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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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0•【文号】建城〔2017〕251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精选8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篇1一、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保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

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同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约型园林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

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

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附条文说明)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附条文说明)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附条文说明)1. 项目概述1.1 项目介绍本项目旨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实现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1.2 项目背景可以简要介绍该项目的背景、目的、重要性等。

1.3 项目范围详细列出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造园设计、绿化工程施工等。

1.4 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时间要求,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工期等要求。

2. 规划设计2.1 场地调研对项目场地进行详细调研,包括现有植被、地形地貌等,为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2.2 规划方案根据场地调研结果,制定园林绿化的规划方案,包括植物选择、景观布置等内容。

2.3 设计图纸根据规划方案,绘制详细的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剖面图等。

3. 施工工艺3.1 施工准备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设备进行准备,制定工期计划等。

3.2 施工方案根据设计图纸,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各个施工工艺的步骤、要求等。

3.3 施工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

4. 管理与维护4.1 绿化管理制定绿化管理方案,包括植物养护、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4.2 维护保养对绿化工程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修剪、浇水等。

5. 总结与评价对整个园林绿化工程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工作成果、效果评估等。

附件:1. 设计图纸2. 工期计划表3. 绿化管理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园林绿化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园林绿化进行规范化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2. 规划方案:根据相关要求和规范,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场地规划和植被设计的方案。

3. 绿化管理:对园林绿化进行植物养护、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1. 项目概述1.1 项目背景简要介绍该项目的背景,包括项目提出原因、目的等。

1.2 项目目标详细说明该项目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等。

1.3 项目范围详细列出项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规划、土地利用、植物配置等。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

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第六条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 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3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是园林绿化建设中的一套标准。

它包括
了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的主要内容:
1. 规划设计:要求符合当地的环境和文化特点,合理布局,具
有景观效果和生态保护意义。

2. 施工管理:要求进行科学施工,杜绝浪费和污染,确保施工
质量和进度,保护周围环境。

3. 养护管理:要求进行定期养护,保持植物和景观的健康和美观。

养护应包括浇水、施肥、剪枝等工作。

4. 管理体制: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在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形成长效机制。

5. 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不仅规定了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和管理
要求,也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一、项目筹备阶段管理制度:
1.对于工程项目的开展,必须进行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详
细的项目申报书;
2.各工程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和批准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核并确定项目
建议书;
3.项目负责人需制定项目计划,并确定项目实施进度、工期和投资计
划等内容。

二、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制度: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2.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施工;
3.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解
决施工中的问题;
4.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事故发生;
5.工程项目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三、项目验收和竣工阶段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2.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3.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档案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资料完整。

四、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1.工程项目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小组,并配备具备相关专
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工程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和困难。

五、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制度:
1.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项目投资效益、工程质量等;
2.绩效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并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一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
施和高质量完成,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全文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域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四条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管范围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国家和天津市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应遵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设计规范和导则,结合本地区环境特点,充分考虑项目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操作。

园林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项目工程管理制度

园林项目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园林项目工程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园林建设项目的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合理使用资金,保护环境,提高工程效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园林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园林项目工程管理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工程规划与设计管理工程规划与设计是园林项目的基础,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创新的原则。

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文化背景等因素,力求达到美观、实用、经济、环保的效果。

设计变更需经过严格审批,确保变更合理且不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四、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规操作。

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监督施工质量和进度,确保材料的正确使用和施工安全。

五、质量控制质量是园林项目的生命线。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从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到成品验收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六、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园林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环境保护园林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对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理。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周边植被和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八、资金管理合理的资金管理能够保证园林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同时,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

园林绿化项目管理及职责

园林绿化项目管理及职责

园林绿化项目管理及职责一、项目管理概述园林绿化项目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化项目从策划、设计、实施到完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评价的管理活动。

其目的是实现园林绿化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并最终达到用户的满意度。

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的核心在于将项目的各项工作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协调各方的合作,完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运作效率,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的职责涉及项目策划、项目组织、项目执行和项目控制等方面。

二、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的职责1. 项目策划阶段的职责园林绿化项目策划阶段是整个项目的基础,也是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

项目策划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1)项目需求分析:对项目的需求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研,确定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市场可行性等。

(3)项目概念设计:根据项目需求和可行性研究结果,进行项目的概念设计,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

(4)项目预算编制:对项目的预算进行编制,包括工程造价预算、设备预算、材料预算等。

2. 项目组织阶段的职责项目组织阶段是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是对项目进行组织和协调,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项目组织阶段的职责主要包括:(1)项目组织架构设计: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设计项目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和权责。

(2)项目团队组建:根据项目需求,组建适合的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成员等。

(3)项目计划制定:根据项目需求和资源情况,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包括工期计划、资源计划和质量计划等。

(4)项目协调管理:对项目进行统筹和协调管理,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执行阶段的职责项目执行阶段是项目实施的核心阶段,主要是按照计划进行项目实施,具体职责包括:(1)项目进度控制:对项目的进度进行监控和控制,及时调整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发布文号】武政[xx]24号【发布日期】xx-03-19【生效日期】xx-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3月19日武政〔xx〕2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第三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第六条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第七条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绿化工程各项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各项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各项管理制度一、项目规划与设计管理制度1、项目规划(1)绿化工程项目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绿化工程项目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绿化区域、植被种类和布局方式,达到美化环境、改善生态功能的效果。

(3)绿化工程项目规划应考虑到植被的生长周期、生长环境和抗灾能力等因素,确保植被的生长良好、运营期长久。

2、项目设计(1)绿化工程项目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背景知识和经验,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2)绿化工程项目设计应充分考虑植被种植的地形地貌、土壤环境、水源条件等因素,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3)绿化工程项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要求,与周边建筑物、设施协调一致。

二、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前准备(1)施工前应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审查,确定施工范围、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2)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确定施工队伍和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3)施工前应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和环境保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2、施工过程管理(1)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劳动保护。

(3)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施工收尾(1)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完成后应做好绿化养护工作,保证植被的生长健康。

(3)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施工总结和经验积累,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

三、养护管理制度1、养护计划(1)编制养护计划,确定养护周期、养护内容和养护方式。

(2)养护计划应根据植被的生长周期、生长特点和养护需求,确保植被的生长健康。

(3)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保证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养护工作(1)养护人员应定期对植被进行检查、修剪和修缮,确保植被的生长和美观。

绿化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绿化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化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绿化工程项目部的所有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绿化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团队精神,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服从项目部负责人的指挥,保持团队合作的精神,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绿化工程项目部设立项目部负责人一人,副项目部负责人一人,工程师若干人,技术员若干人。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项目工作,副项目部负责人协助项目部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工程师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方案制定,技术员负责协助工程师完成项目的施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人对项目部工作全面负责,有权对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部负责人应定期召开项目部例会,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部负责人应关注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成,保质保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项目部在接到工程任务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立项和方案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部在项目设计阶段,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施工阶段,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管控。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定期进行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部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相关资料齐全和完整。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言行一致。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工作人员应保持团队合作的精神,积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珠海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绿地、道路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珠海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环境中心”)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功能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非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项目建设施工、工程验收、工程养护、养护移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第四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

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建设活动各参与方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管理协调责任)建设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1. 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3. 工程验收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环境保护1.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2. 工程建设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设计审查1. 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说明、施工图、材料设备清单等。

第七条设计变更1. 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其授权的设计人员审核,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三章工程施工管理第八条施工招标1. 工程施工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确保公平竞争。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十条施工过程控制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材料、设备、工艺等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一条验收条件1. 工程完成设计文件要求的内容。

2. 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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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

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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