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商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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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

商铺租赁合同

合同双方:

出租方:广州大学城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09574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场地、期限、租金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租赁场地

1租用方式:乙方租用商铺属于有偿租用。

2、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广州市小谷围岛的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 区)内的功能区内自编号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面图详见附件1,以下称“租赁单位”)出租给乙方作经营使用。甲方不作任何装修和改造。

3、签约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及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

定,接受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由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单位之日起至2006年 12 月 31 日止。交付时间为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其领取《收铺通知书》后5天内办理商铺交付装修手续并进场装修,其后30天为免租装修期,乙方保证在甲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35天内完成装修和开张营业。

3、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约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果届时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续租权。乙方如不续约,则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将租赁单位清空,按照约定及租赁单位的性质,正常使用后的正常状态返还给甲方。

4、租赁期内如因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征收、征用、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为自动终止,双方互不作补偿。在乙方缴清拖欠费用及清空租赁单位给甲方后,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甲方退还的款项不计付利息。

三、租金缴交及结算方式

1、乙方承租的租赁单位,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整(¥元/月)。

2、租金采用预付形式,第一个月的租金应于签署本租赁合同当天支付,自第二个月起,每月租金于当月5日前交纳。若乙方逾期缴交租金,甲方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若乙方逾期交缴租金超过五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参照下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单位,没收按照下文规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就所遭

受的损失另行向乙方索赔。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和商场服务管理方面的约定

1、乙方在签署本租赁合同的当日须缴纳相等于二个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上履约保证金不能用以冲抵租金。合同期满或双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终止本租赁合同(违约除外)并且乙方付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滞纳金及其他所有有关费用后,甲方应在十五天内将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从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单位之日起,乙方须缴纳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租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每月五日前,乙方须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上述物业管理费用途包括:(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管理;(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3)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4)公共环境卫生;(5)维护公共秩序。

4、自用水电费、电话费等: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第三条装修工程

1、乙方在接收租赁单位后如需装修的,应书面向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连同乙方的装修方案一起提交,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缴纳方式见《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装修手册》。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不危及公共安全和第三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可按照业务需要对租赁单位的内部进行装修。

2、乙方自行装修后的租赁单位及租赁单位原有的附属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合同终止后,租赁单位及全部甲方所属的附属设施、乙方的装修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3、乙方必须遵守《广州大学城综合商业服务区装修手册》等有关装修的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在发出《收铺通知书》当日将商铺交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如因工程延误,则乙方的装修期和开业日相应顺延。交铺标准为:室内毛坯,具备装修所需临水、临电。

2、物业管理公司由甲方选定,并由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临时公共服务区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及公共场地的保安、消防、公共场所清洁卫生,维护临时公共服务区的公共秩序。

3、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独立的自主经营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保证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和管理其聘用的人员。如果违反,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遵守甲方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守则和规定,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2、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公共水电分摊费及相关费用。

3、负责租赁单位内部安全、保卫、防火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整个临时公建的治安、卫生、防火等工作,协助维护整个临时公共服务区的公共秩序。

4、保证租赁单位仅供作经营使用,不作留宿或储存用途,绝不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及违禁物品。接受和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检查。

5、负责租赁单位内设施的日常维护。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6、不占用走火消防通道,以保持通道的畅通。

7、不将承租的租赁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抵押,乙方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租用单元内的所有人工收费点装配一台以上“一卡通”POS机,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自己经营一年以上,一年后如须转租,则须经甲方审核接受转租的商户的经营范围和资质等条件,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转租,并且乙方与接受转租的商户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确保员工为顾客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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