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 1.债权行为
❖ 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 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传统民法理论 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 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 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对与其建立 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在现代社会,为求契约的稳定,两大法系均认为债权也具有 绝对性,非法侵犯他人的债权一样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 此,债权也是对世权,有排它性。
❖ 2.身份行为
❖ 指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分为 两种,即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所谓亲属行为,是指发生亲 属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如结婚、收养、认领等。所谓继承行 为,是指发生继承法上效果的行为,如继承之抛弃、指定继 承、遗嘱等。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1.财产行为
❖ 指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种,即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 债权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的负担为内 容,故亦称负担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 行为,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为内容。准物权行为是指 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为自己设定具有法律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这种思想
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即,人的意思(volonté humaine)对该
人而言就是他自己的法律,个人要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
acte juridique)承担责任,尤其是根据契约对自己的民事法
律行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他自己事先同意对此承担责任。换
言之,契约是法律生活的源泉(le principe),而个人的意思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七)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 1.生前行为
❖ 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凡死因行为以 外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为生前行为。
❖ 2.死因行为
❖ 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行为。 主要是为了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法律关系。例如,遗赠是依 遗嘱的捐助行为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财产关系。
❖ 2.无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 典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之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买受人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只 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买受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它将出 卖人由物之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因此, 德国判例学说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 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如赠与、使用、借贷及无利息之消费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 1.主行为
❖ 指不以其他行为之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 为主行为,它不以担保行为为存在条件。
❖ 2.Biblioteka Baidu行为
❖ 指以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一种行为。如担保行 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以债权契约为存在前提。法律 区分主行为和从行为的意义:从行为之命运依附于主行为, 主行为如果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亦随之无效或被撤销。
❖ 2.不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古代——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
❖ 近代——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自由主义思想。主要 原因:便利商事交易,快捷和大规模地进行。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六)实践性行为和诺成性行为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1.有偿行为 ❖ 有对价。有偿行为实际上就是互为对待给付的契约。从理论
上讲,一方对他方为给付,他方亦对另一方为给付,则为有 偿行为。Vs. 赠与行为。
❖ 对价≠对等。民法中的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行为。 ❖ 2.无偿行为 ❖ 一方对他方为给付,他方无须为对待给付的民事法律行为。
❖ 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 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 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 知,仍属于单方行为。
❖ 2.双方行为如:契约(包括要约和承诺)
❖ eg. Uncommitted Credit Facility Agreement中有borrow, lender, guarantor外,还可能有Co-borrower.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亦称要因行为。 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 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 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物权行为 原则上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依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和意愿则是契约的源泉。
❖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p.29)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 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 1.单方行为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 以及债务的免除等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1.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宗旨。仅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 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例如婚姻、遗嘱、票据行 为等。否则,无效。
❖ 对于形式要求的原因:第一,慎重。如婚姻行为。第二,公 开性,如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证 据便利。如,某些合同。第四,为流通的便利,如票据。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vs.事实行为 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且此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拘束力
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意思自治,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 1.实践性行为
❖ 要物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 效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始能成 立。主要包括赠与、借用、民间借贷以及公民间的保管行为 等。
❖ 2.诺成性行为
❖ 不要物行为,指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成立的行为,无须当事人具体交付实物。大部分的 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要物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 2.处分行为
❖ 指以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失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 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 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准物 权行为则是指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行 为。
❖ (十一)其他分类
www.themegallery.com
❖ 2.物权行为
❖ 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学家萨维尼。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萨维尼认为,私法契约既可产生于债法,是为债权契 约;也可以产生于物权法,是为物权契约。据此,一 个买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成立买卖合同(1) 即债权行为,产生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的义务;双 方当事人达成合意(2)并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 即处分行为;买方支付价款。其中,第二阶段的合意 不同于第一阶段的合意,它属于物权契约合意,以物 权的取得和变更为目的。此种物权的合意+物权公示 形式构成物权行为。
Company Logo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物权行为理论三个方面:第一,分离原则。权利主体承担的 转移标的物的义务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完成物权的变动的行 为是一种物权行为;契约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属于 原因行为。由于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 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依此,德国 民法实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在法学理论上的彻底分离。第二, 抽象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 上和结果上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 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第三,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 则,亦称物权的公示主义原则。认为,为保护交易安全,防 止第三人免遭不测之损害,物权的变动必须有公示性,此种 公示性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左右物权行为 本身效力的作用。德国民法认为,动产之交付和不动产之登 记是物权公示的两种方法。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 1.负担行为
❖ 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 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如捐助行为、赠与及 悬赏广告等,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买卖、承揽及租赁等。 其主要法律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之作成,债务人承担给付 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