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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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12.23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施行日期】2004.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收费规定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号)
各设区市发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将进贤县等25个县(市、区)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知》(赣府字〔2004〕65号)的规定,现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收取易地建设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列为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有进贤县、湾里区、都昌县、星子县、浮梁县、湘东区、安源区、德兴市、横峰县、万年县、婺源县、鄱阳县、余干县、吉安县、吉水县、井冈山市、于都县、定南县、信丰县、石城县、会昌县、高安市、南城县、金溪县、崇仁县。

上述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民用建筑,符合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各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比照首批列为省级重点人防城市的同类县、市、区(湾里区比照新建县)的标准,向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收取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的范围、收费管理使用及减免政策等,均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
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南昌市房地产业相关税费一览表(新)

南昌市房地产业相关税费一览表(新)

南昌市房地产开发相关税费行政性收费菜地开发基金收费标准:30000元/亩收费依据:市人大常委会第23号公告收费依据:赣府发[1995]63号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1、城市规划区内20元/㎡(25元/㎡)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15元/㎡3、城市规划区外13元/㎡4、城市规划区外的建制镇10元/㎡5、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20元/㎡7、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10元/㎡6、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民建住房按以上标准减半计征,建造其他房屋的按以上标准计征。

收费依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赣价经字[1997]39号、赣财综字[1997]135号划拨土地收益金收费标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有房屋的按房屋租金的15%缴纳,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收费依据:省人大[95]9号公告;省物价局赣价经字[97]8号;《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晒图费收费标准:75元/张收费依据:土地出让项目收费收费标准: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价款标准全额收取出让金。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价减去地上、地下建筑物重置价扣除折旧后的余额的50%收取。

收费依据:《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洪府发[1997]48号、58号文)收费依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

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个人(普通)5元/每证;单位(普通)10元/每证;国家特制证书20元/每证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64元/平方米南昌市湾里区48元/平方米收费依据:财建[2007]861号鱼塘(含水面)开发基金收费标准:10000元/亩收费依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占用林业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1—4元/㎡收费依据:赣府发[1996]30号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征(占)地总费用的4%收费标准:市政府25号令市政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平方米65元/㎡(出让土地免交)收费依据:洪发[2001]19号教育附加费收费标准:5%土建总投资收费依据:赣府厅[1997]45号,(市发改委计划为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2200元/㎡收取收费依据:《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1534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0元/㎡征收收费依据:赣财综[2008]72号文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收费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面积的1.5元/㎡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赣财综[2002]48号城市管线规划费收费标准:85元/工日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96]价费168号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新建房屋白蚁危害预防标准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1.5元/㎡砖混结构2.0元/㎡砖木结构2.5元/㎡原有房屋白蚁危害灭治标准:4-5元/㎡收费依据:《关于制定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第1号、赣财综价[1999]第31号)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新建商品:3元/㎡(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房:6元/㎡(交易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100元/套(由出租人承担)住宅互换:面积差×6元/㎡备案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3元/㎡,备案其它房屋按成交价×0.5%非住宅二级市场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成交价×0.25%存量房:成交价×1%(交易双方各承担50%)房屋买卖:评估价×2%(双方各交50%)房屋租赁:租金(年租金(不足一年按实际收取租金计算))×1%(双方各交50%)房屋交换:评估价(价值相等部分之和+差额部分)×0.5%(双方各交50%)房屋赠与:评估价×2%(受赠方)房屋继承:评估价×1%(继承方)房屋分割:评估价×0.5%(分割方各自份额比例负担)房地产兼并:评估价×0.5%(兼并方)国有三改企业房屋权属转移:评估价×0.25%(新企业)包括交易过程上所需要发生的签证费、审核、立契手续、表格工本费等各项费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赣财建[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收入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仍执行现行的“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设区市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预算外管理部门统一入国库,各设区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三、支出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省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各设区市经费预算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

未经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上缴办法。

为加强全省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各设区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
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2]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1.19
【实施日期】2012.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2]5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
近来,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益纠纷日渐增多,导致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落实不到位。

为充分发挥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使防空地下室保持良好状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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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赣财建[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人防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赣财建[2009]22号二00九年二月五日)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将更加明显,为积极应对和化解危机对我省人防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抓项目促发展,重民生稳社会的要求,全省人防系统要重点抓项目建设,利用建筑材料价格偏低的有利时机,抓紧加快建设一批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和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努力使全省人防基础性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确保全省经济平稳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当前人防经费的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集中有限的财力,抓好项目建设,在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促进就业上有所作为。

二、从2009年起,中央补助我省人民防空经费,除基本支出外,项目经费补助原则上只安排到重点方向的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三、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按2001年第66次常务会议要求安排的人民防空经费,原则上只安排用于人防地下指挥所工程、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省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仍未按省定标准征收的地区要尽快调整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并根据“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

考虑到人防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需依靠多年的积累,对当年收取未安排使用完的收入,统一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政府调剂使用,存在平衡财政预算或调剂使用的地区,应坚决予以纠正,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的保命钱真正用于人防建设。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赣人防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7]65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为加强反“台独”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加快构筑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人防指挥体系,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全面有效地提升我省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整体能力,同时有力保障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十一五”建设规划和2002前年发展纲要》,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现就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地面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建设原则和要求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县(市、区)党委、政府、军事部门战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重要指挥场所。

(一)选址要求:工程建设地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方便引入城市水源、电源、电信(能与军队通信网联接)的地区,选择工程地质条件稳定,避开重要政治目标、军事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远离易燃、易爆和有毒气、液体的工厂或仓库。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坚持“管用、够用、好用”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规模和功能区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程,由防空地下室和地面建筑组成。

防空地下室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护等级为防核武器等级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5级、防生化武器等级乙级。

省级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办通过修建防空地下室,要熟悉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熟悉人员掩蔽工程的功能及作用。

为了积极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防空地下室建设防护设备一次性设计,施工到位,不得预留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项目,风、水、电、防护设备在工程完工时,全部建设完成,具备战时投入使用要求,把自己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成样板工程,作为本县(市、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典范。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类费⽤收费标准(江西)⼯程建设监理费:⼯程招标代理费:防雷装置验收费项⽬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政审批项⽬审批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象法>办法》3、《江西省⽓象管理规定》(省⼈民政府第⼆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件《关于核定⽓象部门收费项⽬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积及楼层⾼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单位:万元⼯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程质量监督费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中央包⼲补助我省地⽅项⽬和利⽤外资项⽬。

2、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宜府字[1998]103号⽂,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建房,每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件规定,城市⼈⼝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

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作⽤房、学校教学⽤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经当地⼈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设施配套费,⼩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以上,县镇1万平⽅⽶以上。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人防易地建设[2000]47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赣人防综[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11]43号)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省审计厅工作安排,2012年上半年省审计厅拟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2010年、2011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为做好全省人防系统的迎接审计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全省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切实收好、管好、用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省办决定2011年12月对全省各地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组织工程、财务、结建、监察等部门对2010年、2011年各地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清理登记,民用建筑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建设面积、已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已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要登记具体明晰(需电子数据);二、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照各地2010年、2011年民用建筑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自查是否严格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政府减免行为应附政府抄告单或政府批件);收入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收费票据;人防易地建设费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人防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是否坚持与财政部门对账制度,是否存在调剂和挪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现象;是否存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用于非人防建设;是否按省财政厅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人防主管部门10%(设区市本级上缴省10%,县上缴设区市10%)等;三、时间安排:各地自查工作在2011年12月13日以前完成,并按要求上报市本级统计报表和自查重点检查工作总结,省办2011年12月14日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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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以下简称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18号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情形,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执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省政府令第187号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交至上一级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需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原下发的关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2012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doc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防办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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