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售后回购账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售后回购业务中,在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应付款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回购期间每月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回购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回购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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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收入准则】销售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财税处理正规范本(通用版)
【新收入准则】销售合同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财税处理引言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销售合同中附带销售退回条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销售退回条款即指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方有权将已购买的商品退回给卖方,并获得全额或部分退款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对销售合同中的退回条款进行财税处理。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销售退回条款的财务处理销售合同中的退回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处理事项。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企业需要根据要素对销售退回条款进行财务处理:1.退回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间退回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间是影响销售退回条款财务处理的重要因素。
如果退回商品的控制权未转移,则销售退回条款应当被视为一项承诺给买方的退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已发生的退回商品数量和退回条款金额计提相应的退款准备金。
2.退回商品的价值变动退回商品的价值变动也会对销售退回条款的财务处理产生影响。
如果退回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据此对销售退回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反映退回商品价值的变化。
3.销售退回的成本和费用与销售退回条款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也需要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进行适当的处理。
如果企业需要对退回商品进行重新检查、维修或降价销售,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当被列入销售退回条款的成本中。
销售退回条款的税务处理除了财务处理外,销售退回条款还需要根据税法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退回条款的税务处理涉及方面:1.增值税退税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买方对已购买的商品进行退回时,卖方可以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增值税退税。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申请退税,并在纳税申报表中详细列示退税金额。
2.所得税扣减在销售退回条款的财务处理中产生的退款准备金、成本和费用等项目,可能会对企业的所得税申报产生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将这些项目合理地计入所得税的扣减范围内,以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结论销售合同中附带销售退回条款的财税处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
2021.1B28理论探索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分析◎文/李景肖摘 要:售后回购是一种常用的销售方式,指的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作出相应的承诺,日后有选择性地将商品购买回来的销售方式。
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中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两种可能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进而分析了售后回购交易中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税务。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财税处理0 引言在企业的事务处理中,或有关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售后回购交易一直都是难点。
尤其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异会成为交易双方进行会计处理时的难题。
因为对于售后回购以及相关交易,税法并没有比较清晰的规定,从而使得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交易存在较大问题,在税务处理方面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不同情形的售后回购交易进行了探究。
1 售后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财务处理假设甲公司为销售方,乙公司为购买方,双方通常设定为一般纳税人。
假如双方在7月1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上填写的销售物品价格和相关税务合计为116万元,在专票上填写的售价为100万元,这次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额为13万元。
此交易中销售方的成本约为80万元,双方在交易前就签订了合同,乙公司在物品发售前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
在甲公司收到款项的次日,交易双方根据原有合同又签订了附加合同,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
条款中写明甲公司会在11月30日回购此商品,回购价为110万元,此价格为不含税回购价。
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在合理的时间行使回购权利,并支付给乙公司124.3万元回购款,同时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会计处理结合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在售后回购方面的财务处理分别为: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当天即7月1日,甲公司会收到此交易的货款,共113万元,其中应交税费为13万元,主要是应交的增值税,合同负债为100万元。
在后续交易中,如果回购价比原售价要高,则甲、乙双方需要按照融资处理,根据回购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2024年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范文
《收入准则解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四)》篇一一、引言在会计实务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是收入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释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其背景、目的和意义,旨在帮助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准则,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特定交易会计处理概述特定交易会计处理是指在会计准则框架下,针对特定业务交易进行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特定交易的类型及会计处理1. 销售退货:销售退货是特定交易中常见的类型。
当企业发生销售退货时,应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销售退货应冲减当期收入,并相应调整成本。
2. 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将商品或资产销售后,再以一定价格回购的行为。
对于售后回购,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回购价格应作为负债处理,并在回购日进行相关会计调整。
3.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是指企业预先收取客户的款项。
对于预收账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实际发生相关成本时再确认收入。
4. 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企业将资产销售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的行为。
对于售后租回,应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关注是否存在融资性质,以确定是否应将部分款项作为融资处理。
四、特定交易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1. 遵循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谨慎性原则: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确保会计处理的谨慎性。
3. 关注融资性质:对于存在融资性质的特定交易,如售后租回等,应关注其融资性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4. 保持会计信息一致性:在处理特定交易时,应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误导的情况。
五、结论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是收入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人员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理解和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一、引言售后回购是指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的条款与投资者签署了产品回购协议,以便投资者可以决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购。
如果回购条款允许一定时间,则公司必须购买投资者希望出售的产品,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当前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售后回购可以确保投资者在订购产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继续参与资产回购。
目的是增加潜在投资者的信心,不仅实现项目资金的目标,而且要找到尽可能多的潜在买家,而且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在售后业务中,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征税。
在公司产品销售的订购阶段,公司在产品订购协议中包含回购条款,根据该条款,与已出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尚未转移,也无法确认为销售。
应暂时停止支付与产品销售有关的税费。
回购流程的第一步是为投资者提供利用回购期权的机会。
如果满足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回购条件,则投资者行使回购权,该回购权不应视为投资者资产的转让,而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
赎回金额大于原始认购金额,这被视为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
在第二类情形中,如果客户有充分的经济动机行使要求回购权利,则售后回购应作为租赁或融资交易,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导致某些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更大的税收差异。
本文从特定交易和收入确认时间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新收入标准下的税收差异,并研究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帮助会计师更好地理解新收入标准以及公司如何继续纳税处理。
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前,公司会计准则并未包含针对此类业务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而售后回购被视为销售和采购之间的两个链接。
出售的商品应记为收入,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公司税中包含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单一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类型的业务,这是很随意的,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性质。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影响了财务报告中信息的质量。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不仅定义了售后回购的概念,而且还提供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核算相关规则,以避免在实践中混淆会计核算,并提高会计准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售后回购怎么做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
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因此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
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因此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
【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
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70000贷:其他应付款100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
借:财务费用20000贷:其他应付款2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贷:发出商品800000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贷:银行存款1287000。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一、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1.销售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销售商品收到的款项记入银行存款,同时确认对其他应付款的负债,因为销售方有义务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销售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销售方实质上是在融资,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费用计提,并增加其他应付款的余额。
3.销售方购回商品时: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应减少其他应付款的余额,并确认因回购商品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购货方1.购进商品时(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借: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说明:购货方支付款项购进商品,同时确认对其他应收款的债权,因为预期销售方将在未来回购这些商品。
同时,根据购进额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说明: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购货方实质上是在出借资金,因此回购期间的差额应作为利息收入计提,并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
3.销售方回购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说明:当销售方按约定回购商品时,购货方收到款项,减少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并根据回购价格计算并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如果适用)。
但通常情况下,购货方在回购环节不确认销项税,因为这不是其销售行为。
此处的销项税可能是指购货方将商品再次出售时产生的,与售后回购环节无直接关联。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销项税。
请注意,以上会计分录仅供参考,具体处理可能因企业实际情况、会计准则及税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
会计实务: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税处理
销售合同中的售后回购约定条款的财税处理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当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时,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呢?根据肖太寿老师提出的合同控税理论:合同与账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税务处理相匹配。
可以得出结论:销售合同中有售后回购条款约定,其必须与账务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售后回购的确认和计量作
了如下规范:“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
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基于以上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上与税法上规定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与税。
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内容:售后回购是指公司出售资产后,再次购回同一资产或类似资产的交易。
新的会计准则对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讨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处理原则、方法和实例。
通过对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
`请编写文章1.1 概述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将会围绕着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展开讨论。
首先会介绍售后回购的概念和背景,然后详细阐述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和实例。
最后将总结新准则对售后回购会计处理的影响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提出相关建议。
整篇文章将以逻辑清晰、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和专业观点,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了解和参考价值。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和实例。
同时,我们还将总结新准则对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和建议,为相关企业和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和应用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从而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新的会计准则变化。
2.正文2.1 新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在新的准则下,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
下面将分别介绍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和实例。
2.1.1 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循收入确认、资产和负债确认等会计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公司需要确认售后回购的资产和负债,并在适当的时点确认相关的收入。
另外,根据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原则,公司需要对售后回购进行适当的披露,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1.2 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新准则,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回购业务的初次确认、后续测量以及利润或亏损的确认。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原则售后回购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定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如回购价格等内容),将售出的商品重新买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售后回购方式下是否按销售、回购两项业务分别处理,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实现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这四个条件,在销贷方没有回购选择权的前提下,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当销货方在回购商品时,如果回购价格是以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到买方,但买方并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商品的控制权仍在卖方;第二,销货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回购,且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这种情况下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都由卖方所有或控制,且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售后回购业务与收入确认的第二个条件不符,同时如果回购价格在合同中订明,则与第一个条件也不符。
所以,一般而言,售后回购并不能确认收入,其实质上是一种融资的行为。
会计核算中,该项业务不作收入处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然,如果销货方有回购选择权,并且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同时回购的可能性很小,那么也可在售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与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一、售后回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其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
1.会计
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2.税法
(1)增值税和营业税
销售过程和回购过程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印花税
按照购销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售后回购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售后回购一般不确认收入,具体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发出商品时,按销售价格,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账户,按发出商品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项目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记录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时,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账户。
(3)回购价格如果大于原售价的,其差额可视同为利息,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重新回购商品时,按回购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按增值税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该账户,最后按上述账户的差额,借记”库存商品”。
下面是广州恒企会计学校小编为您整理的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实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实例1 A, B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A公司因需要融资,于2014年7月1日将其生产的一批商品销售给B公司,不含税售价为500万元,商品成本为420万元,B 公司支付了价款。
按照双方协议,A公司将在1年后以550万元的价格回购。
A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按协议价格回购了该批商品,并支付了货款。
A公司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1) 2014年7月1日销售商品借记:银行存款5850000贷记:库存商品4200000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800000(2) 2014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应负担的价差利息25万元借记:财务费用250000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250000(3) 2015年6月30日,计提另外一半利息费用同(2)(4) 2015年6月30日回购商品借记:库存商品4200000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35000待转库存商品差价1300000贷记:银行存款6435000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以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行权日时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应该按照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对于有等待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在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
在可行权日以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4]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某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461号)的规定,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如下:(一)企业(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售后回购的税务处理
收入费用和利润-----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技巧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也就是说,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而企业上认为售后回购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
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均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处理,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本文主要以会计上回购不确认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定2007年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
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
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
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没有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出;第二种情况是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并假设2007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解析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案例解析)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在会计处理方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
这种租赁交易一般构成经营租赁,出售方(出租房)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租赁收入。
第二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对方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金融负债的确认,同时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事项的税会差异分析作者:欧阳琴燕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12期摘要:從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到2020年1月政策正式实施,四年间,实务界对收入的确认计量问题进行了多次实践,同时会计司已经多次出台了应用指导案例。
新收入准则的不断推进,使纳税人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面对各种调整项充满了困惑。
对于这些调整导致的税会差异,实务界细分为三种情形: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交易价格的差异、特定交易的差异。
前两者的税会差异研究得比较透彻,而特定交易的差异研究得却很模糊。
因此,文章结合实际案例,通过研究其中涉及较广的售后回购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分析其存在的税会差异,并提出适用于企业实务处理的应对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售后回购;税会差异;风险规避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2-0131-04DOI:10.13939/ki.zgsc.2024.12.0331引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要求财务人员能够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基准,准确的按照收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收入,同时信息披露强制要求企业对重大金额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作出说明[1]。
与旧准则相比,收入确认的核算过程比之前复杂得多,但是税法并没有与其保持一致步伐进行修订[2],使各业务类型处理的方式产生迥然不同的税会差异,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税会差异主要由收入确认时点、交易价格、特殊交易三个方面产生[3]。
其中前两者研究得已经较为透彻,而针对特殊交易产生的税会差异,由于税法指导上缺乏详细阐述,在实际处理上还比较模糊,给学者们留下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比如贲采平(2020)针对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交易提出由于新准则先确认合同负债,客户行权时才确认收入,而税法收入确认在收讫发票的当天,因此产生了税会差异[4]。
陈哲(2022)则根据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事项的税会处理差异进行了探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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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案例解析)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一种情形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售后回购在会计处理方面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
这种租赁交易一般构成经营租赁,出售方(出租房)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理方法分摊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租赁收入。
第二种:回购价格≥原售价,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对方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金融负债的确认,同时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说明: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直接确认收入的,只有在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才会作为负债确认。
【案例-1】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在2018年7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6万元。
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收到。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
7月2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同年11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乙公司在2018年行使了回购的权力,甲公司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127.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甲公司已执行新收入准则。
问题:甲公司2018年度售后回购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1)2018年7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万元
合同负债 100万元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售后回购融资利息 10万元
贷:合同负债 10万元
(3)11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回购价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6万元
其他应付款 1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7.6万元
2.税务处理及纳税调整
案例中情况,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满足“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的条件,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
【案例-2】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
A公司是一家钢铁制造企业,生产的产品用建筑用架管。
在2018年6月30日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B公司销售一批架管,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6万元。
当日商品发出,款项已收到。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
7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价税合计92.80。
B公司在2020年行使了回购的权力,A公司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92.8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料:假设架管可以使用8年,在使用期间按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10%。
假定A公司已经执行新收入准则。
问题:A公司售后回购业务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分析:案例所及的售后回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根据新修订的收入准则规定,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视为租赁交易。
根据租赁准则规定,案例中售后回购形成的租赁属于经营性租赁,不构成融资性租赁。
1.会计处理
(1)2018年6月30日收到销售款:
借:银行存款 127.6万元
贷:合同负债 1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万元
同时,发出商品:
借: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架管) 80万元
贷:存货 80万元
(2)2018年度确认租赁收入
假定按直线法分配,则2018年度应分配确认收入=(110-80)/2*2=7.5万元
借:合同负债 7.5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7.5万元
同样道理,2019年度应确认租赁收入15万元,2020年度应确认租赁收入7.5万元。
会计分录不再赘述。
(3)2018年度确认架管折旧
2018年度折旧额=80*(1-10%)/(8*2)=4.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租赁成本 4.5万元
贷:累计折旧 4.5万元
同样道理,2019年度应确认租赁成本及固定资产折旧9万元,2020年度应确认租赁成本和固定资产折旧4.5万元。
会计分录不再赘述。
(4)2020年6月回购:
借:合同负债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8万元
贷:银行存款 92.80万元
对于回购回来的架管,根据A公司对其后续处理,作出恰当的会计处理。
如果是继续用于出租,则不做会计处理,将其继续保留在“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内即可。
如果折价销售处理,直接按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处理。
假定A公司在收回该批架管后,在2020年7月以75万元(不含税价)对外出售了并收到货款。
则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万元
贷: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架管) 62万元(80-9*2)
第二步:
借:银行存款 87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7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万元
第三步: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万元
贷:资产处置收益 13万元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案例中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处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该项规定直接点明了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情况,但是对于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情况却并没有详细阐明。
对于“有证据表明”的证据具体是什么,后续也没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因此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都只是认可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情况下,才可以做负债确认而不做收入确认。
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税务争议以及税务风险,建议对于售后回购的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在税务处理时还是先做收入确认。
因此,A公司2018年度对于架管应确认销售收入110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2020年度应确认购入资产,计税基础是80万元。
3.税会差异分析
2018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7.5万元,确认成本4.5万元;而税务方面,需要确认收入110万元,成本80万元。
其中差异均需要做纳税调整。
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了租赁收入和成本,而税务方面什么不需要确认,因此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020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成本,而税务方面仍然不需要确认租赁收入和成本,仅仅只是需要确认购入资产及计税基础即可。
但是,售后回购的管架计税基础是回购价格,因此计税基础是80万元;而会计处理的结果,管架已经作为出租的固定资产处理,通过两年折旧,到2020年6月30日时,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是62万元(80万元-9万元*2)。
另外,税务上回购资产仍然属于存货性质,与会计处理计入固定资产也是存在差异的。
如果后续处置,也要注意资产类别的差异。
4.纳税调整
下面通过A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具体过程。
(1)2018年度填报与调整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如表-1:
第二步:填写《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如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