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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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5]2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的通知 粤办函[2015]23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
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23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16
【摘要】《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诉求办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总页数】5页(P2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5]232号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 [J], ;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4]23号 [J],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20]219号)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0]33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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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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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粤府法[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粤府法〔2011〕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0年3月以前省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0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两项政府规章予以宣布失效;对《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等196项政府规章予以保留。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已分别以省政府令第153、154号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予以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截止2010年3月)1.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粤府〔1983〕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粤府〔1983〕8号发布)3.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粤府〔1983〕288号发布)4.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粤府〔1986〕142号发布)7.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发布)8.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粤办函〔1987〕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9.广东省公路渡口管理办法(粤府〔1987〕9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0.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7〕110号发布)11.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粤府办〔1987〕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12.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88〕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89号修改)13.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粤府〔1988〕1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14.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发布)15.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粤府〔1989〕17号发布)16.广东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粤府函〔1989〕48号发布)17.广东省维护水库移民土地山林房产权属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76号发布)18.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粤府函〔1989〕92号发布)19.广东省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粤府〔1989〕11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20.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发布)21.广东省衡器管理办法(粤府〔1989〕13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142号发布)23.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粤府〔1990〕8号发布)2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粤府〔1990〕1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25.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粤府〔1990〕49号发布)26.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7.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发布)28.广东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粤府〔1990〕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29.广东省国家储备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粤府函〔1991〕136号发布)30.广东省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粤府函〔1991〕137号发布)31.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粤府〔1991〕78号,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32.广东省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若干规定(粤府〔1991〕82号发布)3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粤府〔1991〕99号发布)34.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1991〕13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35.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36.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粤府〔1992〕7号发布)37.广东省民兵工作若干规定(粤府〔1992〕6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38.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粤府〔1992〕69号发布)39.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0.广东省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粤府〔1992〕13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1.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2〕3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第75号修改)4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粤府〔1992〕16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43.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发布)44.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93〕33号发布)45.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府〔1993〕36号发布)46.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粤府函〔1993〕257号发布)47.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93〕72号发布)4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发布)49.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粤府〔1993〕84号发布)50.广东省文物商业管理办法(粤府〔1993〕9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89号修改)5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3〕10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52.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粤府〔1993〕10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3.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粤府〔1993〕14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4.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4〕9号发布)55.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粤府〔1994〕1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56.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7.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粤府〔1994〕72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58.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粤府〔1994〕107号发布)59.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粤府〔1994〕113号发布)60.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61.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粤府函〔199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2.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粤府〔1995〕3号发布)63.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粤府〔1995〕6号发布)64.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发布)65.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发布,粤府〔2003〕40号修改)66.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90号发布)67.粤港澳流动渔民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粤府〔1995〕40号发布)68.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粤府〔1995〕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69.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0.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6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1.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粤府〔1995〕74号发布)72.广东省飞来峡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粤府〔1995〕84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粤府〔1995〕85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修改)74.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布)75.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省政府令第33号修改)76.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6〕12号发布)77.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粤府〔1996〕2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8.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5号修改)79.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发布)80.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发布,省政府令第36号、第75号修改)81.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府〔1996〕55号发布)82.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粤府〔1996〕67号发布)83.广东省县级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粤府函〔1996〕250号发布)84.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粤府〔1996〕8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第89号令修改)85.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86.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87.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省政府令第9号发布)88.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14号发布)89.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发布)9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91.广东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号发布)92.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粤府〔2000〕34号修改)93.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号发布)94.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发布)95.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号发布,粤府函〔1999〕292号修改)96.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97.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98.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23号发布)99.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5号发布)100.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粤府〔1997〕85号发布)10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102.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号发布)103.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04.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府〔1998〕11号发布)105.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粤府函〔1998〕92号发布)106.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粤府函〔1998〕181号发布)107.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10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109.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110.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3号发布)11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函〔1998〕311号发布)112.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1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政府令第45号发布)11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6号发布)115.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8号修改)1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5号修改)117.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粤府〔1999〕20号发布)118.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发布)119.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发布)120.广东省船舶、排筏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粤府函〔1999〕247号发布)12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发布)122.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123.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124.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粤府函〔1999〕584号发布)125.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126.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发布)127.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发布)128.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129.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130.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61号发布)131.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发布)132.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发布)133.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发布)13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135.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70号发布)136.广东省海上民用船舶动员征用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发布)137.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138.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17号修改)139.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140.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141.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发布)14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发布)14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发布)144.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发布)145.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5号发布)146.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发布)147.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148.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发布)149.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发布)150.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151.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152.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15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7号发布)15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155.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发布)156.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15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若干临时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1号发布)158.广东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发布)159.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160.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发布)161.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162.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7号发布)163.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发布)16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9号发布)165.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发布)166.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发布)167.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168.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省政府令第114号发布)169.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发布)170.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171.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发布)172.广东省营业型射击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发布)17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0号发布)17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175.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发布)176.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25号发布)177.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178.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发布)179.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令第128号发布)180.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18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30号发布)182.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发布)183.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发布)18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185.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发布)186.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187.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发布)188.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189.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发布)190.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发布)191.广东省亚运标志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发布)19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发布)19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发布)194.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发布)19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196.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发布)。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目录

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目录

从化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6)1. 编制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工作原则 (7)1.4 森林火灾的界别与分级 (7)1.5 适用范围 (8)2.从化市森林防火现状 (8)2.1 从化地理位置 (8)2.2 气候 (9)2.3 从化森林面积概况 (9)2.4 各镇街森林面积基本情况 (9)2.5 从化市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情况 (11)2.6 从化森林火灾成因 (12)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12)3.1 市防火指挥部及其职责 (12)3.2 市防火办及其职责 (14)3.3 市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4)4、预报、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及处理 (17)4.1 森林火灾预报 (17)4.2 火险预测预报 (17)4.3 林火监测 (17)4.4火情报告 (18)4.5 森林火灾预警分级及响应 (19)5.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19)5.1预案启动条件 (21)5.2分级响应 (21)6.扑火指挥 (22)6.1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23)6.2前线指挥部各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2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26)7.1 我市主要扑火力量 (27)7.2 跨市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27)8.火灾扑救 (27)8.1 森林火警扑救工作程序 (27)8.2 一般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程序及示意图 (28)8.3 扑火原则 (30)8.4 应急结束 (30)9.综合保障 (30)9.1 通信与信息保障 (30)9.2 后备力量保障 (31)9.3 物资保障 (31)9.4 资金保障 (31)9.5 交通运输保障 (31)9.6 医疗卫生保障 (31)9.7技术保障 (32)10.新闻报道 (32)11. 后期处置 (32)11.1 火灾查处 (32)11.2 火灾评估 (33)11.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33)11.4 工作总结 (33)12.宣传教育 (33)12.1 公众宣传教育 (33)12.2 学校防火教育 (34)13.培训 (34)13.1 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 (34)13.2 应急组各工作人员的培训 (34)13.3 公众的培训 (34)14.演练 (34)15.附则 (34)15.1 预案管理 (34)1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35)15.3 预案生效时间 (35)从化市森林防火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我市的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建设和谐、稳定的从化生态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对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对森林资源消长实施动态监测;(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林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林业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林业法律法规,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破坏森林资源,扰乱林业生产秩序的行为。

我国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涉及林业的各个领域,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木材采伐、木材加工、林业执法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林业案件相关法律法规。

二、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林业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对《森林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条例》《森林保护条例》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的范围、措施、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的范围、措施、责任等。

三、木材采伐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的确定、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木材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申领、审批、发放、监督管理等环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森林采伐管理实施办法》是对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森林采伐管理的基本原则、采伐方式、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等。

四、木材加工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加工管理条例》《木材加工管理条例》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设立、木材加工活动、木材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优惠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14项规章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政报》上重新发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编成书,向社会发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一、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省政府1983年1月8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题目改为:“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八、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中的“条例”相应改为“办法”。

二、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1985年5月30日发布)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北江大堤管理局按照《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1986年9月9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一)第十三条“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二)删去第三十条。

四、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省政府1988年3月31日批准)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免征房产税3年”。

五、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1月26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第十一条修改为:“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个人整理优选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更正〈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牢固造林绿化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本质,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除城市市里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推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查本行政地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装备专职干部,负责平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推行小市价班,严实监测火情动向,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质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宣告戒严通知,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所有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别情况确需用火的,必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赞同,并采用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依照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创建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凑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断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用防火措施,防范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补偿责任。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省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6.17【实施日期】2002.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对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要求,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特制定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分工(一)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二)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协同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1.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4.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5.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程序(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省防火办主任向省森防指副总指挥汇报,并报省政府值班室,副总指挥视火灾情况和损失程度向总指挥报告。

(二)省防火办值班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领导的指示,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进行临时紧。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护林防火【发文字号】粤林[2015]13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6.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公安厅2015年12月15日以粤林〔2015〕139号发布自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森林防火,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的重要性森林防火工作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森林生态安全。

现有法律法规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肇事者在责任追究上已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没有依法追究责任或追究不到位,造成野外违规用火屡禁不止,森林火灾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威胁。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从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二、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各地要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和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与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施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当地镇(街)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粤办函〔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3日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2 任务分工2.3 扑救指挥2.4 专家组3 处置力量3.1 力量编成3.2 力量调动3.3 跨省支援4 预警报告4.1 预警信息4.2 信息报告5 应急响应5.1 分级响应5.2 响应措施5.3 应急处置6 应急保障6.1 输送保障6.2 航空救援保障6.3 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7 后期处置7.1 火灾评估7.2 火案查处7.3 约谈整改7.4 责任追究7.5 经验总结7.6 表彰奖励8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完善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处置森林火灾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省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周密组织,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需要国家支援。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修正)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修正)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2002修正)【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8【实施日期】1991.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以粤府〔1991〕78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把森林病虫害每年成灾面积控制在森林面积的0.5%以下。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

省、市以及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上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经费纳入各级预算;林业用地30万亩以下的县(区)以及乡镇林业工作站,应配备专(兼)职人员。

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森林病虫情预测预报网络,负责预测预报,制定各项测报制度,准确掌握病虫发生发展动态。

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省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市、县(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及时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机构应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植物检疫法规。

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哨卡,做好疫区调查和产地、调运检疫,杜绝危险性病虫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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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2002修正)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8
【实施日期】199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房产税若干规定〉
等14项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林区界限,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责任单位,建立责任制度;规定森林防火期、戒严期和戒严区;统一印发野外用火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向林区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授予森林防火管理权。

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林区,毗邻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制订联防制度
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一)烧黄蜂、焗蛇鼠;
(二)上坟烧纸和其他封建迷信用火;
(三)使用火把;
(四)烧山赶野兽和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五)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六)林内烧窑或火烧积肥;
(七)森林旅游区内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林区要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有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牧草、烧蔗地、烧火积肥、烧山边田坎草,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用火时要通知邻近单位。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线,准备好扑火工具,组织足够人力看守火场,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在三级风以上(含三级)的天气严禁用火。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在林区内烧烤林副产品等,应当固定场地、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并在周围开设十米宽以上的防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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