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所在地、行业造价确定相关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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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工程所在地、行业造价确定相关政策、标准

1)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

2)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

3)类似工程的概算文件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其他有关资料。

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预结算依据文件等。

5)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的文件和规定。

6)工程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包括合同条件中规定由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义务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补充文件和资料。

7)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说明及招标时的设计交底,按设计图纸确定的或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等相关基础资料。

8)国家、行业、地方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执行的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9)工程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现场环境和条件及反映相应情况的有关资料。

10)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资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时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11)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12)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14)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承包工作计划;

15)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16)国家、中国石化、相关行业、工程所在地市相关计价文件;

17)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8)其他的相关资料,例如: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建设项目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中价协《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指标(2007版)》(中国石化建(2008)635号)及其配套《石油化工安装工程主材费》;《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设计概算编制办法(2007版)》(中石化建(2008)82号);《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7版)》(中国石化建(2007)620号);《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2007版)》(中国石化建(2008)81号);《关于2011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定额和指标的通知》(中石化建【2011】960号文);《关于2013年动态调整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中石化建【2013】54号);《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消耗定额》(2011)(营改增2016价目表)。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招标投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21)山东省最新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版)及造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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