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案例)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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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情介绍: A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又设立C 分公司。甲厂分别与B,C签订买卖合同,向它们供货,价款各为60万。但B,C收货后迟迟不付款,甲久催未果,遂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本案包括两种情况。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第一,对B与甲订立的合同A 公司不承担责任。B虽然是A公司投资建立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与母公司民事责任相互独立,B拖欠的货款应由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对C与甲签订的合同,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作为分公司,虽可进行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财产,无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有关公司董事,经理义务的案例

案情介绍:A为甲服装公司董事。A与公司外人员B设立乙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其产品与甲公司产品相同。为设立该公司,A以甲有限公司的资产为C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A共得收入20万。

请问:A得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应如何处理?

评析: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有忠实得义务,竞业禁止得义务,具体体现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做担保,A为公司董事,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与本公司相同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C做担保也违反了规定。

甲有限公司可要求将A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收入20万收归公司所有。担保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担保行为无效。另外,甲公司可以给A相应的处分,包括解除其董事职务。如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

例: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普通股,20万元为优先股,其固定股息为15%。如果公司年终决算的结果除提存公积金及其他开支外,尚有套利30万元,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其计算过程:

可分红的金额为30万元

分派给优先股的数额为30×15%=4.5万元

可分派给普通股的数额为30-4.5=25.5万元

该年普通股所分得的股利率为25.5万元÷80万元=31.875%

优先股:15%

普通股:31.88%

为吸引投资者认购优先股,发行参与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指股东除优先按规定的股利率领取股利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的股东一起以平等的比例分配其余的盈利,即可以取得双重的分红权

案情介绍:1995年10月,中国的A,B,C三家企业与公民D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以批发商品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三企业各出资10万元,D以劳务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四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还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以董事会为公司权利机构,公司还准备在批准设立后向当地公开发行股票,各方委托A企业于同年11月向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请问:该公司能否成立?其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事项?

评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D以劳务出资违反了规定;公司的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中国公司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批发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50万元人民币,40万元不能满足最低资本的要求;

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能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公开募集资本,所以不能发行股票。基于以上几点,该公司不能成立。 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案例

案情介绍:某合伙起也共有6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须一年向起他合伙人报告两次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甲在两年多时间内没有着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情况,并自行聘请了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做经理。甲还自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

后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里,导致合伙企业被追究担保责任。

请问:甲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定责任?

评析:甲的行为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第一,不遵守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业务的情况。甲未按合伙协议约定一年两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侵犯了起他合伙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合伙企业法》规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所一起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对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委托。第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该行为无效。第三,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甲对因此给企业及起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甲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原告王波、被告吴应国经过协商同意,合伙经营一家商店。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采购进货,原告负责商品销售及管理。经营数月,被告因未得到利润分红,且无现金进货,提出对商店进货、销售及资金余额状况进行清算。算帐后发现经营期间存在一些问题,双方产生分歧并一致同意终止合伙。经清点后被告吴应国接手并继续经营。此后双方就合伙期间的帐目反复清算,对于盈亏情况,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原告王波诉称由于被告不管商店事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继续经营。经请人算帐,算出的亏损但被告不予承认。并在外造谣说原告贪污了钱。被告吴应国辩称其间由被告负责进货,原告负责货物销售及管理。然而大半年后,所进货物销售大半,销售额达6万元,除去正常开支,未见正常利润和资金余额,导致商店资金无法周转。为此,双方提出拆伙。拆伙后,按照投资份额、经营状况等进行核算,原告应补被告投资差额。

▪分析:原、被告之间订立合伙协议(口头)之后,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各自履行应尽职责,在合伙期间,双方应当共享经营利润,共担亏损风险。经过清算及审计,查实双方经营亏损,双方对该结果应当分担。本案中,由于原告经营管理不善,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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