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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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申请材料要求

(2013年1月1日)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所有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等,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相应机组均应获得电力业务许可。与输供电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应持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的,也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申请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火电类(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则需同时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法人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和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㈣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㈤发电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证明材料,并且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有关规定。

㈥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以及按规定必须加装脱硫脱销设施的已运行燃煤发电机组应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或有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运行的证明材料。

对于暂未验收的其他新建火电机组,可先期提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自评报告》(格式可下载)、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投运情况说明和有管理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运行的证明材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㈦发电项目及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项目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项目

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机组,可提供发电机组通过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移交生产等与进度相对应的规范的证明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㈧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许可的,应提供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二、小水电类(装机50MW以下)(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则需同时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法人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和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

㈣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㈤发电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证明材料,并且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有关规定。

㈥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已运行的机组,可提交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运行的意见)。

㈦发电项目及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于接入地(市)级电网调度及以上的新建小水电项目:提供项目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机组,可提供发电机组通过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移交生产等与进度相对应的规范的证明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对于接入地(市)级电网调度及以下的新建小水电项目:提供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机组,可提供发电机组通过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移交生产等与进度相对应的规范的证明

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三、风电类(包括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企业,则需同时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㈢法人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和具有合格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

金状况的说明。

㈣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㈤发电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证明材料,并且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有关规定。

㈥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提供(经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机组,可先期提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自评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㈦发电项目及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提供项目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机组,可提供发电机组通过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移交生产等与进度相对应的规范的证明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按许可证副本备注期限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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