建加固、公路养护机械和大道班建设、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重点渡口码头改善等投资计划。

第四条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返还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和增长性补助收入、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粤交运[2008]125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粤交运〔2008〕12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厅制订了《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交通厅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应急指挥体系,以及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运力保障体系。

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我省道路运输行业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做好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救援和保障工作,完成各项旅客、重要物资的运输保障任务,把突发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二、适用范围(一)由于市场供求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等原因,造成道路运输运力不足或正常运力不能按时到位,影响旅客或重要物资安全、及时运输的情况;(二)因交通事故或超载等原因,需转运人员或货物的情况;(三)因洪涝、冰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交通异常,严重影响道路客货运输的情况;(四)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国防交通运输保障等其他需临时调配运力的突发事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粤府办[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宏观管理。

1.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搞好重大项目布局,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城乡、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及时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属于规定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按国家规定需核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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