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要求,围绕我县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设全省创新型县,聚焦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发挥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支撑和引领全县新能源汽车、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电器信息、绿色低碳环保、高性能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新型创新载体,包括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三大类。
第三条县级财政建立与科技、产业创新需求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 万元,用于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奖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科技局围绕我县产业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规划、布局;负责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的论证、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协同县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申报、论证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推进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平台认定第七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县校共建平台县与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团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拥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资建设,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公共研发平台公共研发平台由我县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的企业牵头投资建设,具备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能力。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赣科发财字〔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科发财字〔2020〕18号各有关单位:《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2月11日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建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组建质量,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省科技厅对原《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黑科规〔2020〕7号)进行修订,形成《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盟的组建第三章联盟的主要任务第四章联盟的备案第五章联盟的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管理,加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助力产业振兴。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联盟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研究相关扶持政策和制度,为联盟构建与发展创造条件。
具体职责为:(一)统筹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布局,协调和指导创盟建设工作。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参照《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承担着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引领带动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省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支持产学研联合共建。
省技术创新中心分为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需求和技术发展态势等情况,统筹谋划、合理布局,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关键、开放协同、引领发展”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负责省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对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科研力量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组建,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组织架构,中心(本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运营管理机构,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主要结合区域内各地方的产业发展需求和优势科研力量分布进行统筹布局,布局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战略部署与区域重大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主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太原城市群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等区域发展进行战略布局,跨区域、跨领域、跨学科开展协同创新与开放合作。
产业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产业服务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促进平台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产业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并对平台内的所有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合规、保护用户等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设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平台负责人、运营部门、技术部门、市场部门、客服部门等,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责关系。
第五条平台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负责整体运营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营和长久发展。
第六条运营部门负责平台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审核、服务推荐等,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技术部门负责平台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平台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市场部门负责平台的推广和营销工作,制定相关策略,吸引更多服务提供者和用户注册。
第九条客服部门负责用户反馈和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回复用户问题,解决纠纷,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明确服务品类和标准,招募并审核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平台规定,诚信经营,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三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鼓励用户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价,提高服务的透明度和水平。
第十四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服务提供者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激励政策,鼓励优质服务提供者,惩罚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解决纠纷,保护用户权益。
第四章数据安全第十六条产业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户数据的保护和隐私的保密。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资料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创新平台是指以全要素整合、全产业链创新为理念,按照“企业主体、市场机制、任务导向、政府服务”原则,以支撑和引领辽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为宗旨的新型创新载体。
主要包括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在辽高校、科研机构为主体,以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领军人才及研发团队为依托,围绕辽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和服务,综合实力和技术研发水平国内领先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领军型企业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面向企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研发活动的实体机构。
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形式灵活多样,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提供信息、金融、知识产权、财务、法律、培训等全方位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创新型 1组织或实体机构。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通过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突破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中国第一”的创新产品,培育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创新技术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进而构建支撑辽宁经济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第四条产业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一)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1.分析我省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判断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联合企业开展攻关;2.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前沿应用基础研究;3.面向重点产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4.吸引和培养一批掌握前沿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二)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
1.围绕企业重大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2.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3.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和团队。
(三)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服务,依据《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导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灵活多样,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不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等管理特征的服务、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售前售后服务。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第四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的主体单位应是在辽宁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平台应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固定专业人员。
第五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平台的主体单位在本专业服务领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服务能力强,具有先进的技术服务支持手段。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综合服务1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第七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主体单位是企业性质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与申报平台相关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其中的50%。
第八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主体单位是事业性质、平台以公益性服务为主的,应具有较好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效果,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第九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采取单位自愿申报方式,各市及有关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中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
第十条申请认定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应提交以下材料:1、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书;2、平台主体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平台为内设机构的,须提交平台主体单位同意建立平台的批文复印件;3、平台开展服务的运行章程、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复印件;4、专职服务人员名单(事业单位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企业法人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社保证明)以及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5、服务场地证明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6、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相关的仪器设备(软件)清单;7、平台主体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需能体现平台主体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和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8、平台上一年度被服务对象名单以及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相对应的合同、协议、服务收入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9、反映平台声誉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十一条根据《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通过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提高产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需求和服务市场的发展需求,构建的以信息化手段集成业内外技术资源,推动技术研发、应用、交流和转化的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加强创新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五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所在行业或领域的特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训、产业导向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产业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以新建、改建、引进等形式建设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平台规模和功能需求,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九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提供。
第十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对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对于出现故障或者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服务和使用第十一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以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合作等方式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等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和监督机制,及时了解用户需求和意见反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设立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以下简称平台计划)。
为使平台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14〕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平台计划是指由省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用于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共性平台)、产业专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专业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等三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科技计划.第三条平台计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重点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引导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深化技术合作,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平台计划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支持平台提升创新能力、组织项目研发、保障运营维护、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创新服务等.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共性平台。
1。
平台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提升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的能力,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升级改造和维修维护以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方面费用。
2.项目研发: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开展重大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检验检测等公共技术服务,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战略性技术研究、绘制行业技术路线图、开展产业技术预测和编制科技发展规划等.具体经费支出范围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平台培养、引进高端人才和创新人员培训等方面费用.4.平台运营: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平台基本运营的间接费用补助,包括水、电、气、暖消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和相关管理费用等。
具体经费支出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执行.(二)专业平台。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解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国制造 2025》的任务要求 , 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品牌提升,完善重点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
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综合分析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和综合运用等服务。
第四条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企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督;(二)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拥有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七)具有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各类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以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为目标,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和平台。
第四条辽宁省将建设和支持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分类推进。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辽宁省将重点建设以下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技术研发平台、示范应用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国际合作平台等。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紧密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突出产业特色和创新方向,明确目标和任务。
(二)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平台,具备完善的科研设施和技术装备。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四)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五)加强平台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辽宁省将通过政府投资、产业引导资金、科技计划和企事业单位支持等方式,予以特殊资金奖励和政策倾斜,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二)了解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技调查和信息服务。
(三)组织承担各类科技项目,促进技术交流和合作。
(五)定期开展评估和考核,保证平台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责任第九条辽宁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辽宁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平台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管理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使用者和合作单位应合法使用平台资源,共同维护平台秩序和利益。
第十三条对于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
创新平台管理制度范文
创新平台管理制度范文创新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创新平台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提高创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各类创新平台,包括创新研究中心、科技创业园区、孵化器等。
第三条创新平台是各类创新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等)共同构建的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其管理应以开放、透明、公平、高效为原则。
第四条创新平台的管理应当注重创新主体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国家创新平台的管理机构由各级政府建立,负责对创新平台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国家创新平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创新平台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创新平台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二)组织编制创新平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创新平台的运行;(三)开展对创新平台的评估和监测,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四)协调创新平台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五)组织开展创新平台建设和创新资源的投入,引导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和创业活动;(六)加强创新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工作;(七)组织开展创新平台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创新平台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创新平台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提交运行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创新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确保创新平台的规范运行和高效运营。
第九条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对创新主体进行绩效评估,促进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创新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研发成果的市场化运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创新平台的经费支持和政策倾斜力度,为创新平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构建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条件,为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系统化、集成化的,为产业及其相关的产业集群、区域化聚集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孵化服务,实现政府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机对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效率,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实现产业自主发展,有效增强产业竞争力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检验测试中心、工业设计院、科技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企业孵化器等。
第四条平台建设紧紧围绕全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领域,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及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布局建设。
第五条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企业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自主发展与对外合作相结合、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六条平台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产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条件。
第七条平台主要任务是:(一)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建设和完善仪器设备、场地、示范生产线等基础条件。
(三)开展产业技术转移和转化。
(四)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提供创业支持、标准研究、试验测试、开发设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等综合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五)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docx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4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7月24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支持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强化创新驱动的科技支撑,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应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第四条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独立机构,也可依托具有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第二章分类第五条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六条科技研发类平台包括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提高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关键技术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各种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等。
第七条科技服务类平台包括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和提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检测分析服务的各类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等.第八条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养殖基地,以及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网站等.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两种建设方式:(一)依托单位自行建设平台,达到省级相关科技创新平台条件后,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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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共享,加强我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第三条平台建设旨在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促进创新主体、平台、基地建设协调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平台建设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我省产业技术发展路线,判断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二)建设和完善技术装备、服务场地、示范生产线等服务产业技术创新的基础条件。
(三)面向产业开展技术转移和转化、创业支持、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
(四)培养引进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研发与技术支撑服务人才,形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五)开展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国内外科技合作等活动。
第五条平台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鼓励引进省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
第六条平台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重点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省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及以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布局建设。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是平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平台的组建、调整和撤销,组织平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检查、验收、评估和考核。
(三)按程序提出经费支持建议。
第八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是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科学技术厅工作部署,组织平台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平台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
(三)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平台的建设和运行,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二)具体负责平台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平台检查验收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聘任平台主要负责人,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平台的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五)解决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平台申报与立项建设
第十条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统一组织申报。
建设单位填写《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申
请书》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平台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应在河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掌握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优势,注重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自主品牌的培育,承担过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整体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水平在同行业或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基础条件。
原则上现有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技术装备总价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备较强的人才队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注重协同创新。
拥有1名以上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和不少于20人的专业技术团队,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五)具备开展开放性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管理机制,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能够提供保证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七)已建立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的长效机制。
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内形成了一批长期为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研究人员和团队,高校、科研机构科技资源面向平台开放。
(八)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通过评审的平台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立项建设。
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平台建设项目执行及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平台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原则。
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一年。
第十四条建设期满,建设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验收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并授牌。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擅自对平台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建设目标和方向,并且未按要求整改。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尚未解决。
(五)省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取消平台建设计划。
第四章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平台应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和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平台应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自身服务功能,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平台应成立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平台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平台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活动。
专家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从事生产、市场应用、金融等与产业相关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对已运行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已运行平台开展公共技术创新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对考核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平台,根据其工作绩效,给予运行经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平台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
不达标者取消平台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平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豫科〔2013〕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