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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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
二、保险范围
1. 信贷资产损失: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
2. 借款人信用损失:因借款人的欺诈、死亡、失踪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的信贷资产损失。
3. 相关附属权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因保险事故导致的附属权益损失。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XXXX年/月至XXXX年/月,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风险情况。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如有影响保险责任事项的情况发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标的进行检查。
六、赔偿处理
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其他未尽义务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六、赔偿处理与除外责任
(一)赔偿处理
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实际损失确定。 (二)除外责任 1. 本保险合同对下列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除外责任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2.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执一份。 (二)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注:以上仅为范本,实际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本保险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全文:(1) 保险人:指出具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益的人。

(3)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合同约定为合法所有人,享有保险赔偿权益的人。

(4) 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出现的对价的金额。

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5) 保险金:指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为履行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6) 财产:指被保险人合法拥有或持有的与其具体业务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库存、贸易债权以及其他财产形式。

(7) 事故:指上述财产遭受的意外损失、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件。

(8) 综合险: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机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库存和贸易债权等。

2. 保险人对于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的报销比例。

3. 财产损失的计算依据为实际损失金额,其中包括财产修复或更换的费用,并扣除已使用的折旧。

三、保险费及保险期限1.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3. 续保事宜可与保险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继续保障期限。

四、保险赔偿与申请1.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

2. 保险人将根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损失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保险人应在核查和评估后合理时间内,将理赔金额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五、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恐怖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失;(3) 核能事故、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失;(4)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引起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5)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导致的财产损失。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范围和保险期限本合同修订后的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限为一年,被保险财产为投保人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公司为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损害提供赔偿。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1. 火灾爆炸:对于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2. 泄露泛滥:对于被保险财产因自来水管道、公共下水道等原因造成的室内或室外的泄露或泛滥,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3. 雨雪暴雨台风:对于被保险财产因雨雪、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4. 盗窃抢劫:对于被保险财产因盗窃、入室抢劫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5. 水渍损失:对于被保险财产因自来水、水渠或其他水源波及进入室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6. 暴风雹冰雹:对于被保险财产因暴风、冰雹等天灾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7. 玻璃碎裂:对于投保人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的玻璃财产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碎裂的,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8. 其他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投保其他附加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相应赔偿。

第四条赔偿事宜1.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害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将派员进行勘察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为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超过投保金额。

4.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文件后30天内完成赔偿。

第五条免责事项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财产的质地、结构、使用年限、砸锤价值等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财产综合险简介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3.盗抢险4.水暖管爆裂险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6.租房费用损失险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一、财产综合险简介】财产综合险,顾名思义,是一种涵盖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我国,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综合险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众多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房屋及装修损失。

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水渍等导致的这些物品的损失。

3.盗抢险:保障因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水暖管爆裂险:保障因水暖管爆裂导致的财产损失。

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保障因家庭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6.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障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而导致的租房费用损失。

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保障因门窗锁被恶意破坏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1.了解自身需求:在购买财产综合险前,消费者应首先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确保购买的险种符合自身需求。

2.看清保险条款:在购买过程中,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赔额等相关内容。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正规保险公司。

4.合理搭配险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搭配保险险种,以达到全面保障的效果。

【四、总结】财产综合险作为一种家庭财产保障工具,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购买财产综合险时,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确保家庭财产得到全面保障。

同时,投保人还需注意保险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获得赔付。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特定的金融合同标的向乙方投保财产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此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所有的或合法持有的金融合同向乙方投保,具体标的物及价值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期限2.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3.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意外事件(如盗窃等)。

4. 具体赔偿标准与限额参照保险单相关内容。

四、投保人义务5. 甲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应当如实向乙方说明。

6. 甲方应按照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

7.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乙方。

五、保险人义务8.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告知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9.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六、除外责任下列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因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二)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三)因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或市场价值贬值导致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具体以保险单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七、赔偿处理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乙方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定后支付赔款。

若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或情况不实,导致乙方无法核定损失或核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乙方有权拒绝赔偿或以合理方式处理。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6.保险理赔流程7.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险、盗窃险等多种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保险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协商确定。

2.赔偿方式分为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3.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4.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五、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财险所有。

2.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条款内容明确、保险责任清晰。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摘要:
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简介
2.条款的主要内容
3.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特别说明
4.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一种保险条款,主要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产保障。

该条款旨在为企业和个人在面临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支持,以降低损失。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的保障;意外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工作、生活等日常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的保障。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等贵重物品。

此外,该条款还特别说明,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政治骚乱等导致的损失,以及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要仔细阅读
条款,了解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其次,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财产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最后,需要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在面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支持。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简介二、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人为灾害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四、保险期限五、理赔流程六、注意事项正文:【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该险种集合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等多种风险因素,为投保人提供一站式保险服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风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泄漏、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3.人为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投保人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为财产价值的适当倍数,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

【五、理赔流程】1.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2.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会指引投保人进行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存。

3.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确认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

4.提交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5.保险公司审核理赔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赔偿。

【六、注意事项】1.投保前,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

2.保险期限内,注意保管好保险单,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提供。

3.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4.确保保险理赔资料齐全、真实,以免影响理赔进度。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的内容和意义。

一、保险范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设备、存货、机器设备等。

在特定的条款中还会列出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

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风险扩大,同时也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还会详细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明确了在发生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

同时也会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避免了被保险人的滥用保险赔偿。

三、免赔额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还会明确免赔额的规定。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

免赔额的设定可以有效的防止因小额损失而频繁申请赔偿,同时也可以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

四、保险费在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也会规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金额及缴费期限。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费的设定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来确定的,它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在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也会规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满后主动解除保险合同,也可以在保险期间申请解除。

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购买财产保险综合险时,被保险人应该详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保险公司也应该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用于保护被保
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以下是财产保险综合险
的一般条款:
1. 定义和解释:对于一些关键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以确保保险合同的理解一致。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对被保险物品所
遭受的损失负责。

3. 承保范围:详细列出被保险财产的范围,包括具体的建筑、设备、货物等内容。

4. 免赔额和免赔期: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
要承担的自付金额和免赔期。

5.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明确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及对
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6. 保险期间: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7. 保险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列出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风
险或事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8.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
料进行理赔操作。

9. 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被终止,如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被保险财产等。

10. 其他约定:合同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条款,如争议解决方式、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等。

请注意,具体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可能会因不同保险公
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条款概述,具
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6.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一款由人保财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保险解决方案。

一、条款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主要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二、保险责任1.财产损失: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赔偿: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因盗抢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4.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具体续保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材料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核定,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具体细则如下:1. 建筑物:指被保险人所有或承租并由被保险人使用的固定建筑物,包括房屋、厂房、仓库等。

2. 设施和设备:指连接到建筑物内的特定设施和设备,如电气设备、空调设备等。

3. 其他财产:指不属于建筑物和设施的财产,如办公设备、库存物品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1. 火灾:指由火源或火势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烧毁或损坏,包括由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爆炸:指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爆炸,包括由于自燃引起的爆炸。

3. 盗窃:指非法进入被保险财产并盗窃、劫持、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4. 破坏:指将意图非法毁坏被保险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5. 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毁坏,如地震、洪水、风暴等。

第三条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建筑物: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建筑物价值进行赔偿。

2. 设施和设备:按照实际修复或替换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期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保险事故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

1. 免赔额:对于本保险的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责任,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000元。

2. 免赔期:对于本保险的盗窃和破坏责任,自保险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免赔期。

第五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提供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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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五)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都属洪水责任。

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

(六)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是否构成台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七)暴风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风。

本保险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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