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德沃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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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6274(2003)04—021—02
试论德沃金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理论
张 敏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内容摘要】平等地关心和受尊重的权利是德沃金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反对政府的权利也正是以此为核心价值。德沃金认为反对政府的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道德权利,它的强硬意义意味着社会普遍利益、多数人的利益及预想的重大利益都不能成为剥夺它的正当理由。同时,公民的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政府的宽容。
【关键词】德沃金 反对政府 权利
【分类号】DF11Π17Π4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律哲学家德沃金的一部力作,13章内容主要阐述了两大理论,一是在主要与哈特的批驳、对话中阐述了他的原则论;二是他的以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为核心的权利论。笔者在此试就他的权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反对政府的权利谈谈自己的领会。
德沃金认为,公民并不仅仅享有法律之内的权利,还享有法律权利之外的道德权利,其中之一就是反对政府的权利。在受自由平等观支配的社会里,政府必须认真地看待权利,以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每一个公民。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因为即使在一个原则上是公平的社会里,也仍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对此,每当法律错误地侵犯他反对政府的权利的时候,他就拥有一种强硬意义上的违反法律的权利,他可以服从自己的道德信念和良知以做出判断。所以反对政府的权利与善良违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德沃金提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有其历史的渊源。在中世纪的西欧,教皇的教义钳制了人的思想自由,但是约翰・索尔兹伯里、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思想仍然折射出法治的光芒和人文的精神,索尔兹伯里非常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认为一个暴君与明智的国王之间,只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是否服从法律。人们可以不服从暴君,并且可推翻暴君统治和杀掉暴君。阿奎那认为,法律就是“公共幸福”,如果政府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幸福,人民可以起身反抗。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许多启蒙思想家仍然提出这种理论,如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认为,人们享有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种种自然权利,这种享有却是很不安全的,随时都会遭到破坏。于是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把一部分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社会,目的只是以此用来为他们谋取福利,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一旦社会或立法机关行使权力超出了公共福利的需求,人民就有权利进行反抗。
一、反对政府的权利是一种强硬意义上的权利
“强硬意义”的权利的意思是:即使政府认为公民的权利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它也是错误的。以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为例,必须具有以下含义:即使政府认为公民要说的话所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政府阻止他们发表言论也是错误的。同样地,反对政府的权利意味着他依据他个人的道德信念和良知判断去行为并非不当的行为,政府阻止他行使这个权利是错误的,即使具有某些法律上的理由。
从德沃金第七章中的有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的普遍利益、多数人的权利、预想的重大利益都不能成为剥夺反对政府的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这里面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认为为了社会的普遍利益可以阻止一个人做他有权利做的事情,纯粹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这个利益就是设想的尊重法律而带来的利益。正如德沃金所说“除非牺牲某些东西,否则夸耀我们尊重个
人权利是毫无意义的”。①第二,多数人的权利根本不是能与个人基本权利相对抗的“相独立的权利”,它不能作为压制公民反对
政府的权利的理由。“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无效,那么,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存在就岌岌可危了。反对政府的权利必须是某些事情的权利,即使在多数人认为这样做是成熟的,这样做的
结果可能使多数人的比以前更糟时也是如此。”
②第三,预想的重大利益同样不能证明剥夺反对政府的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同时,德沃金也限定了反对政府的权利的范围,他认为,并非所有法律上的权利,甚至宪法性的权利也不全是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只有那些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才是强硬意义上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直接体现或保护“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的。另外,下列两个理由可以限制公民反对政府权利的行使,一是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如个人安全的权利与公民享有的反对政府的权利相冲突,此时,可以在两者之中做出“权衡”,保护较重要的,牺牲较次要的;二是国家面临一种明显的、现实的、巨大的危险,如处于战争状态。
德沃金如此强烈的民权思想固然与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政治分裂的特定历史背景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不正义的对越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女权运动等密切相关,但是根据德沃金的“基本检验标准”,他的权利理论仍促使我们自省。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作为个体的“人”,公民的个人权利也随之处于相当淡漠的处境,“个人服从集体、服从社会、服从国家”、“少数服从多数”历来是我们所倡导的优良品德,反对政府的权利在我们看来,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德沃金的这一理论无疑似水
第4期2003年8月 政法论丛Zheng Fa Lun C ong No.4Aug.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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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击石,相信能掀起诸多人心中的圈圈涟漪。我们的宪法规定了一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平等……可是我们仍需要反省这些权利保障到何种程度,我们是否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就是如此神圣,以至于当它带来的害处大于好处时,还能保证不剥夺他说话的权利?我们是否认为我们的游行示威法有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它是否使政府认识到,阻止一个人说话或者示威,是对这个人的侮辱,有时是深深的侮辱,而从中获得的利益,以其他的方式,虽然有时是代价较高的方式,也是可以得到的。
二、反对政府的权利需要政府的宽容
不宽容或歧视通常是针对少数人群体的,所以如何保护少数就成为坚持宽容原则时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当今社会保护少数的首要问题是对待不同政见者的宽容。不同政见者可能就会以善意违法的行为来反对政府。我们必须承认存在这样一种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认为持不同政见者善良违法而应受惩罚的人们有一假设观点,即:持不同政见者们知道,他们正在违反一个有效的法律,并且,他们所主张的特权就是违反某一法律,如征兵法、游行法,而不受惩罚的特权。但是在这里,该法律的有效性可能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些人冒着风险,根据道德要求去违反它们———如果这种法律不是明确无效———也是值得怀疑的。德沃金分析了当法律本身的有效性令人怀疑时,持不同政见者行为的三种可能模式,得出了几个结论:当法律不确定时,也就是说双方都可以提出似乎有理论的论辩时,则一个遵循自己的判断的公民并不是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实践允许并且鼓励他去遵循他自己的判断。为此理由,只要政府可能,而且不损害其他政策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都负有努力去保护他的一个特殊的义务。因此,公平之路存在于宽容之中。“暂时容忍不同政见是允许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继续下去,直到它得出更为清楚的答案为止的一个办法”。①
政府对少数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予以宽容是发展理性的政治道德的重要途径。根据德沃金的观点,道德的发展不是靠政府命令所能实现的,而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并且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发现的过程,它不是仅靠政府官员、法律学家等特殊群体的人所能建立起来的。“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也要求政府的行为具有理性:即它们的思维与支配我们自己的道德思想中的理性具有同样的理性标准……政府对于道德的主张并不是仅仅根据信心就可以接受的……同样道理,政府不能够只宣布它具有超级的道德感觉,然后期待生活在一个理性的政治道德制度之下的人们仅凭着对它们的信心就接受其道德主张。”②宽容公民个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宽容公民个人基于自己的判断去为违法的行为,也许就是发现“政治道德”的机会。只要一个人是按他自己的良知和判断而不是怀着恶意去对抗政府而行为的,他就应该得到政府平等的宽容和理解,如果某些反抗政府的行为还只存在于极少数人,那么政府似乎无需在意,如果某些反抗政府的行为已经扩大到多数人的认可,那么政府应该反思,而不应是压制。
古代儒家的宽容思想在中国传统政治和法文化中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关于宽容问题的理念与精神,如和而不同、放言议政。中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事业之中,如何在政治和道德实践中发扬这种宽容文化,是政府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目前在我们周围存在着很多“敏感”问题,如每逢两会召开期间的群众上访,如果我们承认一个人享有说话的权利,如果支持这个权利的理由延伸到较为激进的政治言论,如果这样的言论和由上访引起的冲突行为的关系是不清楚的,那么,政府就没有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拒绝这个权利。当然这种侵犯说话的权利可能是代价最小的事情,或者是最少损害政治道德的事情,或者是政治上最受欢迎的事情,但是这些都是功利主义的观点。只要我们承认一个人的尊严与平等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少数人为了追求这种尊严与平等而采取对抗政府的行为就是政府应该容忍的。
三、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是反对政府权利制度的核心价值
在德沃金的主张里,作为公民有违反法律这种权利的前提是公民首先具有反对政府的权利。后一种权利是美国借以夸耀其民主制度的一大依据,认真对待这类权利,是维护制度的合理性,建立制度的尊严的关键,因而,这一权利一旦被法律错误地加以侵害,公民就有权不遵守这样的法律。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是以“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为依据和服务目标的。当政府在政治上决定对公民采取抬一种、压一种的态度时,公民反对政府就是合理的。所以,主张公民在某种情况下有违反法律的权利,就是为了维护公民享有“平等关心与尊重的权利”,从而使一个社会保持原则上的公平。而只有在一个被认为是公正的社会里,社会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统治秩序才会相对稳定,统治者的利益才能得以实现。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对非暴力反抗的)容忍将增进对官员的尊重,对他们所颁布的大多数法律的尊重”。③
德沃金在与罗尔斯的对话中阐释了这种抽象意义上平等的含义:“每个人的预期利益必须存在于同一的解决办法之中。每个人,无论他是谁,不论他的特点和兴趣如何,都应受到平等对待,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是靠这样的事实,这就是没有人能够借助于与其他人不同来保证自己得到更好的处境。”④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强者通常可以保证自己得到这样的关心和尊重,而社会中的弱者,也有权利享有他们的政府的平等关心和尊重,而且政府往往更应对后者提供一种特殊的保护。当然德沃金也指出,违反法律、反对政府并不是少数人(往往是弱势群体)的特权,而只能是基于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不违背自己的判断而为正当的行为。我们认为,只要反对政府的行为是持不同政见者的少数人为了实现保障他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地位,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有意义的。一旦权利得到认可,就不能仅仅因为社会将为这个代价的行使付出进一步的代价而取消这项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但是具体到某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也不可否认地存在一些问题,如随意剥夺一项权利、对本应保护的权利的侵害漠然处之、对弱势群体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照顾等等。鉴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并非一定要照搬德沃金所提出的反对政府的权利、公民违反法律的权利的内容,但我们必须从他的理论中获得一些启示,如:强化立法监督程序;完善国家损害赔偿制度;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关注不同的声音;对一些过激的事件保持冷静的头脑,对事件反映出的动机做出正确的区分和判断;在任何时候不能压制人说话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资源处于劣势的少数人,不能仅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要求他们表现出多高的风格,因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政府有责任给予他们特殊的照顾和关心,同时尊重他们主张权利的每个行为……等等。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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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