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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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的有效期限
小辛2005年1月1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1日,小辛想另求发展,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未明确答复,小辛遂继续在原公司工作。2006年1月公司内部调整,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了与小辛的劳动合同,但以小辛系自动辞职为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替代工资(下称代通金)。小辛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小辛认为,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提前通知就解除了同自己的劳动合同,理应支付代通金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自己虽然写过辞职信,但远在2005年11月1日,既然公司当时没有批准,就应视作该辞职信已失效作废。
而公司认为,小米既然写了辞职信,就算自动辞职。时间久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级较多,需要层层审批。公司不应支付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 2005年11月1日,小辛虽然写了辞职信,但公司未在30天内做出答复,该辞职信就已经作废了。此后公司再与小辛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视作为公司提出,现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故理应支付小辛代通金及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个人辞职信的有效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辞职信的有效期应该为30日,现公司逾期未作明确答复,而双方实际又继续履行了劳动合同,就应视作公司没有批准小辛辞职,辞职信已作废。
故本案中的辞职信不能证明小辛系自动辞职,公司要同小辛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金,并按照小辛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忻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