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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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09 锅炉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日期: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鉴于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就 XXXXX锅炉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由乙方投资进行节能改造、设备更换、运行管理等节能服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能源托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标准格式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 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 能源

本合同提到的能源,除另有注明外,指自来水、电、气。

1.5 能源系统

指制造、转换、输送、使用能源的设备、设施。

1.6 能源系统管理

指经甲乙双方协商,把原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的能源系统,以一定的条件交由乙方运行、维护。

1.7 运行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运行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8 维护费用

对能源系统进行维护所发生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费用。

1.9 环保费用

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所必须付出的各项处理费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要求而付出的职能部门的处罚费用。

1.10 年能源费用

甲方每年支付的水、电、气费用。

1.11 节能收益

指甲方每年消耗的总费用和本合同约定的基期对应的费用基数的差值。

1.12 年能源费用基数

甲方2010年11月-2011年11月支付的能源、运行、维护、环保费用作为甲乙双方基数按节能收益的基期基数,2012年11月以后和2011年11月到2012年11月相比,因为甲方建筑面积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算法或协商对能源费用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基数作为新的年能耗费用基数生效。

1.13 基期

双方约定的能耗费用计算基准期,通常以月为单位。

1.14 基期基数

基期内,甲方全年实际消耗的水、电、煤气、运行、维护、环保、人工等总费用。

1.15 计算期

合同期内,双方约定的付款周期。

1.16 计算期基数

计算期内考虑因建筑面积和能源单价变化等因素而调整后的能耗基数。

1.17 计算期节能量

计算期内,计算期基数与甲方实际发生的能源总费用的差值。

1.18 计算期节能率

计算期内,计算期节能量与计算期基数的比值。

1.19 年节能量

合同期内,某年计算期节能量的总和。

1.20 年综合节能率

合同期内,年节能量与全年计算期基数总和的比值。

第2节项目托管期限

本项目的合同期限为 10 年(最后一年以完成一个跨年供暖季结束为止)。自2012年6月1日始,至 2022年5月30日止。

第3节项目托管范围

3.1 乙方管理范围:锅炉房设备及水、电、气系统

3.1.1锅炉房设备:锅炉主机、辅机、控制系统

3.1.2水系统:供暖系统用水、热水管线、供暖管线

3.1.3电系统:供暖系统用电设备和线路。

3.1.4天燃气:供暖系统用气设备和管线

3.2 乙方承担的管理事项:

3.2.1 制定详细的运行规程和系统维护规程。

3.2.2 制定详细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和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3.2.3 承担设备的更新、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及承担相应费用。

3.2.4 整理汇编系统改造资料和运行、维护、检修记录。

3.2.5负责系统所在区域的清洁工作。

3.2.6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的其它事项。

3.3 用能保障

供暖时间:每年11月10日开始供暖,到 3月31日停止供暖,正常为五个月,计150天,可根据天气变化和政府规定增加机动天数,增加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根据国家建设部最新颁发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除楼自身原因外,供暖期间保证室内温度不低于18℃。

第4节项目托管费用

4.1 托管费用

本合同第3节约定管理范围的运行、维护费用、环保费用、能耗费用等为每年定额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元)。

4.2托管费用调整

如果甲方建筑面积增加,则甲乙双方对增加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如甲方建筑面积减少,则甲乙双方对减少部分的运行、维护费用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的结果调整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

4.3托管费用支付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年托管费用基数分摊到每月,供暖季首月前2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首个供暖月的费用,剩余供暖季月份按照上月15日甲方支付乙方下月托管费用。

托管费用按月支付,甲方在供暖季首月份开始前的10天内支付给乙方总能耗费用基数150万的30%计××万元。在每年的12月15日-31日内甲方把剩余总能耗费用150万元的70%支付给乙方。

第5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5.1乙方投资实施节能改造的范围包括:原锅炉房设备更换、改造、采暖系统、动力电系统,具体指标见附件1。

5.1.1乙方按照“附件1: XXXXXXXXXXX改造方案”的约定,为甲方实施整体节能改造。

5.1.2按照:“附件2:能源系统节能改造和监督实施细则”所约定,由甲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1.3合同期内,乙方应在每个供暖季结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节能报告,总结系统节能情况。

5.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因时间关系第一年度没有实施部分可在第二年继续完成完善。

5.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5.4双方确认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和供暖范围按照附件3:甲方2010年-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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