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合集下载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17最新)【实施时间】2002年7月1日【发布部门】卫生部【正文】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过程中对食品进行的直接添加或间接接触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旨在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和质地,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以及改善食品的加工性能和储运性能等。

然而,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分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甜味剂、食品香精、酸味剂、食品保鲜剂、酶制剂、调味剂等。

食品添加剂按照其作用和用途可以分为增色剂、香精香料、甜味剂、酸味剂、保鲜剂和增稠剂等多个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性评价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机构。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

安全性评价主要包括毒理学、营养学、微生物学和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只有经过安全性评价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才能被允许使用。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使用条件和限量标准。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类别、用量限制和最大残留量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不同的食品类别,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用量也有所不同。

四、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各国都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量。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要求主要包括名称、用量、功能和剂型等方面的规定。

消费者只有对食品添加剂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五、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建设为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风险,各国都在建设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

在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追溯体系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追溯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追溯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添加剂管理的效能。

六、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监督检查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3•【文号】卫法监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申报与受理,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附件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附件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二○○二年七月三日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国产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食品添加剂须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申报参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送检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样品时,申报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主要成分)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6、生产工艺7、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及编制说明8、标签(含说明书)样稿9、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10、食品中该种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1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三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卫生学检验报告 12、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13、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14、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另附食品添加剂样品30克(二)申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 份):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4、生产工艺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供须说明情况8、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9、根据产品特性卫生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时,除提供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三)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第八条申报资料中的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3、质量检验报告4、卫生学检验报告5、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营养强化剂需稳定性试验报告)6、其它所需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26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26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二)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三)删除第十条第三款。

(四)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五)在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2014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失效依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2.03.28【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张文康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标准-2022年学习资料

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标准-2022年学习资料

安全性问题-*食品添加剂经过国家严格审批。-1.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3.30-*只要食品添加剂是在国家标准限定范围之内合理-使用的,就是安全的。-认识误区:-不含添加剂的食品更安全;天然的比人工合成的-安全。-2020/3/29-8
正文一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 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 装、运输或者贮藏。-18
*标准的动态管理:跟踪、评价、修订-例:过氧化苯甲酰:0.3>0.06→禁用-12
Hale Waihona Puke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前言-米」-正文-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食品分类系统-食品添 剂的使用规定-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附录-13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基本框架-*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B食品用香料名单-C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D 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E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F食品分类系统-14
GB2760-2011的主要内容-前言-*标准替代情况-*新引旧标准的主要变化-。标准名称-。标准格式-。 加了2007年至2010年卫生部公告内容-。查询方式的修改:删除了原标准中表A.2-。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 改-。食品分类系统的修改-。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类-。增加了食品工业用加 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15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1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和范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有意识地一般以少量添加于食品,以改善食 的外观-、风味和组织结构或贮存性质的物质。-《食品安全法》及GB2760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 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共同点:食品添加剂不是 品或食品的必要成分,不作为食品消费-*不同点:是否包括营养物质-2020/3/29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摘要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摘要
九 、卫生部根据 技术上 必要性和 食 品安全风 险评
( )不应 当掩盖食 品腐败变质; 一
量缺 陷; 添加剂 ;
( )不应 当掩 盖食 品本 身或者加 工过程 中的质 料 ; 二
( )不 以掺杂 、掺假 、伪 造为 目的而使用食 品 织 出具的对 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 的证 明材料 。 三
( )出 口国 ( 一 地区 )相 关部 门或 者机构 出具 的 允许该添 加剂在本 国 ( 区 )生产 或者销售 的证 明材 地 ( )生 产企业所 在 国 ( 区 )有关机 构或者组 二 地 七 、申请 人应 当如 实提交有 关材料 ,反映真实情 况 ,并对 申请 材 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 责 ,承 担 法律 后 八、 申请人 应当在其 提交 的材 料 中注 明不涉及商
六 、 申请首次进 口食 品添 加剂新 品种 的,除提 交 第六 条规 定的材料外 ,还应 当提交 以下材料 :
( )未 列入卫 生部公告允许 使用 的食 品添加剂 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 二
( )扩大 使 用 范 围或 者 用 量 的食 品添加 剂 品 三
种。
二、食 品添 加剂应 当在 技术上确 有必要 且经过风 险评估证 明安全可靠 。 三 、使用食 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四)不应当降低食 品本身 的营养价值 ;
的用 量 ;
( )在达到预 期的效果 下尽可能 降低 在食 品中 果 。 五
( )食 品工业用加 工助剂应 当在制成 最后成 品 业 秘 密 ,可 以 向社 会 公 开 的 内容 。 六 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 留量 的除外 。
四、卫 生部负责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的审 查许可工 估 结果 ,将 公告允许 使用 的食 品添加 剂的 品种 、使用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交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 应 提 交 以下 材 料 : 还 ( ) 【 叫( Ⅸ )} 部 门 或 机 构 … 的 允 } 陔 一 ¨ 地 卡1 火 , l =
7 应 当 向社 会 公 开征 求 意见 , 兑, 同时 征求 质 量 监 督 、 商 T 行 政 管 理 、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 和信 息 化 、 务等 有 食 业 T 商 火 部 门和相 火行 业组 织 的意见 对有 重大 意 见分歧 , 或者涉 及 重大 利 益关 系 的 , 以 可
举 行 听证会 听 取意见 。
反映 的有关 意 见作 为技术评 审 的参考 依据 。 第 卜 条 卫生 部应 当在受 理后 6 口内组 织 医学 、 0 农 业 、 品、 食 营养 、 ] 艺等方面的专 家对食 品添加剂新 品种技术
上确 有必 要性 和安 全性 评 估 资料进 行 技术 审 查 .并作
( ) 二 未列入卫 生部公 告允许使 用 的食 品添加 剂品种 :
(二 生 产 企 所 国 ( 区 ) 关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具 二) 地 有
的对 生产 企业 审查 或者认 证 的证 明材料
第八 条 申请人 应 如 实提交 有 关 材料 .反映 真实 情况 , 并对 申请 材料 内容 的真 实性 负责 , 承担 法律后 果
郎 K 陈 竺 o - 。 月 f ] }
《 品添加剂新 品种 管理 办法》 食
第 一条 为 加强 食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管理 , 根据 《 品 添加 剂在 本 罔( 区 ) 产或者 销售 的证 明材料 : 食 地 生
安全 法》 食 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 和《 有关规定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 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是指 : ( ) 一 未列 入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的食 品添加 剂品 种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食品原料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7年修订版)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的证 明文件 ;
( )质 量规 格 要 求 、生 产 使 用 工 艺 和检 验 四
方法 ,食 品中该添 加剂 的检 验方 法 或 者相 关 情况
说明;
( )生产 企业 所 在 国 ( 区 ) 有关 机 构 或 - 地 者组织 出具 的对生 产企 业 审查 或 者 认证 的证 明 文
件;
卫 生 部关 于 印发 《 品添 加剂 新 品种 食 申报 与 受理 规定 》 的通 知
卫监督发 [0 0 9号 2 1 ]4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卫 生厅局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卫 生 局 ,中国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卫 生 部 卫 生监
督 中心 :
为 了贯彻 《 品添加剂 新 品种管理 办法》,规范食 品添加 剂新 品种 申报与 受理 工作 ,我 部组 织制 定 食
( ) 应载 明 出 具 单 位 名 称 、受 委 托 单 位 名 二
称 、委托 申报产 品 名称 、委 托 事 项 和委 托 书 出具 日期 ;
( )应 有 出具 单 位 印 章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三 或 其 授权人 )签 名 。
第 十五条 对 申报 材 料 符合 要 求 的食 品添 加
围;
的 ,除提 交第三 条 规定 的资 料外 ,还 应 当提交 以
下资 料 : ( ) 出 口国 ( 区) 相 关 部 门或 者 机 构 出 一 地
( )证 明技 术 上确 有 必 要 和使 用 效 果 的资 三
料或 者文件 ;
具 的允 许该 添加剂 在本 国 ( 区 )生 产 或者 销 售 地
第 十一 条
申请 人 可 以将 科 研 文献 、研 究 报
剂新 品种 申请 ,应 当 自接 收 申请 材料 之 日起 5个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15、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 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 ﹙卫生部国家食药局2012年第10号公告﹚
(3)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 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 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 摆 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 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 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 度(指示)计。
(4)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有固定的场所(或 橱柜)存放(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 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8、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 范 国 食药监食[2011]67号
9、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10、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5号
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 [2011]395号)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B、《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
售的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
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查验、索取并 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本)
(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
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
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
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撤销许可,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