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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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基地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培基地分为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

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本专业科室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共同组成。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省内的住培基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现有培训基地的区域分布、培训能力,遴选并向国家推荐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培基地申报、初审,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辖区内培训基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医院党委实施对住培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基地住培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培训基地各项建设和管理工作;医院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落实住培的各项工作任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文件精神,将住培工作纳入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独立设置教育培训职能管理部门,配足配齐住培专职管理人员,组建管理人员队伍。

(三)负责遴选住培师资,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对师资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

(四)负责做好本基地招收、日常培训管理、师资管理、过程考核等工作。

(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质量关键要素监测与分析应用,建立全方位多维度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六)定期组织各类培训,提升师资带教能力和管理人员水平。

(七)落实培训对象有关待遇,配足住培所需的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

(A)负责牵头实施年度考核,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结业考核。

(九)建立对专业基地和协同、联合培训单位的全方位多维度的院级督导评估与反馈机制和对住院医师有效的沟通机制。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作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医院分管住培副院长、协同基地院长担任副组长,协同基地副院长、医医院科教部、院办、医务部、人资部、财务部、后勤管理中心等科室负责人等担任组员。

职责:负责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准则与规范;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各专业基地的培训工作;审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和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资格;审议优秀基地和优秀带教老师评选名单。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科教部联合人资部、财务部、医务部、质管办、信息中心、在培学员代表及协同基地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有:执行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基地的培训工作;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组织住院医师的招录工作,对各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进行质量评估;组织入院教育,制定培训轮转计划;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最终档案;办理、下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安排规范化培训日常理论、技能培训;组织专家不定期对住院医师日常管理、培训和各项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整改。

三、培训专业基地工作小组专业基地是培训的实施机构,由国家卫计委认定的学科主任担任专业基地主任,协同基地相关学科负责人担任专业基地副主任,下设教学主任、专业基地秘书和学科秘书,组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

专业基地主任主要职责:制订基地管理与发展规划;对轮转学员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学员临床理论知识、临床实践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培训过程;审核并确定带教老师名单;按计划落实入科教育、病例讨论、教学查房、小讲课、技能训练等;落实阶段考核、出科考核;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档案的管理;组织基地自我评估工作,并进行总结、反馈;完成培训总结,并报科教部。

专业基地副主任职责:协助专业基地主任各项工作;对协同基地轮转学员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学员临床理论知识、临床实践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各方面的综合培训过程。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一、基地硬件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硬件建设是培训工作的基础。

医院应有充足的空间和设施,以支持住院医师的培训需求。

包括足够的临床科室、病床、实验室、图书馆、电子化病历系统等。

此外,基地还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如教室、会议室等。

二、专职教师队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教师队伍应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

教师队伍应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能够根据医师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能够与住院医师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指导。

三、培训计划制定四、培训内容安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提供丰富的培训内容,以满足住院医师全面发展的需求。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临床技能培训、病例讨论、学术交流会、研究项目等。

此外,基地还可以开展一些特色培训课程,如临床路径管理、医学统计学等。

五、培训评估机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建立科学的培训评估机制,对住院医师的培训过程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住院医师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态度和价值观等。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住院医师,并用于调整和改进培训计划。

六、培训记录和证书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记录和证书颁发机制。

对于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应详细记录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表现,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证书可以作为住院医师申请进修、职称评聘和科研项目申报的依据。

七、培训效果跟踪建立和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细则,有助于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促进优秀医学人才的培养。

医疗卫生体系应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基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培训的和发展。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浙卫发[2011] 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工作,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接受住院医师以提高其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涉及18个培训学科,分别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其中每家临床培训基地至少有一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全科医学学科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临床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申报住院医师培训专业学科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3.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备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50 ≥30
母胎医学(唐氏筛查异常、B 超软指标或结构异常、胎儿染色体异常、拷贝 数 异 常 、孕 期 药 物 、毒 物 、射 线 接 触 等 )
200
血液系统遗传病(α地中海贫血、β地中海贫血、G6PD 缺乏症、血友病等) 神经肌肉遗传病(腓骨肌萎 缩 症、Friedreich 共 济 失 调、遗 传 性 痉 挛 截 瘫、
≥80
结构异常染色体病(染色体亚端粒重组异常相关性智力低下、22q11 微缺 失综合征、22q11 微 重 复 综 合 征、PraderGWilli综 合 征、Angelman 综 合 征 、BeckwithGWiedermann 综 合 征 等 )
出 生 缺 陷 疾 病 (妊 娠 期 风 疹 病 毒 感 染 、巨 细 胞 病 毒 宫 内 感 染 、先 天 性 梅 毒 、 先 天 性 神 经 管 缺 陷 、唇/腭 裂 畸 形 等 )
眼 科 遗 传 病 (视 网 膜 色 素 变 性 、视 网 膜 黄 斑 变 性 、白 内 障 等 ) 耳 鼻 喉 科 遗 传 病 (遗 传 性 非 综 合 征 性 聋 和 综 合 征 性 聋 、Waardenburg 综 合
征 、耳 硬 化 症 等 ) 肾 脏 遗 传 病 (Alport综 合 征 、多 囊 肾 病 等 ) 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雄 激 素 不 敏 感 综 合 征、先 天 性 肾 上 腺 皮 质 增 生
≥50 ≥120
≥20
代谢病(苯丙酮尿症、酪氨 酸 血 症、异 戊 酸 血 症、戊 二 酸 血 症I型、半 乳 糖 血 症 、糖 原 贮 积 症 、黏 多 糖 贮 积 症 等 )
≥80
骨骼系 统 遗 传 病 (马 方 综 合 征、软 骨 发 育 不 全、成 骨 不 全 病、抗 维 生 素 D 佝 偻 病 、颅 缝 早 闭 综 合 征 等 )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设置在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或其中有关临床科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亚专科培训基地,具体专业类别设置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医疗机构资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

㈡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临床师资队伍;2、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和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3、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场地;4、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

㈢组织管理:1、培训基地医院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院领导分管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

2、成立专门负责住院医师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委员会或小组。

3、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考试考核等制度。

㈣学员待遇:对在职参加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给予同年资医师的同等待遇。

对参加社会化住院医师培训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条件:1、提供培训对象生活补贴;2、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3、提供必要的住宿等生活条件;4、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手续;5、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

第七条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有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2;亚专科培训基地指导医师与受训医师比例不低于1∶1。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3年版)——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3年版)——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3年版)——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细则一、基地概述1.1 基地名称: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1.2 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基地负责人:xxx联系方式:xxx1.3 基地定位:检验医学科专业基地是培养具备临床检验医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住院医师的教学单位,具备临床检验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条件和教学资源。

二、基地管理2.1 基地设立及管理2.1.1 基地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政策设立并得到批准。

2.1.2 基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教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住院医师培养的监管等工作。

2.1.3 基地应设立质量管理岗位,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基地进行质量评估。

2.2 基地师资队伍2.2.1 基地应配置合适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检验医学科专业师资,并建立健全的教学团队。

2.2.2 基地师资队伍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指导。

2.3 基地教学条件2.3.1 基地应具备完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包括临床检验科室、实验室、教室、图书资料和信息技术设备等。

2.3.2 基地应设立完善的教学制度和教学计划,确保住院医师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临床检验医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

2.3.3 基地应提供正规的培训环境和培训资源,包括临床实践机会、学术交流和研究机会等。

2.4 基地培养质量监管2.4.1 基地应建立健全的培养质量监管机制,包括定期评估住院医师的培养质量、指导和考核。

2.4.2 基地应与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基地住院医师培养3.1 报名和选拔3.1.1 基地应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拔和录取。

3.1.2 住院医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并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3.2 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3.2.1 基地应制定住院医师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确保住院医师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临床检验医学科专业知识和技能。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湘卫科教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10]21号)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施认真贯彻实施,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申报,2010年的申报受理截住止时间为11月26日。

联系电话:0731-84822015(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附件: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申请表湖南省卫生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湖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可适用于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医学专业毕业生以住院医师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场所。

第四条培训基地设置在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或有专科特色的医疗卫生单位,其承担培训的主体是符合本办法的临床医技科室。

第五条培训基地按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性病科、神经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18个普通专科设置,结核病、血吸虫病防治列入内科。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包括: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条件和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具有专科特色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为主,适当结合单位的基本条件。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

医院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组织结构与职责一、基地管理委员会:基地管理委员会是基地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决定基地的发展方向、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主要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层、培训医师代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基地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订基地的发展目标和规划;2.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地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3.监督和评估基地的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4.组织基地的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5.协调基地与其他培训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合作;6.审核和决定住院医师培训申请和退出基地的事项;7.解决基地内的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培训医师团队:培训医师团队是基地的核心力量,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教授、副教授和主治医师组成。

培训医师团队的职责包括:1.参与培训计划和课程设计,制定培训目标和方法;2.指导和评估住院医师的临床工作和学术研究;3.组织和开展临床轮转和讲座,提供相关教学资源;4.协助住院医师参与临床科研项目,指导撰写学术论文;5.参与住院医师的评估和考核,提出培训意见和建议。

三、基地职能部门:基地职能部门是基地的后勤保障和管理支持部门,主要包括行政后勤、人事教务、财务审计和信息技术等。

基地职能部门的职责包括:1.提供基地日常运行所需的行政和后勤支持;2.协调住院医师的工作和生活安排,提供住宿和膳食等服务;3.负责住院医师的招聘和考核工作,管理住院医师档案和培训记录;4.管理基地的财务和审计工作,编制和执行培训预算;5.维护基地的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四、住院医师:住院医师是基地的培训对象和主要成员,承担临床工作和学术研究任务。

住院医师的职责包括:1.参与临床轮转和学术讲座,学习和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2.进行临床诊治,参与患者诊疗方案的制定和执行;3.参与科研项目,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4.完成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5.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相关专业科室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科医院,须联合区域内培训相关专业基
地所在医院作为协同医院.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医院资质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近 3 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
(二)培训设施设备

培训基地的科室设置、诊疗 能 力 和 专 业 设 备 等 条 件 能 够 满 足«住 院 医 师 规
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 (试行)»各专业基地细则的要求.

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设备、示范教室及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等教学设
施.

图书馆馆藏资源种类齐全,有 满 足 培 训 需 要 的 专 业 书 刊、计 算 机 信 息 检 索
系统与网络平台.
(三)培训制度建设

住院医师规范 化 培 训 组 织 管 理 机 构 健 全,有 院 长 牵 头 负 责 的 培 训 领 导 小
入诊治设备.
④ 显微镜、数码摄像头及成像电脑设备,细 胞 遗 传 学 检 查 设 备,干 细 胞 冷 冻 复
苏设备.
— 4 —
内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⑤ 血液、生化、免疫、尿液检验设备,血液 透 析 机,超 声 引 导 下 的 经 皮 肾 活 检 设
备,持续性血液净化设备,血浆置换设备.
⑥ 便携式血糖仪,血糖监测仪,胰岛素泵,双能 X 射线骨密度测定仪.
医学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核医学科、放 射 肿 瘤 科、医 学 遗 传 科、预 防 医 学 科、口
腔全科、口腔内科、口腔颌 面 外 科、口 腔 修 复 科、口 腔 正 畸 科、口 腔 病 理 科、口 腔 颌
面影像科.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总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总则

口腔全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4) 口腔内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17)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0) 口腔修复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3) 口腔正畸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5) 口腔病理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27) 口腔颌面影像科专业基地认定细则 ������������������������������������������������������������������������������������������ (130)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

柯城区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的临床培训基地按认定的培训学科开展相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培训基地须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科教科长任副组长,医务、人事、各培训学科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学科的培训工作。

下设办公室,设专人岗位,负责各专业学科培训的组织实施和基地管理。

第四条培训基地按培训学科成立各专业学科工作小组,由学科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学科培训计划制定和任务实施。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五条培训基地对培训学员的学历和临床实践能力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其培训年限。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大专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和临床能力,确定其培训年限。

第六条培训基地必须做好学员学籍登记、档案管理、培训记录等工作。

培训期间学员享有参加基地培训、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以及使用基地提供的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七条培训以提高学员临床诊疗能力为重点,基地应按照各培训学科的培训细则和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培训任务,使其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等方面得到全方位的提高,具备独立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临床水平。

第八条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培训质量跟踪检查,掌握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分析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

第九条培训基地对所有指导老师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建立基地师资管理库,有计划地增加和更新师资力量。

定期组织指导老师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和带教能力训练,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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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住院医师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对医学毕业生进行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场所。

第三条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第四条承担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可以联合相关专科医院承担部分专科科室的培训任务。

第五条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培养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当与具备一定条件的三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公共卫生机构,下同)建立对口合作关系,作为基层实践基地承担全科方向住院医师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

第六条培训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基地标准细则、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地方医师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负责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培训基地涵盖的科室类别依据卫生部规定的专科目录设置。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培训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医疗条件(包括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培训基地标准(包括专科条件)规定的要求。

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各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二)相关科室具备能够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师资队伍,指导医师与住院医师比例不低于1:2;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医师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培训基地专科条件的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基地管理、人事管理、住院医师培训过程管理、日常考核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配备基地主任,设置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和专职培训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四)能够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标准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维护所需的基本经费(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五)能够为住院医师在培期间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国家有经费投入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执行)。

(六)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

(七)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获取专业知识的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

第九条承担基层实践基地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能够满足基层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

(二)指导医师应当具有全科医师资质,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工作能力符合基层实践基地标准细则的要求。

(三)服从上级临床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实行区域性行业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基地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一)资格申请。

以医院为单位,统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专科。

培训基地可以独立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申请应当以一家医院作为培训主体医院,培训主体医院条件须基本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条件;培训协作医院以满足培训专科不足为需要,不得超过2家。

(二)自评。

申报培训基地的医院和科室(包括培训协作医
院),应当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组织对培训基地和科室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形式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于每年6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院及时回复并
说明理由。

(四)实地评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承担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其他机构,依据《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指标》和评审原则,于每年7月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培训基地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确定培训基地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专科及其相关专科培训规模。

(五)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合格基地具备培训住院医师资格。

基本合格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复审。

不合格的,待条件完善后再提出申请。

(六)公示。

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8月初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七)公布。

通过评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及招生培训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

基地名单和基地培训规模由卫生部、中国医师协会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统一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全国公布。

(八)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可自行挂牌
牌子统一标准,全铜材质,规格为500mm×700mm,内容为“卫生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联合医院另加“协作医院”字样,基层实践基地另加“基层实践基地”字样。

文字颜色为红色,字体为标准美术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可标注当地民族文字。

一律从左至右横写。

“协作医院”或者“基层实践基地”字样换行居中。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培训基地认定周期为3年。

培训基地应当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是否再认定的结论。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严当格按照卫生部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

特别要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加强培训过程的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培训过程管理可通过填写培训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集中考核、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统一的培训基地管理评估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管理考核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
是否继续承担培训基地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评审通过的培训基地方可招收住院医师开展培训工作。

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未提出再认证申请及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评审,2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未经培训基地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擅自招收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2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培训基地的申请。

第十七条培训基地擅自扩大培养规模、不按照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培训基地,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第十八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培训基地认定情况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未通过培训基地认定或被取消培训基地资格的医院,原则上不得申报三级医院。

第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培训基地(包括协作医院、基层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训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
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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