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绳、吊具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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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吊具使用说明
一、吊具的安全管理规定
GB6067-85规定所有起重机用钢丝绳、焊接环形链和其他吊具都应结构良好、材质坚固、强度满足要求、没有明显缺陷和适合其额定起重量并具有规定的安全系数。
(1)吊链。吊链由环形链构成,有多种形式,每个吊链有各自的吊钩,用一个普通的吊环将两个吊钩连在一起。链条不得穿过环形小半径而使其缩短打成结。额定起重量随吊链不同的吊角而改变。
(2)钢丝绳吊具。由一定长度的钢丝绳制成,钢丝绳套插花不得少于3个(18道),钢丝绳吊具在误用时很容易损坏,使用的每班彻底检查一次。
(3)纤维绳吊具。如果打算在腐蚀性或热环境中使用,应向制造厂征求使用意见,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使用,不得赃污。
(4)吊环螺栓。吊环螺栓应完全拧到头,只能垂直起吊。螺栓不应经受侧向拖拉。在吊环螺栓上使用不配套的螺纹会造成危险。吊环螺栓必须是锻造件而不是焊接件。
1起重吊具安全使用
1.1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火烧、腐蚀、打结、压扁及钢丝绳套少于三个插花时,禁止使用。
1.2不许用钢丝绳吊运赤热的钢坯其它物品。
1.3使用钢丝绳时,应防止划、磨、碾压、过度弯曲。起吊有锋利的角、边或粗糙表面的工件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割伤钢丝绳。
1.4钢丝绳所承受负荷重量,随吊挂物与垂直线所夹的角度而变化。,其两股绳之间的角度不能大于120度。
1.5钢丝绳用编结法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应小于直径的15倍,但最低不短于300毫米。用卡子编结绳套时,卡子不应少于三个。
1.6钢丝绳使用前,应核定起吊物重量,不允许超过其负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其最大安全工作载荷。现将钢丝绳常用规格的起重量及常见坯料(最长9m)重量参数列举如下(双绳使用):
∮14钢丝绳承载2600Kg
∮17钢丝绳承载3800Kg
∮19钢丝绳承载4800Kg
∮21钢丝绳承载5600Kg
∮24钢丝绳承载7200Kg
∮27钢丝绳承载9600Kg
150x150方坯米重175Kg∕m 单根最重934 Kg∕根
180x220方坯米重310Kg∕m 单根最重1900 Kg∕根
260x300方坯米重605Kg∕m 单根最重3630 Kg∕根
1.7吊具、索具与所吊运物品的种类、环境条件及具体要求相适应。
1.8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各功能正常、完好时,再投入使用。
1.9吊挂前,应确认重物上设置的起重吊挂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提升作业前应确认绑扎、吊挂是否可靠。
1.10使用吊带等纤维绳吊具时要防止受到机械损伤,避免与吊重的锐边,粗糙表面接触或摩擦生热。
1.11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1.12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1.13当使用潮湿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1.14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中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1.15对日常使用的吊具每天都应该进行检查,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报废, 对报废的钢吊具及时处理,防止误用。
1.16吊具使用车间要建立完整的吊具管理台账,对吊具格格划分、库存情况、报废情况等都有详细的记录,保证吊具流通过程具有可追溯性。
2钢丝绳报废标准
2.1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超过总丝数的10%,应予以报废。
2.2当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规定的断丝数相应减少一半。
2.3如果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则钢丝绳应报废。如这种断丝聚集在小于6d的长度范围内,或者集中在任一支绳股里,那么,即使断丝数的数值较小,钢丝绳也应予报废。
2.4如果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则钢丝绳应报废。
2.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绳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着减少时,钢丝绳应报废。
2.6钢丝绳的弹性显着减少,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容易弯曲和直径减少,这种情况会导致钢丝绳在动载作用下突然断裂,应立即报废。
2.7当外层钢丝绳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应报废;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也应报废。
2.8当钢丝绳表面因腐蚀而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应报废。
2.9当确认钢丝绳有严重的内部腐蚀,则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10确认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严重的钢丝挤出、绳径局部增大或减小、严重的扭结、严重的被压扁、严重的波形等上述变形情况之一时,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2.11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损坏的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2.12钢丝绳出现打死结情况时应予以报废。
3吊带报废标准
3.1吊带被切割、断肢、严重擦伤、绳肢松散或局部破口达3cm。
3.2吊带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的
3.3吊带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穿孔、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3.4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3.5吊带表面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
3.6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发霉变质、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3.7编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吊带出现死结。
4吊链的报废标准
4.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量达原长度5%;
4.2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4.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4.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
4.5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4.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4.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