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起源与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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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起源与经济影响

2006-11-98:42黄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谨慎性是传统会计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作者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内涵及其演化过程;阐明谨慎性起源的三种解释:契约解释、诉讼解释和税收解释,说明这些解释的理论含义而且列举了相关的实证证据;有关谨慎性的经济影响,包括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指出对谨慎性的主要批评。

关键词:会计谨慎性;会计准则;净资产账面价值

谨慎性是传统会计中一项历史久远、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计量原则。我国自1993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了谨慎性原则,在2001年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一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许多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处理方法被引进,它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也日渐凸现,但我国对谨慎性原则的研究大多处于解释运用表层面,本文试图深入分析谨慎性原则的内涵、起源和经济影响,以丰富我们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

一、谨慎性原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谨慎性原则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人员所认同接受,逐渐成为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但又颇具争议的会计核算原则。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些概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财产托管人为了减轻受托责任,对其托管财产的增值不进行任何预计。随着19世纪会计受托责任的盛行,会计人员面对着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普遍存在强烈的灾难意识,中世纪财产托管人减轻责任的谨慎方式逐渐为会计界所认同,进而形成了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原则的表述很多,其中最典型的是Bliss 在1924年给出的一个定义:不预计利得,但预计一切损失[1].它意味着会计师可以运用各种手段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以减轻受托责任。这种观点本身缺乏会计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依据,它只是站在“实用主义”的角度来对谨慎性进行定义,强调蓄意地、一贯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招致了对谨慎性的诸多批评。谨慎性原则的批评者认为,谨慎性的蓄意低估,会形成大量的“秘密准备”,有违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公允表达的要求。

2.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原则。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对谨慎性的批评也日渐激烈,谨慎性的原理和内涵被会计职业团体或准则制定机构重新审视。美国的FASB在它的概念框架研究中反复讨论了这个概念,并且试图用“审慎”来取代这一概念,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2号中,它将谨慎性表述为:“谨慎性是对于不确定性的一个审慎反应,以确保商业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被充分考虑。因此,在未来收到或支付的两个估计金额之间有同等的可能性时,谨慎性要求使用比较不乐观的估计数。”[2]同时FASB也明确指出:“(在这种定义下),稳健性的概念可能与某些重要的质量特征产生冲突,如公允表述、中立性和可比性(包括一致性)……。财务报告中的稳健性不应该再蓄意地、一贯性地低估净资产和利润。”[2]

与前述的Bliss定义相比,FASB的定义一方面指出谨慎性有助于降低企业风险,突出了谨慎性原则的经济作用,从而使谨慎性原则有了更多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谨慎性认识的一个新突破。因为从FASB的说明来看,它并不鼓励一味地低估资产和收入,高估负债和费用,否定了过去那种蓄意地一贯少计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做法,认为会计人员对信息进行取舍时需要持稳健的态度,但同时要考虑会计信息的公允表达、中立性和相关性,从而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既能应对商业环境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又能满足投资者相关决策需要。这一定义主要是定性描述,某些方面还是比较含糊,例如它并没有详细说明“审慎反应”的含义,也没有解释这一审慎反应是如何保证风险被“充分的考虑”。

3.实证研究中的谨慎性原则。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由规范研究逐渐向实证研究转移,大量的会计实证研究的文献涌现出来。作为谨慎性原则的研究也逐渐转向实证研究为主,要对谨慎性原则进行实证分析就必须有相应的定义来界定它、量化它,因此从实证研究中涌现出谨慎性的大量定义。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两个:一个是Feltham和Ohlson在1995年提出的定义,该定义指出:如果企业股权的市场价值在时点π+1的期望值与企业股权在时点π+1的账面价值之差在π趋于无穷大时的情况下大于0,则认为企业会计是谨慎的[3];另一个是Basu在1997年提出的定义,该定义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会计人员倾向于对好消息(利得)的确认比对坏消息(损失)的确认要求有更加严格的证据[4].从这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实证研究中对谨慎性原则的定义抓住了谨慎性的实质,前者反映的是谨慎性低估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特征,可以称之为“资产负债表导向的谨慎性原则”;后者反映的是谨慎性对利得和损失的不对称性处理特征,即损失被立即确认,而利得只有在实现以后才能被确认,可以称之为“损益表导向的谨慎性原则”。在现代会计观点下,利润计量要比资产计价更加重要,因此对“损益表导向的谨慎性原则”的实证研究也居多。

对于这三种类型的谨慎性原则,受托责任观下的谨慎性由于缺乏理论依据和存在明显的缺陷,基本上已经被准则制定机构和研究人员所摈弃,而决策有用观下的谨慎性和实证研究中的谨慎性观点得到了准则制定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普遍接受,从这两者的关系来看,前者主要是对谨慎性的定性描述,而后者是对谨慎性的定量描述,两者可以互为补充、互为说明。总体来看,现代会计强调谨慎性是对于商业环境中固有风险和不确定性一个审慎反应,即对利得的确认比对损失的确认要求有更高的证据,由早期的将谨慎性视为蓄意低估股东净利和净资产转变为尽量不高估资产和利润(但不蓄意低估)。

二、谨慎性原则起源的经济解释

会计研究人员对谨慎性原则起源提出了众多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契约、诉讼、税收。

1.契约解释:在契约解释下,谨慎性被看作是在契约各方之间解决代理冲突的一个重要的缔约手段。按照契约理论,企业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利益、有限的视野和有限的责任会产生诸多机会主义行为。而谨慎性是对契约业绩的理想计量,因为它对利得要求更严格的确认标准,从而可以限制有关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如在债务契约中,股东和管理者可能会高估盈余和资产,将借入的债务作为清算性股利进行分配,从而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给股东。而谨慎性原则避免高估资产和盈余,对股利分配施加约束,保障和提高了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了企业股利过度分配的可能性。另外在管理者的报酬契约中,企业管理者有动机高估净资产和盈余,最大化其当期酬金,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股东可能事先在补偿合同中要求运用谨慎性去计量收益。

因此,从契约解释来看,谨慎性原则是作为一种有效的缔约机制而自然产生的[1],它的存在降低了各种契约的违约可能性,提高了企业的价值。谨慎性的契约解释得到了较多的理论和实证支持。Ahmed等人发现,股利冲突越大,企业报告越谨慎,谨慎性成为一个有效的缔约机制去减轻股东与债务人之间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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