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师学术委员会章程1. 前言教师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学术机构,旨在促进教师的学术研究和发展。
本章程旨在规定教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流程,为教师学术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2. 组织架构教师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师代表组成,包括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主任由学校校长任命,委员则由学校教师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并可连任。
3. 职责和权益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管理相关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研讨会、论文评审、学术交流等。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促进学术成果的产出和应用。
教师学术委员会享有独立决策的权益,可以根据学术需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有权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此外,委员会还可以向学校提出学术建议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
4. 工作流程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和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会议期间,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相关事项的建议,并进行交流和讨论。
除了全体会议,教师学术委员会还设立了若干专业小组,负责处理具体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每个小组由教师代表组成,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组成人员。
5. 学术研讨会教师学术委员会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学术研讨会,旨在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的平台。
研讨会的主题和议程由委员会确定,可以邀请校外专家作为演讲嘉宾。
学术研讨会的内容包括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展示和研讨等。
委员会将根据研讨会的情况,对教师参与情况进行评估和奖励。
6. 论文评审教师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教师的论文评审。
委员会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评审小组,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查。
评审结果将根据学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定,并向教师提供相应的反馈和改进建议。
优秀的论文可以被推荐至学术期刊或会议等平台发表。
7. 学术交流教师学术委员会还积极组织和推动与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学术交流活动。
这些交流活动包括教师互访、学术联合研究等,旨在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和思维方式。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学术管理,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的重大决策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和部分校领导组成。
原则上各院(系、部、所)可参加1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其他委员由校长根据需要在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中直接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20-30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部)可成立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院(系、部、所)可提出替补人员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等职责,受理学术争议,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科研规划;(2)审议和评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机构建设规划;(3)筹划、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4)评议和推荐国家、省、校级特聘教授拟聘人选及各种学术评审专家的人选,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5)审议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6)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做出评价、认定及进行材料审核;(7)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8)评审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9)评审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各级各类资助项目;(10)评审科研工作先进单位。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训练部令第35号)等资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xx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询问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正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提倡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进展。
第三条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xx、学术评价、学术进展和学风xx 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乐观探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敬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供应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在岗在编人员组建,并应当有肯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位或博士学位的青年老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9人。
其中:担当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当党政领导职位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老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
学院可以依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关于方面代表,担当特地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1。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们的学术能力和学术兴趣的培养,增强学校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中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是中学的学术机构,由中学的学术类师生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促进学生们的学术能力和素质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竞赛,培养学生们的学术兴趣,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
同时,学术委员会还要负责组织学术研讨活动,培养学生们的创新思维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和各学术小组。
第七条主席团由学术委员会指定,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副主席组成。
主席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各学术小组根据学术领域的需要设立,由学术委员会成员自愿组成。
各学术小组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成员自行推选。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顾问,由学校的教师担任,负责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团负责拟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组织学术竞赛、组织学术研讨活动等。
第十一条各学术小组负责与教师合作,组织学术讲座、学术探究活动等。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学术环境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维护学校学术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提出学术资源的申请和需求,争取学校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选举与任期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五条学术小组的组长由所在小组的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五章学术资源与经费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有权向学校申请学术资源和经费,并需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学术活动中有不端行为的,将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纪律处理。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当相互监督,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有义务及时向学术委员会主席团报告,并配合处理。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学生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搭建学术平台,我们成立了中学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1. 学术委员会由全体中学教师组成,由一个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
2. 主席由学校任命并推荐,任期为两年。
3. 副主席由全体教师推选产生,任期为一年。
4. 学术委员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召集。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1. 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包括学术演讲、学术竞赛、学术讲座等。
2. 学术委员会负责搜集和整理学术资源,建立学术数据库。
3. 学术委员会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作为学术顾问,提供学术指导。
4. 学术委员会可以申请专项经费,支持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
第四章学术竞赛1. 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竞赛,包括学科竞赛和综合素质竞赛。
2. 学术竞赛内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分为个人和团队竞赛。
3. 学术竞赛设立奖项,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章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
2. 学术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交流和合作,开展联合学术项目。
第六章学术数据库1. 学术委员会建立学术数据库,收集与学术研究相关的资料和文献。
2. 学术数据库对学生和教师开放,提供学术资源和研究支持。
第七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1. 主席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2.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3. 各成员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推进,积极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第八章会议制度1. 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2. 主席有权召集临时会议,解决紧急问题。
第九章修改与解释1. 本章程的修改由全体教师经过讨论和表决决定。
2. 对于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主席。
第十章附则1.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并公布。
2. 对于不在本章程中规定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另行协商决定。
本章程为中学学术委员会的规定,旨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术水平。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原则上各科室可推荐1人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名。
科教科科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医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科教科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一、学术审议。
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医疗、科技工作计划;医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科研设备添置计划;新设立医疗科研中心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医疗科研中心的调整和撤消;医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
评审卫技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新医疗技术和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
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卫技人员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院务会提出处理建议。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学术委员会章程
龙山县疾病预防疾控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中心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中心业务、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学术委员会是由本中心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学术决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组织,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中心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中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原则上涵盖县级疾控中心所有专业领域。
学术委员由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成员若干人。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技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科研设备添置计划、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审:卫技人员年终的专家考评、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的评估、科研项目的推荐申报、中心设立的业务奖项的审定。
三、业务培训:负责组织中心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
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二次会议,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由中心主任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并发布施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中学学术氛围,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素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促进学科交流与合作,设立中学学术委员会。
第2条中学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指导下的学生自由组成的学术组织,是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和学术活动的组织者。
第3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1.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2.促进学科交流与合作,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3.开展学术研究与探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4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团、学术部门和分会。
第5条主席团由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投票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会议、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学术部门和分会等。
第6条学术部门由不同学科的成员组成,包括数学部门、物理部门、化学部门、生物部门、文学部门等,每个学科部门由一名部门主任和若干学科成员组成,学术部门负责组织学科竞赛、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7条分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针对特定学术领域的分支机构,由有相关兴趣和专长的学生组成,分会负责开展特定学术领域的研究与探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8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1.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等,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促进学科交流与合作:组织学科交流活动,与其他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各校学生的学术水平。
3.开展学术研究与探索:组织学术研究项目,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推动学校的学术创新发展。
第9条主席团的工作职责包括:1.组织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制定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议程。
2.协调学术部门和分会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和分会的工作开展。
3.代表学术委员会参加学校的活动,与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合作。
第10条学术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1.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负责策划、组织和评审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包括比赛题目的设计、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
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学术委员会章程3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章程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
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术委员会章程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教育理念,科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科教学规律,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及教学科研工作民主化管理,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综合学术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示范作用,发挥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的指导、督促作用,并为学校重大决策的提供智力支持,以学校三年规划为指导,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总则1、性质: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研究、学术评估和师资培养的全校最高学术组织,校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班子直接领导下,参与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对学校教育科研实行宏观指导和微观带动,并对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推广的纯学术性业务机构。
2、宗旨:激发我校教有所成老师的积极性,为他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让骨干教师成为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科研的参谋,为学校科学、高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3、原则: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参与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切实将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与学校实际结合起来,并以科学的思想观念、踏实的工作作风,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事业服务。
二、组织机构1、任职资格:为保证学校学术指导委员会在学术上的权威性,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的遴选应充分体现群众性、学术性和代表性。
①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
有全局意识,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教师中拥有较高的威信。
②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学教研能力、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在学科教研、德育和教改工作中能起指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在省、市和学校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教师。
2、学术委员产生办法:校内委员实行申报评定制和主任推荐制,在个人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特设立本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本学术委员会是大学内最高学术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策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的知名学者、教授、专家等人士组成,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和决策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和决策学科设置、调整与撤销;审议和决策学术评价、奖励与惩罚;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学术审议与决策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决策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咨询与评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负责提供学术咨询,对学校重要学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定,提出学术评价报告。
第六章学风维护与监督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的学术风气,促进学术诚信建设。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委员产生与任期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提名,经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各大学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学科状况,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院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
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条学院各系部应成立与此相应的系部学术委员会。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在系部主任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与学院学术委员会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章任务第三条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科研及特长生培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重要工作计划、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国家、省、部及其他院级以上各项重大奖励的教研、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
负责对院级重要教学、教研、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审。
第五条对本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等提出咨询性意见。
第六条评估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参与学院学术队伍的培养、选拔以及优秀人才的推荐工作,讨论、评选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中青年拔尖人才。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拟上报的各层次教研、科研项目,并提供审查意见。
对学院设立的专项教研、科研基金项目计划进行评审。
第九条对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及聘任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审核、讨论院长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本院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其人选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院长为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院长聘任,第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但续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院学术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教科研室,承担委员会经常性工作。
第四章委员职责第十五条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严谨治学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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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研究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根据学科发展、专业构成、教师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名额。
本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工作在教学、科研、实务第一线;
(四)关心本单位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选举等方式产生,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或执行院长聘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名额空缺时,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候选人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全体委员1/2 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由院长或执行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3-5 名,由主任委员提名,
1/2 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 名,以及根据需要设置专职秘书。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再担任本单位教师及职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多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本单位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重大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
(二)重大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三)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或授权学院领导组织专家评定:(一)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二)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单位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
项目合作;
(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本单位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本单位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除不享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以上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专业判断;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对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责,对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运行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本单位主要领导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定、咨询相关事项;在会议无法达到委员应到人数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院领导通过函询、电话等方式征询全体委员的具体意见,开展相应工作。
在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以授权研究院常设领导机构的形式处
理有关业务,处理结果应当在下次例会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院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1/2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1/2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或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本单位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