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
( )项 目单 位 凭 我 委 或 省 级 发 展 改 革委 ( 委 ) 出 具 的 项 目确 认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直 属海 关 办 理进 E 四 经 l 免 税 手 续 。海 关 根 据上 述 文 件并 对 照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 外 ,在 用 汇 额 度 内 对 项 目进 口设 备进 行 审 核
具 项 目确 认 书 。具 体 范 围包 括 :
1 、中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商 独 资等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
2 、中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业 和外 商 独 资 企 业 通 过 增 加 外 方 注 册 资本 扩 大项 目投 资 总 额 的 增 资 项 目
中鼓 励 类 和 《 中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优 势 产 业 目录 》 并 转 让 技 术 的 外 商投 资项 目,在 投 资 总 额 内 进 E的 自用设 备 及 按 照 合 同随 l 设 备进 E 的技 术 、配 套 件 、备 件 ,除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所 列商 品外 ,免 征 关税 和进 E环 节 增 值税 。 l 外 l
年 月 E t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 目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改外 资 [ 0 6 1 2 0 ]3 6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划 单 列 市 、副 省 级 省 会 地 市 、新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委 ( 贸委 ) 经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免税 手续
二 、关 于 限 额 以 上 项 目确认 书 的 办理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办理一、权限划分(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包括铺底流动资金)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报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
二、申报要求(一)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通过浙江省经贸委网申报):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2份;2、项目核准文件一式4份(需3份原件);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4、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4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环评、代码证、生产许可证)。
(二)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确认书》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文件,包括:(1)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批准部门、文号、时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用汇额、建设起止年限、适用政策条目等;(2)进口设备有关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情况及用汇额、进口设备采购情况(包括是否已按规定招标、中标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等。
如实际采购的进口设备与项目核准、备案或审批文件不符,应说明原因及调整理由。
(3)审核意见:各市、县(市、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1)、(2)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2、附件:(1)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3份(需正原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3份;(3)项目实际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附表3);(4)招标协议及中标通知书2份;(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内资项目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
发改委项目核准备案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三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四)环境影响评价;(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五)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六)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是指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国投资项目在确认其合法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并正式开始实施的过程。
下面将从项目申请、初审、审批、备案等方面详细介绍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首先,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通常从项目申请开始。
外资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和确定投资计划后,向投资地的有关主管部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规模、项目效益预测、技术进展情况等,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注册证书、法人授权书等。
申请报告需要详细说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依据。
其次,项目初审是外资项目确认的重要环节。
主管部门会对外资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考察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重要性。
初审的目的是确认外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是否具有投资的基本条件和竞争优势等。
初审过程中,可能会要求项目申请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解释,以进一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最后,外资项目确认的最后一步是备案。
一般情况下,外资项目获得审批后,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的目的是将批准的外资项目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备案时,项目申请方需要提交批准证书、项目合同、营业执照等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备案费用,然后由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总之,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项目申请方提供详尽的资料和进行多个环节的审核。
审批的目的是保证外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同时提供一个规范和透明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
减免税项目的审批与办理程序一、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国家对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列名国内投资项目,只要在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列,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国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1份;(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办理人出具的办理减免税手续委托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国内投资项目单位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同时需交验如下单证:(1)进口发票2份;(2)合同及合同清单2份;(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3.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规定为:1、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该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2010-01-21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权限内)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同意;4、申请的进口设备为自用设备,设备清单及用汇额与项目核准文件一致,且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中;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改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核准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4、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批准证书);5、内资项目提供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需要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项目商务合同;8、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1、内资项目免税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2、确认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有正当理由必须变更的,应在原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3、申报项目必须严格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禁止分拆项目及错误引用该目录的条目;没有建设项目、单纯进口设备及非项目业主自用设备的项目(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于此项优惠政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解读1、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一些内容。
2、全国人大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综合性法律。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该法共42条,内容全面、概括,对外商投资的定义、管理部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今天我将从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和法律责任与附则6个方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这部法律。
4、首先介绍第一部分外商投资法总则。
5、我们先要了解制定这部法律的背景。
第一个是老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既有重合又有冲突。
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先后制定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就是常说的“外资三法”。
进入新世纪,“外资三法”的相关规范已逐步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所涵盖;同时,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的要求,也大大超出了“外资三法”的调整范围。
70后、80后的法律已经不适于20后的发展。
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
第二个是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求以法律形式明确长期需要吸引外资。
截止2018年底,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外商投资仍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再加上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出台《外商投资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6、再来看一下它的法律适用,《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定义和情形。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3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1、《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小城镇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
2、《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
上报件
7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上报件
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
受理、
上报
不收费
1、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咨询联系单
2、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申请(附电子文档)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评审批意见7、规划选取址意见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
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请、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确认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最大限度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
二、确认依据、范围(一)确认依据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实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实务)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2011年单项选择第22题)根据我国外商投资审批的有关规定,鼓励、许可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若投资总额达到(),需报国务院审批。
A.1亿美元B.3亿美元C.4亿美元D.5亿美元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度。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权限,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管理相关事宜。
2.(2010年单项选择第19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
A.鼓励类B.支持类C.限制类D.禁止类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外商投资行业准人制度。
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最初由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与之配套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建立。
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适用的主要法规是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3.(2010年单项选择第20题)根据我国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相关规定。
我国洪湖公司欲直接向美国投资5000万美元开发矿山项目,该项目的核准机关应是()。
A.国务院B.国家发展改革委C.商务部D.地方发展改革委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类法人直接或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必须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4.(2010年单项选择第21题)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争议最常见的解决方式是()。
鼓励项目减免税办理程序
减免税申办条件:一、减免税项目备案(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1、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企业成立的合同及章程(独资企业只交章程)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商务部门对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原件一份);4、商务部或商务部授权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退还);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商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份;7、填报《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8、按照上述清单填写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进口设备详细用途说明一份,说明中应针对所进口商品的属性进行设备详细用途描述,包括工作原理、适用对象、组成结构、技术指标等,征免性质为科教用品的还应说明货物在科研教学中的用途;9、由项目单位(货主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授权书》(正本)。
(二)对于1998年1月1日及以后批准成立的三资企业,除需要提供以上文件后,还需提供:(1)审批部门核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一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独资企业除外)。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提供以下单据:A、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C、可行性研究报告;D、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E、海关告知书(海关告知的关于免税设备的处理情况)二、减免税申请(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2)进口发票2份;(3)中英文合同1份(加盖骑缝章);(4)设备减免税说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进口设备详细用途说明一份,说明中应针对所进口商品的属性进行设备详细用途描述,包括工作原理、适用对象、组成结构、技术指标等,征免性质为科教用品的还应说明货物在科研教学中的用途;(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审批指引(首次办理)
十八、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指引(初次或增资办理)18.1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 7年版、2002年版、2004年版、2007年版)》、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政策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调整项目确认书和征免税证明编号及有关内容通知(商资函[2008] 6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36号公告、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18.2申报材料:18.2.01、市级商务局初审合格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18.2.02、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及历次变更的批复;18.2.03、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联合年检合格记录;18.2.0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18.2.05、投资者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及批复;增资的应提供增资的可研报告及批复;18.2.06、验资报告;18.2.07、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及当地市级商务局公章);18.2.08、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所生产产品情况、设备性能、在生产环节上的主要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产量产能等);18.2.09、非首次办理“项目确认书”的,还需提供已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历次批件(复印件);18.2.1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款中涉及具体技术参数的,应提供依据和有效证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5月17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所需资料及填报说明
一、所需资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附表一);
2、企业设立或项目增资的批准文件文本;
3、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增资的可行性报告);
4、进口设备清单(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进口国别),
并折算成万美元(附表二);
5、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如属增资项目,需附公司上年度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
告。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2、项目所属产业政策条目:按项目与申请时有效的目录版本所对应
条目填写,如与两个以上条目相对应,可选择一个主要的条目填写。
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
三大类第(二十一)条第10款。
如果项目所属行业为多个独立的条
目,可以分多个项目来申请确认。
3、项目性质:选择在相应的小格内打“√”,只能选择一个。
4、项目审批情况:填写审批单位的批准时间及文号。
如长沙市商务
局于2005年2月18 日,以长商务审字[2005]第10号文批复。
5、项目内容:填写生产的主要产品名称及年生产规模。
6、项目执行年限: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计划的进口设备或购买国
产设备的起始年份和最终年份,一般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超过。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流程
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需经省级有关部门(省计委、省经贸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立项。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在取得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办理程序分二步:一、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二、设备进口前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
一、办理项目确认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企业减免税登记备案
企业应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不需提供);
②立项可研报告批复;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提供法人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
上述文件经海关审核认可后,再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表》,经海关审核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备案审批表,供海关审批。
三、申办《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结减免税项目备案后,在货物进口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经海关审核认可后,申请人交预录入部门录入生成《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表》,海关经三(四)级审批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必需提供的单证:
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②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③发票及装箱清单;
④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税则归类所需进口设备的产品说明)
五、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见填写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时间:1999-11-22文号:[1999]791号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悦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l),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一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1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暂行办法
(200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赋予的权限,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审核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办理《项目确认书》的申请。
第二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第四条在办理《项目确认书》之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须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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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机关根据企业设立或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确认项目用汇额
5、凡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或增资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条目的企业,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资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4、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承诺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企业)
7、证明上年度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审计报告(增资企业)
审批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经济贸易处
2、经贸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转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3、市外资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8: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的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
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经济贸易处
地 址:
上海市南芦公路2158号
电 话:
传 真:
021-
邮 编:
201306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7:00
所需材料:
1、确认书申请表
2、企业设立(增资)批准证书
3、企业设立(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 注: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项目管理处、协调服务处
地址: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7楼
电话:转
上海海关关Leabharlann 处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电话:转
4、申请企业持确认书与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向海关办理项目用汇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免税申请
注意事项:
1、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