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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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制发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市级财政资金项目;(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四)其他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进行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制度。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

集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的概(估)算审核管理,合理和有效地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防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是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有关文件规定、有关定额等资料,或参照类似工程预(决)算文件,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工程的全部费用。

具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规定列入的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项目工程估算是指根据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有关定额等资料,估算工程所需费用。

第三条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称“区发改局”)批准立项的各类全额或部分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由区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工程。

主要包括:(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二)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三)区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四)由区财政负责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本办法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00万元以上,必须编制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工程必须编制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改局批准。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也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控制数的依据。

第五条区发改局负责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审核的管理。

区发改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区重点工程建设前期办公室(以下称“区前期办”)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的审核工作。

区前期办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资料出具审核意见书,区发改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概(估)算批准文件。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勘察设计第五章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第八章工程质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

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第一篇:厦门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多规办〔2015〕1号)、《厦门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厦多规办〔2016〕1号)和《厦门市财政投融资项目可研联评联审暂行办法》(厦发改投资〔2016〕123号),为规范建设项目可研联评联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

片区平衡项目按指挥部机制执行。

需上报国家、省、市审批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可研联评联审是指采用组织联席会议形式,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或方案设计)及规划、用地、用海、环评、节能、水保、防洪等进行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查,联评联审结果作为项目决策和审批依据。

第四条联评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牵头,联合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经信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审批部门召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和评审需要参加会议。

第五条联评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提请组织联评联审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区发改局已下达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2、已完成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发改部门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后,按时按质完成可研(或方案设计)编制。

编制过程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督促,如有必要可提请区发改局牵头召集各审批部门及时召开可研方案协调会,以加强前期联合指导,沟通协调设计方案,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时效。

重要 2或复杂项目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重大项目按程序提请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区发改局组织联评联审会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推荐的工程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2、可研(或方案设计)文本:除满足国家规定深度要求外,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还应包含达到各专业审查深度的以下专篇内容:(1)规划符合性分析评价;(2)水土保持;(3)防洪影响;(4)环境影响分析评价;(5)节能;(6)海域使用论证;(7)地震安全评价;(8)社会稳定性风险分析评价。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标题】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厦府〔2002〕42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2-03-01【时效性】有效【内容分类】投资建设财税各区人民政府、海沧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招投标实施细则(试行)3、代建管理合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代建制度,明确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投资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实行代建是指项目业主在项目获准后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代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代建单位向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工程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土建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项目是否代建,由项目业主根据自己管理能力确定,并报计划部门核准。

财政性投融资的其他建设项目逐步实行代建制度。

第五条市计划部门应在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核准项目是否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资格第六条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代建管理合同,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的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二级房地产开发,甲、乙级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其中之一资质的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3•【字号】厦府[1996]综139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3日厦府〔1996〕综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立项文件审定第五条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可清2012年12月3日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通过融资方式筹措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审核、决算审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依据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图纸、合同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规范;(四)其他有关依据。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二)经批准融资且需由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资金,包括通过银行融资、信托凭证、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国外贷款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方式举借的资金;(三)上级财政拨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六)其他资金。

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xx年12⽉21⽇经厦门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xx年4⽉1⽇经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xx年7⽉1⽇起施⾏。

下⾯是为您精⼼的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内容,仅供⼤家参考。

(xx年12⽉21⽇厦门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1⽇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保护历史⽂化和⽣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风景旅游城市为⽬标,推进岛内外⼀体化,满⾜厦漳泉⼤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作。

区、镇⼈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作。

市、区⼈民政府相关⾏政主管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作。

第六条市⼈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和规划信息⼯作建设。

各级⼈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08.23•【字号】厦政[1982]85号•【施行日期】1982.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1982年8月23日厦政〔1982〕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9号《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为适应厦门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

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城市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方法,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先行条件。

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凡在厦门本岛、鼓浪屿、集美镇、杏林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均应征收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五条综合开发的形式,分为成片统一开发和分散个别开发两种。

统一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域内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场地平整以及建设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的勘察设计与建设。

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绿化等,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分散个别开发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用地外部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绿化等。

第六条综合开发费包括:土地征购和农作物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建筑(构筑)物拆迁费、场地平整费、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污水、排放、供电、绿化等)的建设费、勘察设计费等。

第七条综合开发费的征收标准,要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厦财建[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3]1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现制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9月23日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所属的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统一出具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

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或融资的项目,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财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其中中央、省、市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审核中心负责审核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技术经济规范;以及财政、发改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主要依据;(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勘察设计管理文件等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有关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规定;(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支出预算、征地拆迁等批准文件;图纸、合同、技术成果及建设管理文件等材料;(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厦府办〔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制定的《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7日城市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市建设局去年,我市围绕“一线三片四带”重点片区和"四桥一隧"重要跨岛通道进行夜景照明提升,已经初步建设形成涵盖全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城市夜景照明体系。

为继续统筹做好下一阶段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补缺提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闭合环岛、完善岸线、补齐道路、提升重要节点”的思路,对现有夜景照明进行补缺提升,重点提升实施范围内的标志性建筑、重点建筑,使我市的夜景景观在呈现特色鲜明、风格多样、精美大气、温馨雅致的基础上,更具系统性和完整性。

二、实施范围对以下范围内的标志性建筑、重点建筑实施夜景照明补缺提升:1.火车站节点:火车站南、北广场、东南亚大酒店、罗宾森广场、华星大厦并延伸至湖滨东路至湖滨南路口周边主要建筑;2.湖滨北路、东渡路:沿凤凰山庄至滨北立交、东渡路至兴湖路口沿线建筑;3.仙岳路:文化艺术中心、规划馆、总工会、威斯汀酒店、工人体育馆、体育中心等公共建筑。

三、建设内容实施夜景照明补缺提升建设应遵循《重点片区夜景照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导则》,建设内容:一是对实施范围内的道路两侧建筑、桥梁、驳岸、街头公园和绿化景观的夜景照明进行建设提升,既体现载体特征又避免过度建设,既实现景观照明又兼顾功能照明。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厦府〔2016〕40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21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標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標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1.3城乡统筹规划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一1、多规合一按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倍进行计费。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资金,作为业主承担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需求导向、应用推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务求实效”的信息化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共享、节约”的建设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六条支持建设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的信息化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应当在部门间共享。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服务外包。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常年受理信息化项目申请,经择优筛选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分批安排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导向目录》(见附件1)中确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2);2、《厦门市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3);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之前,应当从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选取专家,会同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集中评审,确定初选项目。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27•【字号】厦府[1995]综119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

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厦门市规划局厦财建〔2007〕3 号———————————————————————————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主题词:规划设计费标准通知厦门市财政局2007 年2 月8 日印发———————————————————————————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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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暂行标准一、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依据(一)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出版的2004 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计费标准。

由于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版)无相应规定, 本计费标准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二)本文中所列取费标准除了已注明是最低取费基价外,其余均为最搞控制价。

本取费标准不含模型、效果图计费,该部分根据实际工本费另行收取。

(三)规划设计单位向委托方提供的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为15 套,正式成果为6 套。

如委托方须增加套数,应加收工本费。

二、城市总体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三、分区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2 万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 km2时,按1.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1km2≤S<2km2时,按0.9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2km2≤S<5km2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5km2≤S<10km2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10km2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五、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计费标准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不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7 折取费;需编制市政篇章时,参照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9 折取费。

对于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未编分区规划的地区,编制发展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其计费标准为以上标准基础上加收20%。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7 万元。

六、法定图则计费标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重点地段收费标准计费,增加分图则部分按400 元/公顷计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8 万元。

七、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S<50ha 时,按0.8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50ha≤S<100ha 时,按0.75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100ha≤S<200ha 时,按0.70 折数取费规划用地面积: S≥200ha 时,按0.60 折数取费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八、概念规划计费标准根据概念规划的规划层面,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相对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取费标准的40%取费和相对应的详细规划的取费标准的30%取费,编制深度有特殊要求的,计费标准另定。

对多个概念规划成果进行汇总深化的,概念规划汇总深化取费按概念规划取费标准计费。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6 万元。

详细规划层面的概念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九、总平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6 折取费(含道路及竖向规划内容是按0.7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用地选址规划咨询计费标准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3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一、项目策划计费标准(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层面的项目策划计费参照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计费标准”中相应规模取费标准的0.45 折取费。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三)项目策划要求达到控规、详规深度的,按控规、详规取费标准取费。

(四)要求作详细经济测算的,可在以上取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

若提供建筑概念设计的可增加建筑方案费的5%。

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4 万元。

十二、土地招拍挂项目计费标准按规划用地面积取费:3ha 以下3 万元/个3-5ha 4 万元/个5-10ha 5 万元/个10-20ha 7 万元/个20ha 以上9 万元/个十三、城市设计计费标准(一)城市设计计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取费。

1、单独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按其规划设计费的60%取费。

2、在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30%取费,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增加城市设计内容的,按相应阶段规划设计费的40%取费。

3、分别编制城市设计单项内容的,按本条1、2 款计费标准的30%取费。

(二)方案征集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十四、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单项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单项专业规划,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5 折取费;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片区单项专业规划,按照相应层面规划取费标准的0.5 折取费。

(三)属规划调整项目按第十四条第2 款收费的50%取费。

(四)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10 万元, 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单项专业规划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

十五、城市交通规划计费标准(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二)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层面的交通专项规划(含公共交通规划、交通枢纽规划、场站规划、交通改善规划等)其取费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三)分区规划层面以下的交通工程规划,按以下取费标准执行:1、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按《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1993 版)中规定的取费标准乘以“厦财基(1998)20 号”规定的特区调整系数1.3 执行。

2、交通影响分析计费标准(1)土地招拍挂和集中开发区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按用地面积:3 ha 以下3 万元/个;3~10ha 5 万元/个;10~20ha 10 万元/个;20~30ha 15 万元/个;30~50ha 20 万元/个;50ha 以上增额部分按项目难易程度收取;其他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 元;(2)交通枢纽项目:空港10~20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火车站5~8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客运码头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长途汽车站3~5 万元/1000 人次(最高聚集人数)轨道交通大型接驳站10~20 万元/个公交枢纽站首末站5 万元/个、公交换乘枢纽站10 万元/个公共停车场3~5 万元/100 泊位数依据项目难易程度收取。

3、片区交通组织分析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4、港区集疏运交通规划计费标准按用地面积,每公顷0.1 万元收取;5、增加交通模拟仿真加收30%;6、交通影响分析、片区交通组织分析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3 万元,交通影响分析中的交通枢纽项目单项最低取费基价为5 万元。

十六、其它规划计费标准风景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环境景观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均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取费标准的0.8 折取费。

十七、本标准从2007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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