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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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

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

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六、冷战后的国际法
1,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2,法律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增多; 3,国际法中国际合作的加强; 4,全球共识的法律意识日益明显; 5,国际法对普通国民的影响或作用日益突出。
6
五、现代国际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 发展的主要方面:
5
1,确认民族自决与和平共处的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覆盖全球; 3,国际法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 方面关系,还涉及南极、海洋与太空; 4,国际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 5,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工程开始; 6,大量新的分支法律出现,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3
(1)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相互合作;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6)主权平等; (7)诚实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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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法国宪法》(1791)与《国家权力和义务宣言草
案》
主要特点:1,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 2,国际法领域增加;国际会议、常设外交使节 3,适用范围扩大。 强权、治外法权和殖民制度 the capitulation system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的大发展 1,武力使用的无限制权; 正义战转向无差别战 自然法转向实证法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仲裁制度); 3,禁止奴隶贸易; 4,战争法的人道化; 5,早期国际组织的出现; 6,1899年与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
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国际法的渊源: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 形式渊源:法律程序和方法 实质渊源:存在证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广大朋友们,关于“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这里所指的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法律形式。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通说的国际法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方式的两个渊源,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国际社会内没有超国家的立法机关。

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和认可而制定的,凡以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称为协定国际法,而以惯例形式实现的则为习惯国际法。

对于国际法渊源如何理解,西方和前苏联的法学家有着各种见解。

西方国际法学家斯塔克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可解释为国际法律学家所确立的规则并予以适用的那些实际材料,可分为五个主要类别或形式,即惯例;条约;司法判决或仲裁法庭判决;法学著作;国际机构、组织的决议或决定。

”前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等认为:“所谓法律渊源是指那些表现固定法律规范的正式形式,法律渊源是一个或几个法律规范存在的外表形式”,认为国际法渊源有三个,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文件。

此外还主张把司法判决、学者的见解等列为辅助渊源,但仅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上一切工作的工具,其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一般多边条约,即有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宣告或修改国际法规范、或创立某些新的国际制度为目的和内容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国际法上称之为“造发性条约”(Law-makingtreaties),即规定的内容是当事国为了达到共同目的而规定的一般行为规范。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多边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西方国际法学者布赖尔利(Brierly)认为,由于下列三种目的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可称为造发性条约,“或宣布对某一特定问题法律规定的理解、或规定某项新的一般行为规则、或确立某项国际制度”。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

国际法渊源的定义国际法渊源指的是构成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的有效来源或根本来源。

从历史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等。

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协议、协定和谅解,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惯例等。

从实践角度来看,国际法的渊源则包括国际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裁决、学者著作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资料等。

在国际法的演变过程中,国际法渊源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演变。

早期国际法主要依赖于习惯和惯例,但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条约和国际组织决议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等也成为了补充和解释国际法规则的重要来源。

总之,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学界和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深入研究和理解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演变及实践应用,对于掌握国际法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三个方面: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之一,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它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它反映了许多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观。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国际法的重要判例包括朗宁案和贝乌鸦案等。

朗宁案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解决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贝乌鸦案则涉及到了国际河流航行权的问题,它明确了在国际河流上行驶的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则。

这些判例不仅解决了具体的法律问题,而且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际法和区域法之间的关系因区域而异。

以欧盟法和非洲法为例,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和贡献不可忽视。

欧盟法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非洲法则是非洲统一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它规定了非洲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些区域法在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解决区域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1、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1。

国际法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开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荷兰):国际法之父,《海洋自由论》、《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两个基本渊源:(一)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家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习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存在各国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二是心理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第七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不做要求)B.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绝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秩序。

主要依据是:第一,两者各有不同主体和调整对象。

国内法调整国家统治下的个人之间的和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第二,两者的渊源不同。

国内法渊源是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制订的制定法;国际法的渊源则是国际社会之内形成的习惯和国际社会成员所缔结的条约,特别是造法性条约。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记标题)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说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利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的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一)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标准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预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2、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是国际法的补充原则3、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4、国际法的编纂: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6、国家主权: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主权不仅是权力,还意味着责任。

7、自卫权: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其行使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外,还受其他条件限制8、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的情况。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联的特定国际法权利和义务9、普遍管辖权: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10、国家豁免: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11、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为了其本身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领域之外所犯罪行所实施的管辖12、国籍:一个人是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确定个人法律地位的依据,通常由国内法规定13、外交保护: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造法性条约对第三
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5条、 36条规定 第35条:“如果条约缔约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 确定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 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Article 35 Treaties providing for obligations for third States An obligation arises for a third State from a provision of a treaty if the parties to the treaty intend the provision to be the means of establishing the obligation and the third State expressly accepts that obligation in writing.

第36条:“一、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 或其所属一组国家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表示同意, 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该项权利。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 定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二、依第一项行使权利之国 家应尊重条约所规定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该项权利。”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2 、契约性条约的造法性 (1)对缔约方的造法性 (2)对普遍国际法的“在先造法” (prior 1aw-making)意义?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学概论★★1、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将国际法有关具体规则变成国内法体系,以国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国内法缺失有关国际规则所要求的内容,则制定新的国内法;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则通过法律修改程序修改国内法。

(2)并入:国家在其国内法(通常是宪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从整体上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2、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4)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条约保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即免除或变更国家所需承担的某项义务。

4、★★国际法基本原则(1)含义: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各国公认:主要表现为条约的缔结或者习惯被接受;普遍约束力:公认之后适用于各个国家;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④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是由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任何国家不得以侵害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应寻求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而不得诉诸战争。

(4)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条约必须遵守。

(6)民族自决原则:一个现存国家的人们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人民拥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④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的时期。

在古代,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基于和平与公正原则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以互相尊重和互助为基础。

不同文明古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有几个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其一是《威斯特法利亚条约》的签署,这是1648年欧洲百年战争
的结束。

该条约确立了国家主权的原则,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和平与法律的规定。

这使得国际法逐渐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基准。

另一个重要事件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
列强签署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这份条约揭示了国际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国家间权力的不平等。

这一事件激发了中国学者对国际法的研究和探讨。

20世纪,特别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法得到了进一步
的发展和完善。

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法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机制。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逐渐得到建立。

当今世界,国际法已经成为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框架。

通过国际法,国家之间共同努力解决争端、保护人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尽管国际法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但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尊重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以促进更加公正和有序的国际秩序的建立。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3、国际习惯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向,条 约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习惯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 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程 2 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形成习惯法规范。 (3)在存在条约规范的领域,习惯规范仍可持续支配非 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系。
D、国际习惯对新国家效力问题的意义?
新国家曾反对哪些国际习惯?
领海规则:3海里或200海里 征收补偿标准:赫尔规则(Hull Rule)、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与适当补偿规 则(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国家豁免标准:限制豁免(doctrine of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 除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4)不受条约失效、撤回制度影响
【案例】庇护权案(the Asylum Case) 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秘鲁总统下令 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 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Haya de la Torre)进 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给 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 》(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 离境。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 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 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 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4、个人或法人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是将它理解为国际法原则,二是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三是将它视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条约在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并入、转化、混合式一是并入(又称纳入)或直接适用,也就是国内法原则上作出的规定,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而不需制定新的国内法。

二是转化或间接适用:即国家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

三是混合式,也就是根据条约的性质,分别采取并入适用和转化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1、国内法优于条约2、条约优于国内法3、条约的地位与国内法相等4、条约优于宪法。

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适用: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3、国际条约与相关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内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贯穿于全部领域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5、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人民自决权原则内政:即在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包括外交事务。

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其标准是国际法。

如果某一事项原则上不受国际法规范,它就属于国家之间内管辖事项,是内政。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中央政府4、主权永久的中立国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过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以及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它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立案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国家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管辖豁免:指一国法院不得对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外国的明示同意。

国际法

国际法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及如何适用作成一般性规定,只是在若干部门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规定。
中国对其缔约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都兼而采之,但从实践来看,中国对条约多采用直接适用的方式。对国际习惯争议较多。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或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
政府更迭:(1)社会革命(2)政变
承认的依据:
“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并且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服从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6.私人行为:(1)私人如果经国家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并在特定情况下以此种资格行事;(2)私人行为如果实际上按照国家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3)私人在官方当局不在时或缺席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时(4)政府对私人的行为予以确认并当做国家的行为;(5)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私人对他国做侵害行为,或未“适当注意”防止私人对他国做出侵害行为。
2、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2)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3、国家承认的方式:
明示和默示。
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4、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4、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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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 1)国际习惯与国际商事惯例的区 别——来源、效力、稳定性、适用 国际商事惯例:来源于商人之间的 惯常实践并经由国内法或国际公约而发 生私法上的效果

2)我国立法表述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 我国法 律未作 规定 “ 可以适 用国际 惯 例。”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 以适用国际惯例”。 《票据法》、《海商法》等类似规定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2 、契约性条约的造法性 (1)对缔约方的造法性 (2)对普遍国际法的“在先造法” (prior 1aw-making)意义?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 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 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 前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 的国家,有提出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2)普遍性(university)——数量要件 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 2)沉默对国际习惯形成的意义?

A、沉默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A)私法领域 ——沉默视为同意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为前提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 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公法领域 ——沉默权的设定
(三)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l款之理解:“法院对于陈诉各 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 时应适用:(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 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 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 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 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 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者。”








区别: A、效力差异 习惯做法、通例:无约束力 惯例:社会性、道德性的、商业性约束力 习惯:被认为或被接受为法律 B、稳定性/一致性差异 习惯做法、通例、惯例:简单的行为重复,可 能相互冲突、前后矛盾,可被改变或舍弃 习惯:稳定性,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 C、适用差异 惯例: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作为事实应由当事 人举证 习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同意或认知为前提, 一般无须当事人主张或证明,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和适用
2)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 A 、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 约 B 、创立新国家的条约 C 、边界条约
(3)条约以习惯形式对第三 方产生约束力

1)习惯法的条约化 2)条约规则发展成习惯法 A、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 原因? B、条约规则发展成习惯法的优点 及缺陷?
四、当代国际法的条约化/成文化趋势
3 、造法性条约的普遍适用性 (1)如何确定多边条约的第三方?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及适用例 外——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 权利的特殊情形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 条:“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 创设义务或权利”。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 定 第35条:“如果条约缔约国有意以条约 之一项规定作为确定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 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 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 第36条:“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 之一项规定对一第三国或其所属一组国家 或所有国家给予一项权利,而该第三国对此 表示同意,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享有 该项权利。第三国倘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 其表示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C)另一种思路——对国际习惯法进 行分类: 强行国际习惯法:属于国际强行法的范 畴,无论国家是否同意,都应当适用; 普遍国际习惯法:涉及所有国际法主体 的利益,为了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应进行 沉默效力的推定; 特殊国际习惯法:应对沉默的推定作严 格要求,如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对沉默不可 能作出其他解释。
2 、国际条约的特征 (1)主体——是否局限于国际法主 体? (2)内容——与国际政治文件的区 别? (3)依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 法公约》的效力? (4)形式——非书面形式国际条约 的效力?
(二)国际条约之分类——契约性条约 (contractual treaties)和造法性条约(1awmaking treaties)
第四章 国际法的渊源 序论: (一)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的含义? (二)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1、国际法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国际 法律规则之外的国际法律意识、正义观念、国际 力量对比关系、国际社会舆论等因素 2、国际法的历史渊源(historical sources):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历史上第一次出现 的形式所在。如不干涉内政原则(1793年法国 《宪法》)、公海自由原则(格老秀斯《海洋自 由论》、“三海里”领海说(宾刻舒克《海洋的 统治》)、大陆架概念(阿根廷政府宣言与美国 政府公告)、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国际 法院北海大陆架案) 3、国际法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国际 法律规则现实存在的方式
(一)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表现 (二)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 1、条约规范相对精确、具体、系统 2、便于作为国际争端解决依据 3、可作出前瞻性、预防性规定 4、条约创立过程相对“民主” (三)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原因? 1、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 2、国际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强 3、国际法的发展需要




二、国际习惯
(一)概念辨析 1、认识论过程: 习 惯 做 法 —— 通 例 —— 惯 例 —— 习 惯 (practice——usage——custom) 习惯做法:无意识的或下意识的经常性行为模 式或行为趋向,不自觉的、听其自然的或顺应性心 态 通例:有意识的、经过考虑和选择的重复性、 惯常性行为 惯例:某一区域内、某一领域中或某一行业上 形成的具有了社会规范效力的习惯做法或普遍实践 习惯:由习惯做法、实践和惯例演化而来的具 有不成文法律性质的公认行为模式 共同点:惯常的行为模式

1990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9条: “国家对归侨、侨眷在境外的正当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国际惯例,给予保护。” 1990年《国旗法》第15条:“在外事活 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 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二)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 《国际法院规约》第38.1.2条: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而经接 受为法律者。” 1、通例的存在 (1)连续性(continity)——时间 要件 1)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
1、第38条第l款的国际法意义? 2、第38条第l款所列举各项是 否都是渊源? 3、第38条第l款所列顺序是否 表明国际法渊源具有效力上的等级 层次(hierarchy)? 4、第38条第1款是否详尽地列 举了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 (一)概述 1 、概念: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 的书面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 要法律形式。 *广义条约与狭义条约之区分
3 、习惯和条约的联系 (1)先后相继,长期并存 (2)相互转化 A、习惯法的条约化 B、条约规范发展成习惯法 (3)相互补充——一般法与特别法 A、习惯的一般规范作用 B、条约对习惯的具体化和更改 C、强行法性质习惯对条约的规范

4、发展趋势
国际法的成文化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一 般趋向,成文法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不成文 法将进一步萎缩,但将是一个漫长的、也许 是永无止境的过程? (1)国际社会基本构架的必然限制。 (2)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紧密化和国际社会组 织化程度的加深,某些领域在较短时间内可持 续支配非缔约国间以及非缔约国与缔约国之间的关 系。
2、国际习惯与条约的比较




(1)国际习惯的缺陷 1)内容的不充实、不系统、不精确 2)作为争端解决依据的困扰——查找习惯 法 3)缺乏前瞻性 4)形成过程的“非民主性” (2)国际习惯相对于条约的优势 1)约束力的普遍性———“坚持反对者”除 外 2)救济方式的多元性 3)不存在撤回或退出机制 4)不受条约保留制度影响

3)国际习惯法对坚持反对者的效力? “坚持反对者学说”(doctrine of persistent objectors):“一 个国家如果在国际习惯法的一项规则产生过程之中坚持反 对,就不受该规则的拘束”。 A、国际实践 【案例】庇护权案(秘鲁诉哥伦比亚,1950) 事实:秘鲁在1948年发生了一次未遂政变。政变的领 导人哈雅· 拉· 德· 托雷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 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哥伦比亚驻秘 鲁大使馆接受了其请求,决定对其予以庇 护。对此哥伦比 亚主张在拉丁美洲国家间存在着国家关于外交庇护的区域 性习惯法规则。 国际法院判决:由于秘鲁拒绝批准1933年《蒙德维的 亚政治庇护公约》,该条约对秘鲁无约束力。此外,哥伦比 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单方确定权”的、 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间的区域习惯,而即使存在这样的区 域习惯,该习惯法也不适用于秘鲁,因为秘鲁在该规则形 成时就持续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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