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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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

一、搜集案源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巡回检查、年检验照、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案源

三、现场调查

四、发现案源后,要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调查时要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制作笔录。笔录应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说明。

五、认定。

六、办案人员对现场检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少量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七、告知。

八、办案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要记入笔录。

九、决定。

十、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决定后,办案人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序号、盖有执法机关公章和执法人员签名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当场将第一联交当事人,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语法通顺,用语准确,严禁涂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一、执行。

十二、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办案人当场收缴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要告知缴纳罚款地点和期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审查备案。

十四、当场处罚实施后,办案人员应在五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第二、三联送本单位法制员审查、部门领导签字,法制员将第二联送法制科备案。当场已收缴罚款的,将第三联直接装卷,当场未收缴罚款的,待收缴罚款后装订入卷。

十五、立案。

十六、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要将案卷材料装卷归档,案件装订参照县局《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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