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有关著作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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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著作权是指作者因其所创造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著作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以下是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问题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交流可以实现更加便捷和高效。

然而,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数字化环境下文化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一张光盘或者一个USB就可以保存并传播上百部电影、几千部音乐,这就给文化产品带来了巨大的著作权侵害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将著作物从实体媒介转移到网络媒介变得异常简单,同时也催生了许多新的侵权行为,如盗版、黑客攻击、网络私存等。

二、法律保护的不足面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法律保护显得异常重要,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似乎还无法完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侵犯行为的制裁力度相对较弱。

另一方面,由于数字时代的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极快,国家的法律制度还跟不上这种发展速度,制定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律制度亟待加强。

因此,法律保护和制度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三、著作权认定的可靠性问题作为一种财产权,著作权的存在和是否归属于一位著作者需要有一个确定的认定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认定常常存在可靠性问题。

例如,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中国出版方对其的译名进行了更改,美国原版的《Rita Hayworth and Shawshank Redemption》被翻译成了《月黑高飞》与电影的情节根本不符,而这一行为是否侵权,目前依然存在争议。

四、著作权的利益分配问题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义务。

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实现著作权利益的合理分配,也成为了摆在社会面前的一个难题。

随着文化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日益便利,涌现出的大量免费或者低价格的网络文化产品也让正版文化产品的营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于如何使得著作权利益最大化的探讨仍然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难题。

对著作权保护的理解和建议

对著作权保护的理解和建议

对著作权保护的理解和建议
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著作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理解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指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分发、展示、表演、修改等。

著作权的保护对于保护作者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非常重要。

在数字化时代,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

因此,加强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著作权保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制定更严格的著作权保护法律。

这些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非法的,并对侵权者进行制裁。

其次,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需要加强公众对著作权的认知,提高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这样一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会减少。

最后,我们建议加强技术保护手段。

这些技术手段包括数字水印、加密等等,可以有效防止作品的盗版和侵权行为。

总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政府、公众和企业都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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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是什么意思

著作权是什么意思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就是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指的是包括文字、图像、影视作品、表演作品在内的客体,那么著作权是什么意思?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著作权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有哪些著作权保护的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第一,著作权保护一般主体,也就是直接的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也就是公民或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第二,著作权保护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的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即为作者。

第三,著作权也保护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即为作者。

第四,著作权还保护外国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进行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五,著作权还保护特殊的主体,包括国家接受的已故作者遗赠作者的著作权;古籍作品无作者或者作者不明确;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特别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也需要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总结

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总结

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总结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软件、数据库等。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的生产和发展,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著作权的性质和内容1. 著作权的性质著作权是个人财产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永久性、传承性、不可分性等特点。

著作权的本质是对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保护,是对作品质量的保证。

2.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1. 作品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是指作者独创的具有独创性和客观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电视节目、软件、数据库等各种创作形式。

2. 著作权的保护人著作权的保护人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法将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修改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作品的权利赋予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所获得的利益。

三、著作权的保护条件1. 创作性和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经过作者独立创作,并且具有独创性。

这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得到的成果,不能是简单的抄袭或模仿。

2. 具有客观表现形式作品必须具有客观表现形式,即作品必须是可以感知、表达和复制的。

3. 具有一定创作、非常规表现方式作品必须是创作者的精神劳动得到的成果,不能是机械的重复劳动。

同时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和非常规的表现方式。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长期保护期和短期保护期。

1. 长期保护期长期保护期一般指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的保护期。

在这个期限内,著作权保护人可以享有独占的著作权利,并对他人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

2. 短期保护期短期保护期一般指法定保护期限届满后,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继续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作品权益的法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时有发生。

下面将针对著作权法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一、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作坚果官方的作品后所享有的权益。

这些作品可以包括文学、艺术、学术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二、作品何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在创作完成即具备著作权保护,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注册。

作品可以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存在,也可以是口头表达。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类型和创作者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

而团体创作者或者匿名作品的保护期则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四、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

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例如进行合理使用、引用等。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署名权等问题。

五、授权和许可有什么区别?著作权的授权和许可是指著作权人将部分或全部权利授予他人使用的行为。

授权是指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而许可则是指著作权人同意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作品,但著作权人并不放弃自己的权利。

六、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 在作品上标注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创作年份等,以表明著作权归属。

2. 尽量将作品公开发表,以确立著作权。

3. 在必要时与他人签订合同,明确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权益分配。

七、著作权侵权如何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 收集证据,如侵权作品的复制品、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2. 向侵权行为人发出警告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3. 如果警告信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八、著作权法的违法行为有哪些惩罚措施?著作权法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解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

解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

解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著作权与版权是知识产权法中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护原创作品以及作者的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版权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定义、适用范围、权利与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一、著作权的定义与适用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独创性表达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独创性:著作权仅适用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

2. 客观形式: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一定客观形式的作品,如文字、音乐、绘画、雕塑、摄影等。

3. 版权归属: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即产生,归属于作者。

作品无需进行注册或公告,但作者可以通过作品登记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二、版权的定义与权利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一系列权利。

版权包括以下主要权利:1. 署名权:作者享有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2. 发表权:作者享有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作品的权利。

3. 修改权:作者享有修改作品的权利,其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作品。

4. 翻译权:作者享有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5. 收益权:作者享有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等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三、著作权与版权的限制著作权与版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受到一定限制。

主要的限制有以下几点:1. 公共利益:著作权与版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等。

2. 合理使用:著作权与版权允许合理使用,如为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使用作品。

3. 著作权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4. 特殊用途: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与版权进行合理使用,如为残障人士提供特殊格式的作品等。

四、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与版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著作权与版权,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的创造与传播。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

著作权法律基本知识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的作品的法律体系,它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独立的权益和控制权。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法律的基本知识,包括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的取得与转让、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等。

一、著作权的定义与保护范围著作权是指作为原创作品的表现形式,即文字、音乐、美术、建筑、摄影、电影、软件等,享受著作人对该作品的独立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著作人能够控制和从其作品中获取收益。

二、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著作权的主体通常是创作者本人,即自然人或法人。

他们可以是作品的原始创作人、改编者、翻译者、演绎者等。

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基本权益。

著作权的客体包括各种各样的作品类型,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软件作品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与转让著作权在作品的创作完成时就自动产生,无需进行注册和登记。

然而,对于有争议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是有利的证据。

此外,著作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当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时,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范围、期限和费用等。

著作权转让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四、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措施著作权并非是绝对的,存在着一些限制。

其中最常见的限制是合理使用原则,包括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引用说明、个人演奏等合理使用情况。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禁止侵权、修复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著作权保护还涉及技术保护手段,如数字版权管理和加密技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结论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创作者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在遵守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并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与版权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其中,著作权和版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著作权和版权的概念、原则、保护范围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原则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达后所享有的权益。

它包括了对于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等。

著作权由作者从作品的创作瞬间即产生,无需进行注册或申请。

这是其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之处之一。

著作权的原则主要包括独立性原则、首创性原则、经济权利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其中,独立性原则强调每一项创作都是独立的个体,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首创性原则规定了著作权只对第一位原创者进行保护。

经济权利原则意味着著作权被视为一项经济资源,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和演绎。

最后,必要性原则强调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具备一定的必要性。

二、版权的概念与具体内容版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将著作权加以组织、管理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版权依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版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完整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著作权与版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和版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对于具体作品的法律保护上。

根据国际国内相关法律,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这其中包括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建筑设计等多个领域。

版权的保护范围则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涵盖了更加广泛的方面,例如电影、音像制品、计算机程序等。

四、著作权与版权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著作权和版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护创作者权益和激发创造性活力方面,著作权和版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著作权和版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滥用他人作品、激励作者进行创作。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解析一、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创作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进行解析,包括著作权的定义、主体和客体、保护范围等方面内容的介绍。

二、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定权利,具体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

著作权的产生是作者创作作品的直接结果,也是作者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殊权利。

三、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1.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指作品的作者,即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作品的个人或集体。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它可以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等各种形式的创作,如文字、音乐、美术等。

四、著作权的保护范围1. 表达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保护对象必须是以一定的形式来表达的作品,而不是思想、方法和数据等抽象的概念。

因此,只有将作品以文字、图形、音乐等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独创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作品必须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

对于一些机械性的、常规性的作品,往往难以达到著作权保护的标准。

3. 存在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还要求作品必须存在于一定的载体或形式之中,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的存在可以通过出版、发表、展览等方式得以体现。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时间长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超过保护期限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六、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作者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

同时,作者也有相应的义务,如尊重他人的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创作权益等。

七、著作权的侵权及救济措施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作者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恢复声誉等。

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和商标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和商标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和商标保护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和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法是维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和商标保护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著作权和商标保护这两个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特点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旨在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出和劳动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学术作品、软件等。

1.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即作者本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在作者创作完成时即产生。

同时,作品的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继承或者法定规定转让给其他人。

2.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翻译权、改编权、演奏权、展览权等。

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侵权行为都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生加50年。

在特殊情况下,如合作作品或无法确认作者身份等,保护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二、商标保护的定义和特点商标保护是指对商品和服务商标的专有权利。

商标是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建立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是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的象征。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

1.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前提条件。

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在一定范围内对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

商标的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流程。

2.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包括对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禁止。

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其权益。

3. 商标的有效期限:商标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可以无限次地续展。

持有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三、著作权和商标保护的差异与联系著作权和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定义、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

著作权法常见问题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许多人来说,著作权法可能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复杂的领域,存在着不少常见的问题和疑惑。

首先,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作品可以包括书籍、音乐、绘画、电影、软件等等。

著作权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览、传播等方面的权利。

那么,如何确定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呢?一般来说,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就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或创新性,只要不是简单地抄袭或复制他人的作品,都有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

接下来,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著作权的归属。

如果作品是由个人独立创作完成的,那么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本人所有。

但如果作品是在工作中创作的,比如员工为完成公司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可能就会比较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可能会根据作品的性质、创作目的等因素来判断。

另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对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而对于作者的发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保护期限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公民的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在网络时代,侵权问题变得尤为突出。

比如,未经授权在网上传播他人的作品,或者将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改编后发布,都可能构成侵权。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一些人认为只要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注明了出处,就不构成侵权。

但实际上,这并不一定是正确的。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试论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陈蕴新王好一、著作权概述及问题(一)概说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分支.已经被越來越多的人所r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视,它符合了人们对于精神及财产权利双重保护的愿望,更受到个人木位者的积极推崇,其实归根结底•著作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它的产生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总义。

印刷术的发明及普及对干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起r巨大作用的°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人们传播文学艺术作品和科技作品的方式主耍是以抄写、讲诵为主,范闌极其有限.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进行大量的复制. 因而也就不存在着作权保护的问題。

随着适纸术.尤其是卬刷术的相继诞生.作品被大虽而节省费用的复制具备了现实的物质技术条件•成为了可能•同时,为保护作品原创者及其作品,对于主要内容是复制权的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必要。

在中国.自宋代普遍采用了雌版印刷术以后,就有了版权保护的事例.而在欧洲.自十五世纪普及了活字印刷术之后.也产生了对干版权的保护。

可以说.印刷术直接导致了复制权的出现.而复制权在著作权的演进过程中也一直是一项基木的和最重要的权利。

著作权之所以说它是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是因为在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引领若著作权的完善与壮大,主婆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产成了一些新的客体.包括唱片,电影,电视等等,这些爭物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同样需婆保护,而之前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对于这些科技新生儿的保护耍求.于是就要通过法律的不断修改來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的管辖范如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从垠初的文字作品发展到涵盖从文学、科学到艺术领域内的各种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

其次,随若科技的日益发达.人们对于作品的利用不再简单•的停留于复制.而是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用方式•像改编.摄制以及通过互联网这个新生却具有界常强大生命力的“第四媒介‘‘对着作权作品进行利用,于是著作权又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着作权的范圉之内。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试论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作者:陈蕴新王好一、著作权概述及问题(一)概说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分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它符合了人们对于精神及财产权利双重保护的愿望,更受到个人本位者的积极推崇,其实归根结底,著作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它的产生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印刷术的发明及普及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无疑是起了巨大作用的。

在印刷术发明之前,人们传播文学艺术作品和科技作品的方式主要是以抄写、讲诵为主,范围极其有限,没有而且也不可能进行大量的复制,因而也就不存在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随着造纸术,尤其是印刷术的相继诞生,作品被大量而节省费用的复制具备了现实的物质技术条件,成为了可能,同时,为保护作品原创者及其作品,对于主要内容是复制权的著作权的保护也成为了必要。

在中国,自宋代普遍采用了雕版印刷术以后,就有了版权保护的事例,而在欧洲,自十五世纪普及了活字印刷术之后,也产生了对于版权的保护。

可以说,印刷术直接导致了复制权的出现,而复制权在著作权的演进过程中也一直是一项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权利。

著作权之所以说它是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是因为在著作权制度产生之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断引领着著作权的完善与壮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产成了一些新的客体,包括唱片,电影,电视等等,这些事物作为人类的智力成果同样需要保护,而之前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然无法满足对于这些科技新生儿的保护要求,于是就要通过法律的不断修改来将这些客体纳入著作权的管辖范围,如今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已经从最初的文字作品发展到涵盖从文学、科学到艺术领域内的各种表现形式和表现方式。

其次,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人们对于作品的利用不再简单的停留于复制,而是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用方式,像改编,摄制以及通过互联网这个新生却具有异常强大生命力的“第四媒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于是著作权又将这些新的利用方式纳入著作权的范围之内。

著作权法律制度解析

著作权法律制度解析

著作权法律制度解析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的法律制度,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著作权法律制度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创意产业发展以及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著作权的定义、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对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解析。

一、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它是一种法定的、排他的权利,授权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的核心概念是原创性,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等;科学作品包括科学论文、研究报告等。

此外,音乐、戏剧、电影、电视节目、建筑设计等也都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三、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利益获取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等。

道德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权的这两个方面权利相互补充,共同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

四、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侵犯署名权、篡改作品等。

盗版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

侵犯署名权是指未经作者同意,将他人作品署名为自己的行为。

篡改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删除、增加等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都会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总结起来,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而设立的。

它通过对作品的定义、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以及侵权行为的规定,确保了作者的创作成果能够得到合法的保护和利用。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以及文化传承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为保护和促进创作活动做出积极的贡献。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保护原创作品的创作权和使用权。

作品保护和权利归属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进行逐一解析。

第一、原创作品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作品是指个人在独立创作时,以某种形式将思想表达固定在某种媒介上所创作的作品。

原创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技作品等。

著作权法规定,原创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归属的规定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法对创作作品权利的归属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作者所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合作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依职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

对于这些情况,著作权法也有着相应的规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第三、作品权利的内容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利的内容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的归属和行使,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作品权利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个人创作的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

在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全部权利。

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第五、作品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以及表达的思想、感情等。

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作品的文字、图画等表现形式受到保护,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感情等也受到保护。

总结: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是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通过规定原创作品的保护和权利归属、规定作品权利的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作品保护的范围等,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创作活力的释放。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解析一、概述在知识产权领域,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针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对相关法律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技术、创意和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旨在鼓励和保护创新,并确保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从中获得利益。

三、常见问题与解析1. 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专有权。

对于创作出的文字、音乐、图片等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

但是,常见的问题是:是否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就自动形成的,不需要进行特别登记。

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鼓励著作权登记,以便于维护权益和证明权属。

2. 专利问题专利是对新颖、有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的发明进行保护的一种权利。

常见问题是:如何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个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工业应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这意味着该发明在申请专利之前不能被公众知晓,并且不能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该发明必须可以在工业生产或者在商业行为中得到应用。

3. 商标问题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如商标名称、标识图案、字母数字组合等。

常见问题是:如何保护商标权益?商标保护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商标注册。

通过注册,商标拥有者可以取得对商标的专有权,并能够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此外,商标拥有者还应保持对商标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商标侵权行为。

4. 商业秘密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内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对其进行保护可以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

常见问题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限制内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接触,并签署保密协议。

此外,企业还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商标来保护与商业秘密紧密相关的创新成果。

著作权相关基本知识解答(知识产权)

著作权相关基本知识解答(知识产权)

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法律保护的属于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非常广泛,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编辑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

其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是可以被继承的。

公民个人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而发表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属于什么样的权利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

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在行使发表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涉及到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创作作品的保护和使用权益。

本文将对著作权的定义、主体、保护范围、权利限制以及著作权的维权与保护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以帮助读者对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著作权的定义及主体著作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其所创作的独立、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建筑设计、电脑软件等不同形式的创作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是作者或者创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即可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表演录制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是单独享有,也可以是合并享有,具体的权利享有方法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的作品类型而有所不同,例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为50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三、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其享有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引用和转载,个人私用使用,新闻报道等。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教育科研、翻译合理使用等,以保证社会公益和创作自由的平衡。

四、著作权的维权与保护著作权的维权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当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创作者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权的途径包括提起诉讼、和解、仲裁等,创作者还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此外,著作权的保护还涉及到版权登记、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和管理。

总结:了解著作权是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保护创作作品的创新和创造力,促进了文化艺术的发展和创作者权益的维护。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重创作作品的合法权益保护,加强著作权管理与维权力度,为创作者提供一个有序、公正的创作环境。

理解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商标权

理解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商标权

理解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与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法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理解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概念、范围和保护措施,对于保护创作和商业标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定义、区别、保护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详细讨论。

一、著作权:保护创作成果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保护各种形式的创作成果,如文字、音乐、艺术、摄影、影视作品等。

著作权帮助创作者确保其作品的独创性和独占性,使其能够享受创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1. 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对于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表现形式。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所有能够呈现创作成果的形式和媒介。

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建筑设计、软件程序等都可以被著作权所保护。

2.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创造、发明或者发现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创造领域的作品,而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

著作权保护帮助创作者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权,使其能够在创造领域中取得专利或商业利益。

它促进了创作者和创作机构的积极创作和创新,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商标权:保护商业标识的法律制度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保护权利。

商标是企业或个人为了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识,它是企业商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1. 商标权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保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使用权,并且可以要求法院等机关保护其商标权。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案、标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形式。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许可权等,也包括了对商标的保护、监督和追究侵权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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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理解有关著作权的几个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著作权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进人人们的视野,有关著作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包括大学生在内的社会成员学习和了解著作权法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

知识产权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组成。

著作权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著作权是与大多数人都有着极密切关系的一项民事权利。

有能力创作的人,都可能是著作权人,又都可能是作品(著作)的使用人。

对著作权人来说,有注意维护自己权利的问题;同时,创作者本身也有个如何避免侵权的问题。

因为许多创作活动,都是在已经存在的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使用人来说,则主要是注意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因此,有人说著作权法是“全民的法”,任何人不是处在必须维护著作权的这一边,就是处在必须避免侵权的另一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则同时覆盖两边。

著作权即使不能断言是一切民事权利中最复杂的,也应承认它是极其复杂的。

这种复杂性首先表现为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广泛,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使著作权涉及各个领域。

其次是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如复制、改编、表演、播放、摄制影视等。

再次是作品可以被演绎,创作出又一作品,产生新的权利。

这就使得著作权权利绕权利,令人难以理清。

因此,学习和了解著作权法的知识,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很必要、很重要。

本篇拟就著作权的有关问题作一介绍和分析。

(一)著作权与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各国尚不一致,主要有版权和作者权两种叫法。

版权一词是英文c 叩yright 的中文译语,其直译为复制权,强调复制的权利。

英国1709 年通过的安娜法令率先对版权加以保护,当今英美法系国家均使用版权一词。

在我国,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法律术语都是舶来品。

著作权一词引于日本,可溯至制定大清著作权律之时。

版权一词,较早可见于清末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严复的论著。

官方使用,较早见于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即1903 年10 月8 日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由于日本和英美的双重影响,著作权和版权这两个法律术语均在我国延续下来,如有的出版商在书中标示“有著作权,翻印必究”,有的则声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对著作权和版权,我国学者在解释上往往各赋其义。

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叫做版权,还有的人把版权误为出版权。

为了澄清混淆,我国法律赋予著作权与版权相同的内涵。

《继承法》在法条中使用了著作权一词,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采取了“著作权(版权)”的用法。

《民法通则》将“著作权(版权)”这一用法写人了律文。

这就是说,著作权即是版权,版权也是著作权,二者的法律意义相同。

但以使用著作权一词为正宗,版权居于括号之中。

1990 年制定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考虑著作权、版权二词在我国沿用的实际情况,特在《著作权法》第51 条明确“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即著作权与版权是词异义同。

著作权与版权二词在我国均可继续使用,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也可维持现状,无需更名。

2001 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原第51 条改为第56 条,文字改作:“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我国《著作权法》第2 条第l 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这一规定确立了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原则。

著作权伴随作品的创作而发生,无需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作品创作之时即是著作权产生的时间。

我国公民、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在何地创作,也不论是发表还是没有发表,是在中国发表还是在外国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内容有两种立法例。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认为著作权仅为财产权,著作权人的人格按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

我国的著作权法采取二元说,认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这一点,继承法早已明确。

继承法第3 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范围。

这就是说,著作权包括两部分,其中的人身权利不能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民法通则》第94 条又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法》第10 条具体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一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等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搐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特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这一规定说明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至于哪些为人身权,哪些为财产权,著作权法没有具体列明。

著作权重在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内容。

这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的( 11 )有线广播站播放他人的作品。

工厂、农村、机关、学校、部队等许多单位都设有有线广播站。

这些广播站播放他人作品,应属合理使用,以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类: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1 )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著作权法》第32 条第2 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的文摘报刊很多,如光明日报社编辑的《文摘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编辑发行的各类摘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华月报》,这些文摘报刊信息量大,很受欢迎。

若要求它们摘编每一篇已经发表的文章都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很难做到。

故著作权法对此做了权利限制的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但要付酬。

必须改变目前文摘报刊摘编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的现象。

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其他报刊不得转摘、摘编。

( 2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材,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在教材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 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第39 条第3 款规定,“录音制品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是否付酬,怎样付酬,在制定著作权法中是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广播电视,是党的宣传工具,是国家的公益事业。

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可按“一次性”付酬办法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论播放几次,均不付酬。

另一种意见认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采取“一次性”付酬的办法,势必会造成创作高质量作品与撰写平庸作品的获酬一样,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的宗旨,容易助长人们撰写粗制滥造的作品。

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做了“一次性”付款的规定。

在修改著作权法时,第42 条将原第40 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将“一次性”付酬改为重播付酬,播一次付一次酬,这是一项重大修改。

该条删去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许使用”一句。

但是,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然不能使用。

( 5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43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条是著作权法修改中争议最多的一条。

许多人提出,著作权法要与国际接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音制品,应当付酬,第43 条必须修改。

也有意见认为《著作权法》第43 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营利性,即收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音制品是应当付酬的。

非营利性,即不收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音制品是不应当付酬的。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第43 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可以不向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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