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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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养殖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为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提高成员收入为目的。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地为:(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在合作社所在区域内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3. 愿意遵守合作社章程;4. 按照章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

第七条加入合作社的程序:1. 提交加入申请;2. 经理事会审查同意;3. 缴纳出资;4. 理事会发给成员证书。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的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2. 获取合作社的收益;3. 参与合作社的活动;4.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产品;5. 退出合作社。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的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承担合作社的债务。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会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理事长;5. 监事。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五条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第四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2. 诚信、自愿、互利;3. 以服务成员为中心;4.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养猪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养猪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猪合作社是指由多名农户共同出资组成,进行养猪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合作组织。

合作社成员均应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原则和要求,共同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养猪合作社坚持“公平合作、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协同发展”的宗旨,遵循农业生产的规律,促进农户增收致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六条养猪合作社设立经理人,由理事会聘请产生,主要负责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养猪合作社设立财务监管人,主要负责对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和监管。

第三章成员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参与合作社经营决策,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和利益分配权利。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有权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要求,认真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养猪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应严格遵守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不得私自乱用药物或添加剂。

第十四条合作社经理人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策,保障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经济收支第十五条合作社经济收支情况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共同享有合作社的经济成果。

第十七条合作社成员严禁虚报、夸大、隐瞒经济收支情况,不得损害合作社和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合作社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

养猪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作社名称:XX养猪专业合作社第二条本合作社地址:XX省XX市XX县XX乡第三条本合作社宗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遵循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为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疫病防治、饲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促进成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第六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三章成员管理第九条凡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成员入社需缴纳出资额,具体金额由成员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出资额享受合作社的收益;(三)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查阅合作社的财务报表;(五)提议召开成员大会;(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二)按照出资额承担合作社的风险;(三)积极参加合作社组织的活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亏损应按照成员的出资额进行分担。

第五章社员大会第十六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社员提议适时召开。

第十八条社员大会的议程包括:(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 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 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五) 修改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袁文学发起,经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x 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目以从事畜牧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方式,各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仔猪、防疫、销售、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第二条本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依法组织养殖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xxx成立,办公地址xxx。

第二章社员第六条本社社员分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社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社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七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三)享有社内姆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六)有权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中各项协议,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六)按规定交纳股金。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掩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长成员收入,增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则。

第二条本社由xx村书记娄xx等人发起,于xxxx年3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xx村养猪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xx【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长】本社住所:xx镇xx村.邮政编码xxxxxxxx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配合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立谋划,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物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和与农业生产谋划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从各处买进、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谋划者生产的产物;(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谋划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度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产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产业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度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产业均等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养殖合作社章程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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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合作社的运作,维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的性质为:由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养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发挥合作社优势,提高养殖技术水平,降低养殖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社的注册地为:(注册地),办公地点为:(办公地点)。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加入本社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2. 愿意遵守本章程;3. 拥有养殖技术或资源,愿意为合作社发展作出贡献;4. 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股金。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1. 提交入社申请书;2. 经理事会审查批准;3. 缴纳社员股金;4. 领取社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1. 享有本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3. 优先购买本社的养殖产品;4. 享有对本社工作的监督权。

第九条成员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合作社的决议;2. 积极参加合作社的活动,履行社员义务;3. 按时缴纳社员股金;4.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合作社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3. 修改本章程;4.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第四章合作社经营第十三条本社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养殖为主业,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努力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四条本社的经营范围:养殖、销售、加工、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等。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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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本社为养殖专业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养殖为主导产业,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技术培训、信息服务、产品销售、农资采购等活动。

第四条本社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五条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社,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均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七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本社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按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优先享有本社提供的养殖技术、信息服务和农资采购优惠;(五)退社自由。

第八条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活动;(四)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五)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成员大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经理。

第十条成员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五)修改本章程。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召集成员大会,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五)决定成员的入社和退社;(六)决定聘请和解聘经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检查本社财务;(三)对本社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牲畜养殖合作社章程

牲畜养殖合作社章程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标的物或服务:
1.牲畜养殖:甲方负责提供养殖场所、养殖技术指导、饲料供应等,乙方负责提供劳动力、养殖管理及部分养殖设备。
d)甲方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养殖收益的分配。
b)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养殖工作。
c)乙方应按时支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d)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养殖活动。
e)乙方有义务保证养殖过程中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确保符合约定的标准。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a)甲方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养殖场所、技术指导或饲料供应,导致乙方养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养殖,导致牲畜死亡或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有权根据养殖成本、市场行情等因素调整合作社管理费,调整方案需提前通知乙方。
5.乙方需按约定时间支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饲料费、防疫费等,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6.双方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四、履行因素
1.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c)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

畜牧业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畜牧业合作社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性质:由[发起人名称]等[人数]名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发起成立的畜牧业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宗旨:团结社员,共同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增加社员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住所:[住所地址]。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六条合作社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拥有畜牧业生产资料或具备畜牧业生产能力的法人;3. 拥护合作社章程,遵守合作社规章制度;4. 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

第七条成员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2. 选举和被选举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3. 查阅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4. 参与合作社分红;5. 优先购买合作社产品和服务;6. 对合作社提出意见和建议;7. 退出合作社。

第八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规章制度;2. 按规定缴纳社员股金;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4. 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社员大会;2. 理事会;3. 监事会;4. 经理部。

第十条社员大会:1. 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3. 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a. 修改章程;b.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c.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d. 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e. 决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

第十一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2.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3.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a. 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的决议;b. 拟订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c.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d. 招聘和解聘经理;e.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产业是我县的优势产业之一,在县域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有机衔接生猪养殖,畜产品加工、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优化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做强做大我县生猪产业,经部分种猪繁育户、生猪养猪专业场(户)、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饮料、兽药等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倡议发起,组建云梦佳兴生猪专业合作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和住所:(一)合作社名称: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二)合作社住所:云梦县隔蒲镇三黄村第三条合作社性质:云梦县佳兴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是由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县境内从事生猪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养猪“投入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与养猪生产、加工、销售相差的技术、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宗旨: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办社原则,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合作社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自觉维护全体社员和合作社利益不受损害;合作社所从事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国际规范,诚实守信;合作社将充分发挥在行业中的服务、代表、协调、自律作用、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行业管理,促进全县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合作社主管机构: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业务上接受云梦县畜牧局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合作社业务范围:(一)合作社以本社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二)按照生猪标准化生产技术准则组织生产,建立稳定的产、供、销、技术服务体系,对会员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猪源供应、统一防疫治病、统一开展技术培训、统一饲养管理技术规程、统一产品销售)和“四优惠”(即:优质低价种猪供应、优质优价收购育肥猪、病死生猪保险补偿、免费技术培训)服务和定期不定期组织会员交流。

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通用3篇)

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通用3篇)

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通用3篇)畜禽养殖合作社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经济活动,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为从事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李村、汪山、新叶、檀村各村养殖专业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红、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叶树生、李愉兵、汪志东等农民合作组织及农民个人发起,召开成立大会成立。

本社名称:xx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出资并注册资本总额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镇李村村,邮政编码: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本社经营项目:养猪、养鸡、养鸭的生产销售和生产技术的研究、利用及品种的引进、选育、示范及推广。

第五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社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服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品种、生产所用的器具等养殖业投入品;(四)统一申报、认证、认定无公害产品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及地方品牌等,提升产业和品牌;(五)统一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六)统一组织销售或各社员另行销售产品;(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对社员的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本社积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资产对本社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23年3 月21 日召开组员设置大会制定, 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组员收入, 增进本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XXX、XXX、XXX、XXX5人发起, 于2023年3月21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XXXXXXX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2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XXX本社住所: 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重要按照组员出资额和与本社旳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组员提供生产资料旳购置, 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家禽及蛋产品和家畜旳喂养与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 按照组员旳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 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 重要记载该组员旳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旳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旳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旳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旳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旳建设项目;按决定旳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天峻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天峻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章程【2021年11月21日召开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彭措扎西、俄青加等10人发起,于2010年11月2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天峻县佐陇生态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彭措扎西〔理事长姓彭〕本社住所:木里镇佐陇地,邮政编码:817200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牧业生产资料的购置,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本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

以根据本地草场生产能力核定载畜量,合理调整畜群结构,提高适龄母畜比例,缩短生产周期,提高出栏率。

通过划区轮牧,母畜分户饲养,种公畜集中管理,犊牛集中育肥,产品统一加工、销保的经营模式,做大幼畜经济产业,其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等方面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

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社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增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对自身全部资产债务承当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畜牧业工程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促进成员间的合作,增加经济效益,提高养殖业的发展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合作社的基本情况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XXX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XXXXXXXX。

第三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养殖场的经营、养殖技术推广、养殖产品销售等。

第三章入社与退社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或法人可以申请加入本合作社:(一)具备养殖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拥有充足的养殖设施和资金;(三)愿意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经营规则。

第六条个人或法人申请加入合作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合作社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退社:(一)个人或法人自愿退出;(二)有违反本章程或经营规则的情况,被合作社经营管理委员会决议除名。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经营管理委员会、监事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成员组成。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并进行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委员会是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经济账目等情况。

第五章合作社权益和分配第十三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合作社决策;(二)按照合作社经营规则分享经济收益;(三)享受合作社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分配按照成员的投入和劳动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合作社可以根据情况,对成员进行奖励或惩罚,以进一步激励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六章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合法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养殖方法。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定期进行经营管理评估,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篇: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全体社员协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从事养猪生产经营的农户为主体,由发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本社定名为养猪者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

严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机构对外开展盈利活动。

第五条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服务。

本社公共财产归全体社员所有。

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六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主要任务:(一)建设标准化专业生产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提高社员生产管理水平;(二)组织社员开展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发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贯彻政府制定的生猪生产生产质量标准,生产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四)组织收购、多渠道社员的仔猪、育肥猪。

(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移风易俗,树立农村新风尚,提高社员科技文化素质。

第八条本社自成立,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社员第九条凡从事与本社相同或相关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提交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社员要从严控制,其人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10%。

第十条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三)接受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享有本社股金分红和按照产品交售额返还的利润;(四)对本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建议本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六)有权拒绝承担本社不合法的负担;(七)可以提出申请退出本社。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牧养殖领域的合作,提高养殖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以畜牧养殖为主要业务范围,依法注册成立,符合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X畜牧养殖合作社”,下称合作社。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住所设在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加强养殖业的技术与信息交流,提高养殖品质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业务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财产独立,独立承担合作社的债务,股东对本合作社的债务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本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本合作社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负责合作社的重大决策,由合作社的所有股东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理事长带领理事们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带领监事们组成,负责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十七条合作社根据需要设立一些或者几个专业委员会,以便更好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股东享有合作社资产的分享权,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分红。

第十九条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股东有义务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合作社的决策,积极参与合作社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参与合作社的劳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股东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纳股金。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和分配第二十三条本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勤务及时、准确。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并向股东大会报备。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模板

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由发起人( ),户农民自愿组成,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合作社,社址设在 ( ).第三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宗旨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最大限度地为社员服务。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畜牧养殖生产资料,组织收购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着的畜牧产品,开展牲畜配种、改良、育肥、兽药防疫治疗等服务,引进畜牧业发展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开展畜牧业发展经营的有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供应、生产和销售,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合作社资本第六条本社创建资本总额【】万元,分为【】股份,每股【】元,其中【】入股【】万元(【】股),社员入股【】万元(【】股).第七条社员必须按其业务量认购相应股份,并在注册登记时一次付清,由合作社开据股金证书.第八条一个社员,不论其持多少股份,都只承认其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可以继承和转让,但必须到合作社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社员第九条承认本社章程,遵守本社规章制度,并认购股金者,经本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社社员。

第十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1、依据生产资料供应证,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2、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发言权、表决权、咨询权和监督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和细则。

3、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改选或罢免董事、监事。

4、参加年终分红或其他分配。

5、享有合作社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社员的义务:1、遵守本社的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根据章程的规定交纳入社费,认购股金及由社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3、保证按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实施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供货时间、数量和质量.违反者,按合作社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社员有退社自由。

退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社员退社一定要在业务年度结束前2个月提出,经理事会批准,完成当年任务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中途不得退社。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郑建红、张成顺、何发、张金花等人发起,于2013年4月8日召开立大会。

第三条本社名称:张掖市甘州区顺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5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郑建红。

专业合作社总部地址:甘州区大满镇城西闸村。

第四条本专业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育肥羊饲养、销售,为本社成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第六条本专业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专业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七条本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会费设置第八条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费由发起人筹资。

第九条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不需交纳会费。

第十条本专业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凡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专业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社员。

本专业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专业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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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人于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资源,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依靠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猪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供应成员养殖的生猪;开展成员所需运输服务;引进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养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成员以其工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猪的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本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亏;(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决议;(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维护本社形象,推广猪的养殖,从事安全、健康养猪;(四)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五)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死亡的;(三)不遵守本社章程、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长决议,不履行本社义务的;(四)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五)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被本社除名的,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出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驶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执行监事;(三)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二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 2 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长、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位成员只能投一票。

第二十三条本社不设理事会,只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卸任理事长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谦任。

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期,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二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四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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