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67886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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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品的检验

一、化工品检验基本程序

化工品的检验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现场检验之前,包括接单,审查文件单据,向客户询问了解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情况,收集检验用的有关标准或法规文件,制定现场检验方案等。

第二阶段是现场检验阶段,这一阶段对化工产品而言比较复杂。检验现场可能是仓库、货场、铁路站台、油罐车、油轮、集装箱或码头、矿山等,检验内容包括外观包装的检查、核对批次唛头、数/重量的清点和鉴重、采样、制样、封存样品、样品送检等环节;对化工品的现场检验来讲,贯穿始终也是至关重要的是遵守安全规则,即保证安全。

第三阶段就是从检验现场回来之后,填写现场检验记录,根据检测中心或社会认可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拟制证稿,以及台帐登记、数据统计、质量分析等后续工作。对进口商品,如包装有破损,数量短少,重量短缺,质量不达标等,根据客户要求可在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出具索赔证书进行索赔;对出口商品,如检测结果不达标,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可二次取样进行复检。

二、化工品检验基本概念

1.采样单元:具有界限的一定数量的物料,其界限可能是有形的,如一个容器,也可能是设想的,如物料流的某一时间或时间间隔。(若干个采样单元可以收集在一起,例如装在一个袋子或箱子里,或放在一个托盘上等等。但在商检检验中的采样单元一定是化工产品的最终包装。)

2.份样:用采样器从一个采样单元中一次取得的一定量物料。

3.样品:从数量较大的采样单元中取得的一个或几个采样单元,或从一个采样单元中取得的一个或几个份样。(样品可以从一个份样或采样单元取得,或者由合并多个份样或多个采样单元来得到。)

4.代表样:一种与被采物料有相同组成的样品,而此物料被认为是完全均匀的。

5.采样方案:为了从最终样品获得对特性的必要了解来对该批货

物作出判断,从一批货物中选取或制备一份或几份样品的预定程序。(出于对成本、效率和时间的考虑,通常确定一个容许的采样误差。)

6.交货批:由具体的交货单据或装货单据所指明的一定数量的物料。

7.商品批:按照一定的采样方案进行采样的物料总量。(对商检来讲一个报检单就是一个商品批,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分几个证这种情况,就是一个商品批对应了几个交货批。)

8.缩分样品:缩减样品的数量而不改变其组成而得到的样品。(在缩减样品数量时,有时也需要减小样品粒度的大小即粒度破碎。)

9.最终样品:按照采样方案得到或制备的、并可以再等分成相同的几份以供实验、备考或保留的样品。

10.实验室样品:为送往实验室供检验或测试而制备的样品。

11.保留样品(备考样品):与实验室样品同时同样制备的样品,在有争议时可以被有关方面接受而用作实验室样品。(实验室样品和保留样品都是最终样品,是缩分以后相同的两份。)

12.部位样品:从物料的特定部位或物料流的特定部位和时间所取得的一定数量或大小的样品。

13.上部样品:在液面下相当于某一确定体积(总体积的1/6)的深处所取得的一种部位样品。

14.中部样品:在液面下相当于总体积一半处所取得的一种部位样品。

15.下部样品:在液面下相当于某一确定体积(如总体积的5/6)的深处所取得的一种部位样品.

16.均匀物料:如果物料各部分的特性平均值在测定该特性的测量误差范围之内,此物料就该特性而言就是均匀物料。

三、化工品检验的安全规则

(一)一般规定:无论所采样品的性质如何,采样地点都要有安全的通道,符合要求的照明和通风条件。在储罐或槽车的顶部取样时要预防掉下来,还要防止堆垛容器和散装货物的倒塌。

如果所采物料本身是危险品,应遵守下面的一般规定:

1.采样时不应使该批物料受到损害。

2.如通过旋塞取流体样品时,采样设备应具有随时限制流量和流

速的装置,以防旋塞阀门卡住流体大量流出。

3.对液体采样时,为了预防溅出,应当准备排溢槽(接受槽)和漏斗,以便安全地收集溅出物,并为采样者设置常备防溅防护板。

4.在任何情况下,采样者都必须确保所有被打开了的部件和采样口按照要求重新关闭上。

5.当需要用待采物料去清洗样品容器,而该物料又存在危险时,就应该准备适当的装置以处理那些清洗用过的物料。

6.采样量和采样次数应根据检验的需要来确定,不要超过实验用量。

7.装有样品的容器,应使用适当的运输器来装运,此运输器的设计和制造应便于操作并尽量减少样品容器的破损及由此引起的危险性。

8.采样设备(包括所有的工具和容器)要与待采物料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使用要求;样品应同容易与它发生相互作用的化学产品隔离。

9.应在采样之前或尽快在容器上作出标记,标明物料的性质及其危险性。

10.采样者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并受过使用安全装备(包括灭火器、防护眼镜、防护服等)的训练。采样过程中采样者一旦感到不适,应立即向主管人报告。

11.采样者应有第二者陪伴,此人的任务是确保采样者的安全。采样操作时,陪伴者应处于能清楚地看到采样点的地方并观察整个采样操作过程。陪伴者应受过专门训练,懂得在紧急情况时刻采取什么行动,这些训练要求他首先报警,除非在极特殊情况下,不要单独一人去进行营救。

12.无论在何处接触化学品时,都要坚持使用防护眼镜。

13.应该强调,采样工作的指导者应详细地考虑可能发生细小事故的后果,如溢出、阀门失灵等,对采样者和陪伴者都要进行专门的训练,使其知道在正常情况下和发生事故时该怎样做。

(二)易燃性化工产品

待采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可能对人体直接产生生理上的影响,也可能易燃易爆。当没有确切资料说明它无害时,所有新的待采物质都应该被认为是有危险的。有些化工品的危险不止一种,例如:苯有毒

又易燃,他的蒸汽和空气混合可能发生爆炸。

化工品按照危险方式可分为7种:1)易爆和不稳定物质;2)氧化性物质;3)易燃性物质;4)毒物;5)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6)由于物理状态(特别是温度和压力)而引起危险的物质;7)放射性物质。

我们这里只对易燃性化工品的取样作一说明。

在易燃品中,液体的危险性比固体大,如果这个易燃品是挥发性的并产生易燃气体,或易于分散到空气当中时,其危险性就更大。应该特别注意含有残留痕量溶剂物质的挥发成分在密闭空间积累而引起的爆炸的危险。还应该注意易燃物质的尘埃,如:面粉、淀粉、煤粉存在的地方,如果飞扬起来也会形成爆炸性的混合物。负责采样的人应该熟悉这些物质的闪电、自燃点、和他们的蒸汽在空气当中的爆炸极限浓度。因此在对易燃化工品取样时,在做到前面一般规定的前提之下,还应该增加的预防措施包括:

1.在采样地点附近,不应有潜在的引燃、助燃的因素和设施,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无防护的灯和产生火花的装置。

2.应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不存在静电荷。采样者的衣服最好是棉织品,像尼龙等化纤类的工作服在干燥的天气会带有大量的静电荷。采样者应穿能导电的鞋。另外,液体流动和液体混合时也会产生静电,因此要在液体的运动停止一段时间之后,确保由运动所产生的电荷全部泄入地下后再进行取样。

3.应准备足够的、适用的灭火器。

4.任何的泄漏都应立即报告并尽快排除。泄漏的易燃液体不应随便排入下水道,除非它可以与水混溶并可以被不断的水流冲走。

5.必须戴防护眼镜,穿防护服(不能易燃)。

(有关安全规则的其他内容请详细参照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代替GB3723-83)。)

四、化工品采样的标准

我们化工品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就是化工品的取样,因此如何规范地取样就显得尤为重要。关于化工品取样有如下几个国家标准,分别是:GB/T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1-2003《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原化矿处在2002年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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