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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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
一、网络隐私权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
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
非法搜集个人信息。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
意。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由于信息收集模式的改变,特别是信息收集管理的智能化,使得公司和政府部门收集信息作用越来越大。有的信息收集者,向社会其他组织提供各类网上个人信息。
2、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权问题
黑客攻击。黑客通过非法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侵入系统进行破坏行为致使系统瘫痪、数据丢失,用户不得不费时费力进行检查维修,支出原本不必要的费用。
3、私人活动的侵权问题
监视软件的滥用。许多公司通过使用监视软件,可以暗中监视和记录员工每一次击键情况,然后通过一定形式自动存进电脑或通过E-mail发送给电脑系统管理者或者经理,并可以在方便之时加以复原。
识别机制的滥用。有的网站通过一定手段,使得用户在网上活动被追踪、记录,进而还可以将这些资料转化为有价值的商用资料。
4、私人领域的侵权问题
信息骚扰行为。典型行为是通过“垃圾邮件”进行的骚扰、即向个人用户的电子信箱中发送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如广告、宣传信件等。其后果不仅影响信箱的正常使用,还浪费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网络系统的紧张。
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宪法的规定
《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从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等方面给予了规定。这些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却从不同的角度保护了公民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及个人合法私人空间、合法私人活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民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或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此条文中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原则上是给予保护的。同样。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行政法的规定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此外。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体上、程序上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确定保护隐私权留下了广阔的立法、司法解释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等也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四、我国隐私权的完善
1、立法完善
民法的改进。在世界各国民法中,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应在其中建立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如在人身权制度中进一步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并对几种主要人格权进行列举。分别作出规定。此外。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改进。应在刑法中加入“侵犯隐私权罪”。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和奥地利等在刑法中制定了“侵犯隐私权罪”。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我国刑法在隐私权方面仅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侵犯通信秘密罪”两项罪名。还不能解决隐私侵权问题,应增设“侵犯隐私权罪”。
其他法律法规的改进。行政法应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时可能会收集到一些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执法,严守纪律,依法正确收集、保存和使用公民的个人资料。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如导致侵权,有关国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也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应从本国国情出发,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立法现状。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肯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制定单独的《隐私权法》,详细列举隐私权保护的目的、规范对象、隐私权资格取得、网络隐私权的定义、权力内容以及法律地位等内容。如: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收集他人信息数据时,必须向资料拥有者告知说明,对于其所收集信息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等。在网络隐私权部分对收集、储存、处理、传播个人隐私的民事责任问题和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关规定。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对规范行业的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能起到重要作用。我们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网络行业协会,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