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按第九条规定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配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四、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3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五、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删去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 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 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在杭州,绿化景观是小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提高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满意度,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在2024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小区绿化景观养护的规范和要求。
根据杭州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小区绿化景观应注重花木的选择和搭配。
合理选择抗病虫害、适应当地气候的花木品种,并根据花木的开花季节和观赏特点进行搭配,以营造出四季有花、绿荫环绕的景观效果。
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花木生长异常、疾病虫害等问题。
在巡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花木的整洁和美观,及时清除枯枝败叶、修剪树形,保证景观的整体效果。
除了定期巡查,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还需要进行常规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浇水,要根据花木的需水情况和天气情况合理浇水,避免花木枯萎或过度生长。
其次是施肥,根据花木的生长需求,定期施用有机肥料和矿质肥料,为花木提供充足的养分。
还要注意杂草的清除、虫害的防治等工作,保持花木的健康生长。
对于小区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养护任务的完成。
同时,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培训员工的养护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居民对小区绿化景观的权益和责任。
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小区绿化景观,并有义务不乱丢垃圾、不破坏花木、不践踏花坛等。
如发现有居民故意破坏小区绿化景观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责令停止行为、警告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区绿化景观的质量,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鼓励居民参与绿化景观的养护工作。
可以组织居民参与花木的种植、养护和整理等活动,增强居民对小区环境的责任感和参与感,形成共建共享的养护氛围。
杭州物业管理条例2024小区绿化景观养护规范的出台,为杭州各小区的绿化景观养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规范绿化景观的种植、养护和管理,可以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营造宜居、宜人的小区生活氛围,进一步提升杭州的城市形象和居民幸福感。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版)《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立毅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72号公布)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997年6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1.将“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4.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项目管理2.1 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保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2 项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2.3 项目的采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物资的质量和采购过程的合法性。
2.4 项目的验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格性。
三、监督管理3.1 项目的监督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对象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阶段。
3.2 项目的监督应及时、全面地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3.3 项目的监督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3.4 对于违规行为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安全防护4.1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4.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禁止违规操作和违章行为。
4.3 施工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质量管理5.1 项目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过关。
5.2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巡检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3 项目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六、成本控制6.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成本管理,确保项目的费用合理、经济,并防止造成浪费和超支。
6.2 在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成本因素,设定合理的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6.3 各个阶段的费用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项目的费用合规、透明。
七、信息报告7.1 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关部门和领导,确保信息畅通和沟通顺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杭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4]1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质量,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际花园城市”的创建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州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杭州”的工作部署,以巩固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国际一流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坚持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化、市场化、属地化原则,加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全面提升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整体水平,切实改善杭州城区的环境面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以“双最”评选为抓手,提高城区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城市园林绿化是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理想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有效手段。
为切实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在市、区两级开展“最佳、最差道路(河道)绿地”、“最佳、最差绿化社区”评选活动,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市建委、财政局、文明办、城管办、城管执法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护绿使者代表参加,并邀请市人大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
具体评选办法详见附件。
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城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体系,做到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爱绿护绿活动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爱绿护绿行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注重绿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树木、花草的科学技术研究,培育优良品种,适应城市绿化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本条例所称的现有绿地,是指已建成的绿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待建绿地。
规划绿地,是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第五条绿化城市,人人有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六条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公司承接绿化工程(社会绿化工程和房产公司建成小区绿化工程)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按照规范和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
2、根据栽植的先后顺序,适时调度绿化苗木的进场时间,做到随到随栽,确保苗木不脱水,不过夜。
3、新建绿化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苗木,带土球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5%,裸根树苗成活率8不低于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圃草坪一个月,块植、籽播草坪三个月应达到95%,无平方米以上块状空缺。
反季节栽植苗木,成活率比常规栽植苗木成活率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
4、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时修剪,支撑,扶正,浇水,灭荒,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5、施工现场要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美观完好。
6、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组织内部验收,待施工管理期满(对外承包工程12个月,集团内部房产小区工程3个月),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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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一、项目筹备阶段管理制度:
1.对于工程项目的开展,必须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详
细的项目申报书;
2.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和批准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核并确定项目
建议书;
3.项目负责人需制定项目计划,并确定项目实施进度、工期和投资计
划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制度: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施工;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
决施工中的问题;
4.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事故发生;
5.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项目验收和竣工阶段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2.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资料完整。
四、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1.工程项目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小组,并配备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和困难。
五、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1.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项目投资效益、工程质量等;
2.绩效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并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一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
施和高质量完成,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杭政办[2003]14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归口管理工作。
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
四、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五、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业绩手册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复查。
六、严禁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七、本市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以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企业业绩说明等有关资料,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永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监督、质量验收等全部环节。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安全、高效、质量优良。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做到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确保施工形象和环境美观。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五条施工前期,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包括施工地理环境、气候特点、资源条件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后续施工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施工前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包括施工流程、工期计划、人力物力资源配置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前期,项目负责人应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设施的及时配备和合理使用。
第八条施工前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前期,项目负责人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沟通联系,协调资源的调配,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并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场地和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秩序和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施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证明性。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第四章质量验收及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整理施工档案和资料,保证施工过程的记录完整和真实。
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本站推荐]》第一篇:8、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本站推荐]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x]43号各区建设局、绿化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区绿地的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自202x年6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城区绿化办。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绿地养护的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维护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区范围内的绿地养护。
凡在城区范围内,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绿地,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非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其他绿地和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以下简称市园文局)是全市城区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杭州市绿化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绿地养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绿地养护遵循由市统一领导、按所属城区进行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养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查和考核第五条由市、区财政核拨养护经费的城区绿地,通过随机检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三种方式评定养护质量和等级、核定养护经费,为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年度考核提供依据。
第六条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各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抽查。
随机检查中不符合养护质量要求的绿地,以文字和图象记录,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向该绿地所属城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建议中止养护合同。
第七条定期检查是指每季度由市园文局组织、市绿管站和各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各城区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定期检查。
萧山绿化工程方案
萧山绿化工程方案一、项目概述作为经济发达的城市,萧山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萧山市政府决定开展绿化工程,通过植树、绿地建设等措施,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建设更加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方案将对萧山市的绿化工程进行全面规划,确定工程范围、目标和措施,并提出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绿化工程范围本次绿化工程将主要覆盖萧山市区的主要街道、公园、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重点改善城市绿化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1. 街道绿化通过在主要街道两侧种植树木和花草,改善城市街道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并在绿化带中设置景观灯、凉亭、休闲椅等设施,为市民提供休息和娱乐的场所。
2. 公园绿化对萧山市现有的公园进行改造和扩建,增加绿地面积,种植更多的乔木和花草,丰富植物种类,打造具有自然风格的城市公园。
3. 小区绿化在城市居民区种植花草和乔木,提升小区绿化水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4. 河岸绿化在城市的河岸边种植树木和花草,吸引更多的鸟类栖息,增加城市的生态景观,提升城市的环境品质。
三、绿化工程目标1. 提升城市绿化率,全面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的景观价值。
2. 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提升城市的生态品质,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
3. 构建城市的生态休闲空间,为市民提供舒适宜人的生活环境。
四、绿化工程措施1. 确定植树种类根据萧山市的气候特点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树木和花草,确保植物的生长和成活。
2. 绿地规划设计对城市的公园、广场和小区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各个场所的绿地布局和植物配置,保证绿地的美观性和实用性。
3. 技术指导对植树、草坪种植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供专业的园艺知识和管理方法,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和成活。
4. 宣传推广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市民对绿化工程的重视程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绿化活动,共同建设美丽的城市。
五、绿化工程实施方案1. 植树造林在城市的街道、公园、广场等场所进行植树造林,提升城市的绿化水平和景观效果。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绿化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试行)》(杭建监总[2005]61号)、《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DB33/T1009-2001)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工程开工前抽查内容:1、主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2、质量保证体系;(附件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3、人员上岗资格;4、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专项施工方案;5、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工程总分包管理情况6、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和监理人员备案情况等各项制度的审批及交底;7、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绿化等其他专项方案的审批;8、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监督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督工作进行交底,并书面提交《杭州市萧山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附件2),做好《监督交底记录》(附件3)。
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抽查内容根据市政绿化工程特点,对绿化种植土、植物材料质量、树木栽植、大树移植以及草坪、花坛、地被栽植等影响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绿化景观效果的分项工程以及水、电等地下管线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行为1)、执行标准情况;2)、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如材料报验、见证取样和送检、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3)、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况;2、实体质量1)、种植基础的清理和喷灌系统施工2)、种植土回填(种植土的质量及厚度)3)地形整理(粗线条)4)、定点放线5)、挖树穴(种树穴的开挖)6)、肥料投放7)、植物材料验收(要求名称细化、规格详细)8)、苗木的种植9)、地形整理(精致)、土壤细作10)、地被植物种植11)、维护设施的安装12)、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13)、竣工验收前的绿化养护管理(含保洁)3、技术资料1)、试验资料①土壤试验记录②试验见证记录2)、材料质保资料①园林材料报验(含水管喷头等)②绿化苗木报验单③植物防疫检验单(外地引进的植物材料)④材料报验单3)、施工记录①技术交底②测量复核③绿化工程检查记录④隐蔽工程检查记录⑤种植乔木现场质量检查记录4)评定资料(见附件)①栽植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②树木栽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③植物材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④草坪、花坛、草本地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⑤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⑥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抽查内容1、实测实量1)、胸径2)、冠幅3)、地径4)、密度2、感观质量1)、造型2)、色泽3)、生长势4)、病虫害5)、养护管理6)、地形处理3、验收前由监理单位对已种植苗木进行数量清点和成活率统计,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后报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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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园林绿化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绿化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工程质量,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试行)》(杭建监总[2005]61号)、《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DB33/T1009-2001)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绿化工程开工前抽查内容:
1、主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
2、质量保证体系;(附件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
3、人员上岗资格;
4、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专项施工方案;
5、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工程总分包管理情况
6、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和监理人员备案情况等各
项制度的审批及交底;
7、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绿化等其他专项方案的审批;
8、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监督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督工作进行交底,并书面提交《杭州市萧山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附件2),做好《监督交底记录》(附件3)。
二、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抽查内容
根据市政绿化工程特点,对绿化种植土、植物材料质量、树木栽植、大树移植以及草坪、花坛、地被栽植等影响绿化工程植物成活率、绿化景观效果的分项工程以及水、电等地下管线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
1、质量行为
1)、执行标准情况;
2)、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如材料报验、见证取样和送检、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3)、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情况;
2、实体质量
1)、种植基础的清理和喷灌系统施工
2)、种植土回填(种植土的质量及厚度)
3)地形整理(粗线条)
4)、定点放线
5)、挖树穴(种树穴的开挖)
6)、肥料投放
7)、植物材料验收(要求名称细化、规格详细)
8)、苗木的种植
9)、地形整理(精致)、土壤细作
10)、地被植物种植
11)、维护设施的安装
12)、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
13)、竣工验收前的绿化养护管理(含保洁)3、技术资料
1)、试验资料
①土壤试验记录
②试验见证记录
2)、材料质保资料
①园林材料报验(含水管喷头等)
②绿化苗木报验单
③植物防疫检验单(外地引进的植物材料)
④材料报验单
3)、施工记录
①技术交底
②测量复核
③绿化工程检查记录
④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⑤种植乔木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4)评定资料(见附件)
①栽植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②树木栽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③植物材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④草坪、花坛、草本地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
⑤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⑥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三、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抽查内容
1、实测实量
1)、胸径
2)、冠幅
3)、地径
4)、密度
2、感观质量
1)、造型
2)、色泽
3)、生长势
4)、病虫害
5)、养护管理
6)、地形处理
3、验收前由监理单位对已种植苗木进行数量清点和成活率统计,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后报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方责任主体应向我站提交以下资料:
(1)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监理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施工总结;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6)预验收整改回复以及业主、监理的复查结果;
(7)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及甩项说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方责任主体应向我站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施管表2);
(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4)
(4)验收小组竣工验收报告;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场地的平整、地形处理、绿化材料的采购、种植、养护管理。
工程中其他项目按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附件1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书编
号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件编
号项目经理绿化园林
项目负责
技术负责
施工员绿化园林
技术负责
质量员
监理单位
总监
绿化园林
专业总监代表
见证人员
设计单位
职务
姓名
资格证
证书编
号
职务姓名资格证
证书编
号项目负责结构设计负责
勘察单位负责人
检
测
单
位
单位名称资质证书、编号负责人备注
监理审查意见:
总监:年月日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并盖章,在项目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场时交我站备查;
2、工程项目若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则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填写在监理单位栏目并注明;
3、以上质保体系人员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应及时书面报我站备案。
附件2
萧山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察单位(资质:)
设计单位(资质:)
监理单位(资质:)
施工单位(资质:)
萧山区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绿化面积_______________㎡,预算工程总造价万元,其中园林建筑小品、配套设施造价为____________万元。
二、编制依据
质量监督方案编制依据:国家、省及杭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质量监督程序、方式、内容
(一)质量监督程序
质量监督按工程开工前监督、施工过程中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三个阶段程序进行。
(二)质量监督的方式
为不定期抽查和重要工序质量验收的监督检查方式。
(三)质量监督的内容
1、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首次质量监督会,监督内容如下:
(1)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资质、人员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
(2)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审批文件,有关人员的任命文件。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实物质量、质保材料,现场检测的情况。
(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履行情况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情况。
(3)质监站对珍贵树种、孤植树的移植过程实施重点监督,并审查专项方案。
3、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人员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四、质量监督要求
(一)《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记录》在首次质量监督会前交质监员。
(二)、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下列工序验收是本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用“√”表示),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质监站检查,质监站检查不
园林绿化
1 种植基础的清理 6 苗木的验收
2 种植土回填及整理7 苗木的种植
3 定点放线8 维护设施的安装
4 挖树穴9 其他配套设施的验收
5 肥料投放10 绿化养护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并附完整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验收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验收通知单24小时内前往监督检查,超过24小时施工单位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同时我站按质量监督方案不定期对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资料情况进行抽查。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监站在抽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质监站将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六、质量监督人员
序号姓名办公电话手机
1
2
签收人签名:建设:
监理:
施工:_______________
二00 年月日
附件3 监督交底记录
根据有关规定,我站对
工程(监督注册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质量监督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的依据、监督的组织形式、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它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并将监督工作方案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时间:
地点:
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监督人员:
杭州市萧山区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附件4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工程名称
绿地面积(m2)
工程地址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验收日期
树木成活率(%)
花卉成活率(%)
草坪覆盖率(%)
整洁及平整
整形修剪
附属设施评定意见
全部工程质量评定及结论
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签字:公章: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