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2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____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根据《自然保护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管治是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管治应坚持自然保护优先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计划管理、生态补偿、区域协调等手段,促进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管治应根据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保护区特色、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规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管治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参与,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管治应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综合管理和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保护区的巡护、防火、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保护区的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监测;(四)制定保护区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保护区内活动的监管;(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作,推动保护区的协调发展;(六)开展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管理权限,加强对保护区内各项活动的监管,确保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理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应制定保护区的管理计划,明确保护目标、管理措施和实施进度。
第十二条管理计划应根据保护区的特点,合理确定保护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管理计划的编制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科学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建议。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龙感湖属湖北省部分的水域、滩涂、草甸及其周边的林地、稻田、池塘、港渠等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是指保护区范围内土地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景观资源等。
第五条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湖北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为保护区综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保护区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行使保护区综合管理权、行政执法权。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监测和研究,并建立档案。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24日盘锦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高科2015年5月15日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辽宁辽河口(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是以保护丹顶鹤、黑嘴鸥等多种珍稀水禽和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湿地类型以芦苇沼泽、河流水域和滩涂为主。
区域位于盘锦市大洼县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总面积8万公顷。
第三条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举报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经济区管委会对保护区负有保护责任,将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一)应根据本地实际,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保护区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发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调国办发[1998]111号)的精神,防止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造成冲击,协调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现就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一方面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抓紧在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抢救性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冲击和破坏,确保实现国家跨世纪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
几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不得安排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体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的项目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按核心区、缓冲区规定管理。
三、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经国家批准的交通、水利水电重点建设项目因悦自然条件限制,必需穿越自然保护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时,应对自然保护区的内部功能区划或者范围、界线进行适当调整。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缓冲区建设
在核心区外围设立缓冲区,减少 人为干扰,促进生态恢复。
实验区建设
在缓冲区外围设立实验区,开展 科学实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建设资金来源
政府投入
政府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
1
资金投入,支持保护区的
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
国际合作
4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
,共同推进自然保护事业
的发展。
公开透明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应公开 透明,及时向公众发布相 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和处理公众对自 然保护区管理的意见和建 议。
Part
03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与分级管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定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具有国家重要生态价值,需要采取 严格保护措施的自然生态区域。
建立志愿者机制
建立健全志愿者参与机制,吸引更多志愿者加入到自然保护区的 宣传、监测和保护工作中。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 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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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引言 •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原则 • 自然保护区的分类与分级管理 • 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建设 • 自然保护区的监测与评估 •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 • 自然保护区的合作与交流
目录
Part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立自然保护区 ,可以防止或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规划编制与审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为了保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1申报与评审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建立。
申报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必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保护区,且原则上应在该级别建设和管理二年以上。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2)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3)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4)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5)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录像带、照片集;(6)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含林权证、海域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听取申请晋升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形式投票表决。
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包括2/3、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自然保护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2评审指标与赋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指标由自然属性、可保护属性和保护管理基础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为11—12项具体指标。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
评审指标总分得分小于6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根据所评审的自然保护区所属类型,评审标准采用三套评审指标:(1)自然生态系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2)野生生物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3)自然遗迹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
3自然生态系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自然属性(60分)3.1.1典型性(15分)a、属全球同类型自然生态系统中的最好代表(15分)b、属全国或生物地理区的最好代表(12分)c、属生物地理省的最好代表(6分)d、代表性一般(0分)3.1.2脆弱性(15分)a、地理分布狭窄、破坏后极难恢复(15分)b、地理分布较狭窄,:破坏后较难恢复(10分)c、地理分布比较狭窄,但破坏后恢复的难度不大(5分)d、地理分布较普遍,破坏后容易恢复(0分)3.1.3多样性(10分)a、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极为复杂,类型复杂多样;物种相对丰度极高,区内物种数占其所在生物地理区或行政省内物种总数的比较>40%(10分)b、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复杂,类型比较丰富:物种相对丰度较高,区内物种占其所在生物地理区或行政省内物种总数的比例达25—40%(5分)c、生态系统的组成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物种相对丰度一般,区内物种种数占其所在生物地理区或行政省内物种总数的比例达10—25%(2分)d、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物种相对丰度较低,区内物种数占其所在生物地理区或行政省物种总数的比例<10%(0分)3.1.4稀有性(10分)a、属世界性珍稀或濒危、残遗类型(10分)b、属国内珍稀濒危、残遗类型(5分)c、在国内分布较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2分)d、在国内分布比较普遍(0分)3.1.5自然性(10分)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保护区内无居民(10分)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且核心区内无居民(5分)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干扰,核心区内有少量居民分布,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3分)d、人为干扰非常明显,且核心区受到人为破坏(0分)可保护属性(20分)3.2.1面积适宜性(8分)a、面积足以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8分)b、面积基本满足有效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5分)c面积尚可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2分)d、面积不能维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0分)3.2.2科学价值(8分)a、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b、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5分)c、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2分)3.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重大意义(4分)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较大意义(2分)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一般意义(1分)保护管理基础(20分)3.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1分)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3.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己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c、虽未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1分)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3.3.3基础工作(6分)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6分)b、完成多学科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4分)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2分)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3,3,4管理条件(6分)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6分)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d、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4野生生物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自然属性(60分)4.1.1物种珍稀濒危性(25分)a、主要保护物种为世界性珍稀濒危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25分)b、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20分)c、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15分)d、主要保护物种为国家三级重点保护植物,或虽未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但确实属于我国特有的濒危物种(10分)e、主要保护物种为地方重点保护的特有物种(5分)f、主要保护物种为普遍常见物种(0分)4.1.2物种代表性(10分)a、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具有世界性代表意义(10分)b、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具有全国性代表意义(6分)c、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3分)d、生物地理学和生物系统学上不具有代表意义(0分)4.1.3种群结构(5分)a、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具有合理的种群结构,能保证物种的正常繁衍(5分)b、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数量较少,但具备繁衍的能力(2分)c、主要保护对象在保护区内种群数量极少,不具备繁衍的能力,或为偶见种(0分)4.1.4生境重要性(10分)a、世界上唯一或极重要生境(10分)b、国内唯一或极重要生境(6分)c、国内重要生境(3分)d、普通生境(0分)4.1.5生境自然性(10分)a、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人为干扰极少(10分)b、虽有少量人为干扰,但核心区保持自然状态(6分)c、受到明显人为干扰,.但核心区基本保持自然状态(3分)d、受到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0分)可保护属性(20分)4.2.1面积适宜性(8分)a、面积足以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8分)b、面积基本能保证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5分)c、面积尚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2分)d、面积不能达到主要保护物种的正常繁衍或生存的最低需求(0分)4.2.2科学价值(8分)a、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极高研究价值(8分)b、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研究价值(5分)c、在生态、遗传、经济等方面具有一般研究价值(2分)4.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2分)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保护管理基础(20分)4.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够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1分)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4.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c、虽未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1分)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4.3.3基础工作(6分)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6分)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4分)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2分)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4.3.4管理条件(6分)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6分)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d、不具有或基本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5自然遗迹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指标及赋分自然属性(60分)5.1.1典型性(15分)a、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国际对比意义(15分)b、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具有全国性对比意义(10分)c、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地学意义(5分)d、遗迹的类型、内容、规模等属国内常见(0分)5.1.2稀有性(20分)a、属世界上唯一或极特殊的遗迹(20分)b、属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遗迹(15分)c、属全国少有的遗迹(10分)d、在国内外均不具特殊性的普通遗迹(0分)5.1.3自然性(15分)a、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之遗迹(15分)b、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人为破坏,但影响程度很低或稍加人工整理可恢复原有面貌之遗迹(10分)c、受到比较明显的人为破坏,但经人工整理后仍有较大保护价值之遗迹(5分)d、人为破坏严重,极难恢复之遗迹(0分)5.1.4系统性和完整性(10分)a、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系统而完整,内容丰富多样(10分)b、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比较系统而完整,内容较多样(6分)c、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不够系统而完整,但基本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主要特征(3分)d、遗迹的形成过程和表观现象保存较少,内容单一,不能反映该类型遗迹的基本特征(0分)可保护属性(20分)5.2.1面积适宜性(8分)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8分)b、面积基本能够保护遗迹的全部保护对象(5分)c、面积能够保护遗迹的主要保护对象(2分)d、面积不能达到遗迹保护的最低需求(0分)5.2.2科学价值(8分)a、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8分)b、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5分)c、在自然史、地学、矿物学等方面具有一般的科学价值(2分)5.2.3经济和社会价值(4分)a、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重大意义(4分)b、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较大意义(2分)c、在资源利用、旅游、教育等多方面具有一般意义(1分)保护管理基础(20分)5.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4分)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适宜的人员配备,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4分)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了相应的管理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3分)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现有管理人员数量不能够满足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需要(1分)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5.3.2边界划定和土地权属(4分)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4分)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属证(3分)c、虽末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1分)d、边界不清,土地使用权属存在较大的争议(0分)5.3.3基础工作(6分)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6分)b、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编制完成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大部分的样本材料(4分)c、完成针对主要保护对象的科学考察,初步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完成了部分或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2分)d、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0分)5.3.4管理条件(6分)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6分)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4分)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但尚不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2分)d、不具有或基本不具有基础设施,无法进行正常的管理工作(0分)。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发改规划[2007]79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
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
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30日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保持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升金湖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
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3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闽政〔1990〕39号)现将《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生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保护区界碑标志由保护区管理局设置。
第四条保护区管理局会同武夷山市、邵武市、光泽县、建阳县人民政府和武夷山生物研究所组成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对自然资源的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第六条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
未经林业部或者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月30日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并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
敏感区类别
禁止建设项目
限制建设项目
支持建设项目
环保部审批权限
省、市审批权限
核心区
禁止建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内容无关的项目;禁止开展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研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缓冲区
禁止建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内容无关的项目。
限制建设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项目。
支持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基地、自然物种恢复研究项目。
试验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自然景观的项目。
限制建设旅游疗养项目。
外围地带
禁止建设放牧、狩猎、采矿、采石、挖沙等项目;禁止建设炼焦、炼油、有色冶炼、水泥、电力、燃料化工、氯碱、造纸制浆、化纤浆粕、粘胶、酿造、印染、养殖、屠宰等项目。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的原则执行。但应征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的原则执行。但应征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报批流程
自然保护区报批流程介绍本文档旨在概述自然保护区报批流程。
自然保护区的报批流程是为了保护和管理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报批流程以下是一般自然保护区报批流程的主要步骤:1. 确定保护区目标和边界:在报批过程开始之前,需要明确定义保护区的目标和边界。
这涉及到识别保护区所保护的特定生态系统、物种或地理特征。
确定保护区目标和边界:在报批过程开始之前,需要明确定义保护区的目标和边界。
这涉及到识别保护区所保护的特定生态系统、物种或地理特征。
2. 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评估保护区提案的可行性。
这包括对可行性进行技术、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评估。
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评估保护区提案的可行性。
这包括对可行性进行技术、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评估。
3. 调查和评估: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了解保护区所涉及的地理、生物和文化要素。
这包括对生态系统、物种和人类活动的调查和评估。
调查和评估: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了解保护区所涉及的地理、生物和文化要素。
这包括对生态系统、物种和人类活动的调查和评估。
4. 社会参与和咨询:在报批流程中,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和社区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咨询。
这可以包括举办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和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
社会参与和咨询:在报批流程中,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和社区进行广泛的沟通和咨询。
这可以包括举办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和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磋商。
5. 编制保护区规划: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编制保护区规划。
保护区规划应包括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管理措施。
编制保护区规划:根据调查和评估的结果,编制保护区规划。
保护区规划应包括确保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管理措施。
6. 报批和批准:完成保护区提案并提交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这通常包括提交报批申请和相关报告和文件。
报批和批准:完成保护区提案并提交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这通常包括提交报批申请和相关报告和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的要求。
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规划上报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
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
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版1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神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神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发〔2019〕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2日神木市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红碱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红碱淖湖泊、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遗鸥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建设、管理、生产、经营、旅游、文化、科研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红碱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红碱淖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保护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调查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好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四)协助有关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对珍稀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等工作,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五)以保护为前提,依法开展生态旅游;(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管理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划定、扩大、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开垦,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出租、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应当以生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土地利用。
第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土地上进行挖矿、采石、搞运输、填海、废物处理、建设项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土地上的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治土地退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有。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6•【字号】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1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建军2017年12月26日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红树林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树林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树林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批准的红树林保护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域。
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保护、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红树林保护区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实行统一领导、分区管护和协同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区生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解决红树林保护区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参与红树林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协调红树林保护区和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
林业、公安、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务、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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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以下简称“保护司”)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四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本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科学系统地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的要求。
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五条规划编制内容应包括总论、自然保护区概况、保护现状及评价、基本思路、主要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与能力建设、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保障措施等9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
第二章规划上报
第六条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
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七条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
上报的材料包括: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
(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7份,电子份;
(四)评审意见;
(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第八条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
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
第三章规划审批
第九条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保护司,并与保护司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
第十条专业审核。
计财司和保护司联合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保护司负责。
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
专家经书面审查或实地考察,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保护司。
第十一条业务审核。
计财司与保护司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
保护司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
对于新晋升或者范围调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保护司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保护司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组织相关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保护司,保护司审核后提交计财司。
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保护司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批复文件下达后,由计财司负责在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章规划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
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计财司会同保护司,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规划修编或者新编意见。
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保护和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责令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