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管理办法20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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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使本公司派駐海外各人員對於有關出勤、薪資、福利、職責、操守等事項之管理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除中國籍以外之所有外國籍人員,因以下情況派駐海外者(台灣除外),皆適用本辦理之規定;
1.因業務需要而派駐海外時間達二個月以上者。
2.因人事出缺,須增補直接派駐海外之新進人員。
3.國內主動派出或國外要求長期調派之派駐者。
*以下作業流程依據《薪工循環制度》辦理。
第三條派駐條件
1.人事單位須依「人力需求申請表」中所列之條件進行面試,用人單
位並應了解其性向、經歷、專業技能等各方面表現,符合要求者依公司任用權限核准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
2.派駐人員於派駐前,應至指定地點簽妥「派駐合約書」,正本一式
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完成簽約作業。
3.派駐期間每期為一年,總管理處管理部應於合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及受聘人員,雙方均同意需要時得以續約,其中一方如不同意續約,則期滿自動解約,離崗前須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總公司有權調遣境外派駐者,至轄境內所投資之任何企業任命。有
異動情況時,以「異動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辦理移交手續。
5.凡總公司之人員服務年資,不因赴不同調遣地服務而中斷年資續算。
6.到任後出差之相關事宜,依「出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駐外人員職責
1.駐外人員任滿返國時,依其表現及公司組織之需要得優先任用之。
2.個人應負責之工作及業務,須隨時向指定主管報告。
3.在駐外地區應謹言慎行、盡忠職守、不洩露公司資料、不接受賄賂、
嚴格遵守當地法令規定,如私自執行之業務有觸法者,自負一切責任與訴訟費用,並依公司規章處置。
第六條考核作業
總管理處應於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及每半年 (六月底、十二月底)對境外人員進行考核評分作業,由行政總部統計評核結果後公告,並將考核結果記載於「人事動態記錄表」中,以作為調薪及晉升之依據。並依《考核等級說明表》內容,於次月發放考核獎金;不及格者,由總經理裁定做適當處理。
*參看《考核等級說明表》
第七條異動、調薪
駐外人員之調遣、考核、晉升、調薪由駐地之權責主管評核,若有相關異動情況,以「異動申請單」交總管理處審查內容,條件符合者經權責主管簽核後,行政總部再以「敘薪通知單」方式直接通知當事人,使其瞭解異動後之薪資。
第二章駐外人員福利
第一條派駐差旅費
1.新進派駐人員至境外派駐時,先由所在地公司負責購買去程之單程
機票,未來行程機票皆由派駐地公司負責。
2.若於境內直接聘任者,須向總管理處主管報備核准後,得報支境
內交通費。
3.聘任時,人事單位應對其說明駐外差旅費規定,若有其他特殊情況
者,用人部門主管亦須先提報總管理處主管核准後,受聘者方得自購機票,其費用報支不得超過公司購票標準。
4.到任三天內,須將機票票根繳交至訂票處,若須報銷費用者,須檢
附合格憑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方得報銷。
5.若派駐地政府規定須另辦理其他證件時,由公司專人負責辦理,
費用並由公司支付;未滿試用期者,費用由薪資中扣回。
第二條薪資
1.駐外期間公司繼續支付原職務薪資並加發駐外職稱津貼,若調回原
籍地任職時則取消,並恢復原職位之薪資計算(職稱亦同)。
2.領薪方式、薪資調整、年終獎金之發放依「薪資管理辦法」辦理。
3.若於派駐地支領薪資,由駐地公司代扣個人薪資所得稅。
4.於薪資中不扣福利金,亦不參與派駐國境以外公司之年節福利或
相關福委會活動。
第三條派駐地發放之津貼
1.於派駐地任職足月後,由駐地公司另發放零用金及電話費津貼,
其不併入薪資所得計算中。
2.享有電話津貼者手機須隨時待命,請假或離境休假亦須留有聯絡
電話,若關機無法聯繫者,不發給當月之電話津貼。
3.每人每月津貼如下(人民幣):
第四條食、衣、住、行、娛樂
1.食
由公司餐廳免費提供三餐,無用餐者不另補助。
2.衣
(1)派駐公司若規定統一著裝,於到任時可至管理部領取當季制
服;
a.夏季、秋季上衣制服二件(若特殊需要者,可另申請一件);
b.冬季外套一件;
c.破舊時可以舊換新。
(2)凡有配給制服者,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裝必須著公司制
服,下裝不得著短褲(膝蓋以上);凡正常上班時間,必須配戴廠證;
違反以上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若因公出差不便著公司制服時,可著便服。
(4)為顧及公司風氣、與主管形象,請自身自重扮裝,切勿蓬頭垢
面、披頭散髮。凡著便裝上班時,不得著細帶(或無帶)背心、露背、
迷你裙等暴露服裝,違反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住
(1)公司免費提供指定地點之宿舍,其房內衛生、洗衣、燙衣皆有
專人負責(貼身衣褲請自洗)。
(2)為確保宿舍區的安靜與個人安全,故規定門禁時間為:
a.週日晚上~週五晚上,不得超過23:00進廠;
b.以一刻鐘(15分鐘)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一刻鐘,罰款¥20;
c.凌晨2:01~5:00返廠者,罰款¥300;
d.凌晨5:01以後返廠者,罰款¥500;
e.因公交際晚歸者,不得超過24:00;
f.若次日不上班(同週六),無門禁限制。
(3)週日晚上~週五晚上,若因特殊原因當天需外宿者,可填寫「外宿申請單」經副總經理級以上權責主管簽核,或以電話方式先報備後補簽單,次日交總管理處即可。
(4)欲攜眷者得自行在外住屋,費用與自身安全自行負責。若眷屬
探視需暫時(一個月內)入住宿舍時,須事前稟報行政總部主管安排,不得自行入住。若非眷屬,一律不得進住,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依法所稱之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婚生子女。
4.行
(1)因公出差者,可申請派遣司機與公務車,除有專車配給者或公
司急需委派以外,其他人員除於任何時間一律不得自行駕駛公司車,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2)返鄉休假之去程,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送至指定地點,回程若
有被委攜帶公物者,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至機場接送回廠。
(3)逢節假日,4人以上同行至周邊城市時,可申請公司派車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