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公司规定办公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每周工作5天,需按时到岗上班。

迟到次数累计超过3次(含3次),将扣除当月奖金。

2.考勤设备采用指纹识别系统,所有职工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指纹录入,以确保准确统计考勤。

3.考勤记录以每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将视同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严重者将面临停职、辞退等后果。

4.凡请假者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交请假申请书,并获得批准;如遇突发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请示报备。

5.病假、事假、产假、年假等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进行管理,职工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等。

6.职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岗,须提前最少一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如未获得批准,则视为旷工处理。

7.职工需提前最少一天请假,且应保证在职工手册规定的请假时间范围内享有相应的假期福利。

二、请销假管理1.职工请假需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书,详细说明请假原因、日期以及请假天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病假:请假无论是当天还是隔天,职工均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满后需提交复诊证明。

3.事假:请假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如无特殊情况,将尽量安排相应的请假时间。

4.产假:女职工怀孕后应尽早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报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产假证明,产假期满后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复诊证明。

5.年假:根据公司规定的假期制度,职工可享受相应的带薪年假,请提前与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6.销假:请假结束后,职工须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申请销假并报备,以便进行考勤统计,未及时销假将会影响职工日常考勤记录。

7.请假审批:请假申请将由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批,并及时通知职工批准或拒绝的结果。

以上是本公司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请各位职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据公司《纪律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处理规定

关于教职工请假及违纪等问题的处理规定一、教职工因事、病请假时,需履行有关的请假手续。

在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不请假、未按时销假者,按旷工处理。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请假者,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有事、病请假,要持有领导签字的假条到教务处备案,及时通知学生并调整课时。

教师事后补课要经以上批准人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补课时间。

以上请假期间的补助费及其它待遇按请假天数或节数扣除,所有类型课时每节扣除30元。

病假三天以内只扣课补。

三、请事假超过7天、病假超过15天,视其自动离岗,学校决定不再安排本期工作。

四、婚假、丧假(直系亲属,只限父母公婆)分别为七天、七天,产假90天(含寒暑假),丈夫陪护假三天。

假期内工资照发,工作量补助扣除。

五、教师上课(包括自习辅导)、职工上班迟到、早退(以上以五分钟为限,否则,以旷工、旷课计)一次,罚补助费50元;教师旷课一节、罚补助费200元;连续旷课两节及旷工一天,罚款400元;超过一天,本月补助费全扣。

六、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确需调课的,要经年级段长批准并提前一天报教务处备案,禁止相邻两天之外的调课。

每月调课节数不得超过2节,超出部分需履行请假手续,按请假规定处理,否则以旷课、旷工计。

七、学校和段、处等通知的各种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要按时参加,无故缺席一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一次(以五分钟为限),罚款50元。

事假一次扣50元,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

八、各类考试的监考迟到、早退,旷工按第五条执行。

九、学校和段、处等通知上交的各种文件、材料、物品等要按通知时间及时上交,迟交者每人次罚补助50元,不交者视为工作事故,由校委会评估后给予相应处罚。

十、学校承接的各类考试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下须报业务校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病假要求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事假每请假一次额外扣当月补助100元。

十一、严禁酒后上课、上班,发现一次罚200元,若因酒后上课、上班造成教学及其它事故带来负面影响,罚款500元。

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学校教职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教职员工请销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形象;(三)合理安排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四)因病、因事请假,需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章请假规定第四条教职员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事假等。

第五条请假程序:(一)事假: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二)病假: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三)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审批权限:(一)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二)学校领导审批:病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情况。

第七条请假期间,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病假期间,需按时到校接受治疗,并主动与部门负责人沟通病情;(二)事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三)请假结束后,需及时返岗,并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销假规定第八条教职员工请假结束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销假手续。

第九条销假程序:(一)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二)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学校领导审批;(三)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员工方可正式销假。

第十条教职员工未按规定销假,视为擅自离岗,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教职员工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一)擅自离岗、不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二)请假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三)未按规定销假;(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请假的,先到教务科填写好请假条,班主任的要安排好班工作,并有教师代管;任课的教师,由教务科调好课后,经有关领导批准才能离岗。

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交教务科登记。

如因急病、急事未能先办请假手续的,可电话请假,回校后补办手续。

2、请假半天由教务科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由校长审批,中层领导干部一律由校长审批。

3、符合法定假的,按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4、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旷工论处。

5、教职工一学期的事假累积不能超过7天。

6、请假按平均每天工资扣减,旷工按平均每天工资3倍处罚。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

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

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一)请销假程序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

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1、公假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

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一、考勤管理1. 基本要求1.教职工应于规定时间上下班或进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上下班,请提前告知领导或相关部门。

2.教职工应准时参加会议、培训、教研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请假,并经过批准。

3.教职工应按照规定使用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退等操作。

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考勤时间、考勤规定以学校相关制度为准。

4.教职工不得安排他人代签、打卡等行为。

2. 请假管理1.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2.请假时间:请假应提前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事先报请人事处审批,并提示请假时间、原因以及工作安排。

3.事假:须提前1天向所属单位领导请假。

事假应当在请假开始前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4.病假:请假当天或隔日需当面或电话通知所属单位领导,并在本人出院时提交病历证明,并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教学办公室。

延长病假需到医院再次体检并提交证明。

5.年休假: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单位领导批准。

年休假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休完,可继续使用至次年8月31日。

(注:请办理年休假期间须安排好工作)6.探亲假:须提前1周向所属单位领导提出申请并注明探亲地点及探亲时间,并使用公休日或采用年休假时间,未休满年休假的部分可按照规定使用带薪假。

(注:每年最多休7天,如需休满7天,可请调休或带薪假)7.婚丧假:因亲属婚丧,经申请批准可获得对应的假期,具体时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产假:女职工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 销假管理1.请假结束后应立即回到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应提前请示所属单位领导,并经过批准。

2.销假后应通过学校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向所在教学办公室进行报告,并说明情况及具体回岗时间。

二、考勤记录统计1.教职工每月的考勤记录将进行统计,相关内容将计入工资档案,出勤记录的作用非常重要。

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

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

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

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

二、签到: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范文《山东教师长期请假制度》。

四、病假: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

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

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

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

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998]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

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近年来,菏泽市着力加强教育事业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敬业精神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发展。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教师有时需要请假。

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菏泽市教育局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师请假制度。

首先,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提前向学校请假。

教师请假前需提前向所在学校的主管领导或值班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时间超过3天,需事先提交详细的请假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批通过。

通过提前请假,学校能够提前做好备案和安排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次,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

根据菏泽市的法定节假日和学校的教学安排,教师请假应避开特殊时间段,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请假。

如果教师需要请长假,例如婚假、丧假等,需提前与学校协商确定具体请假时间和工作安排,以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影响。

再次,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需提供相关材料。

教师请假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交请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如果是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假条;如果是因家庭原因请假,需提供家庭成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提供相关材料,学校能够对教师请假事由进行核实,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

最后,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要求教师请假期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教师请假期间,应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了解和掌握教学进展和学生学习情况。

同时,教师还需与替代教师或同事进行充分的交接,把工作交代清楚,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教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教学反馈,以供学校评估和总结。

总之,菏泽市教师请假制度是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减少请假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影响而制定的。

教师请假前要提前向学校请假,选择合适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并做好交接工作。

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

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

教师请销假考勤制度为了规范教师请销假的行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教职工的考勤管理水平,制定本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申请1.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工作职责,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提交请假申请,并说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相关信息。

2.请假时间原则上应提前3天提交申请,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说明,并尽量提前补办手续。

3.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可信,并应在请假期间遵守有关请假规定。

4.请假申请应由本人填写,经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确认,上报至上级审核。

二、请假种类及时间限制1.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时,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

病假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事假:教职工因私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供请假事由,并在请假申请表中注明。

事假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公假:教职工因公务需要请假时,应提供出差任务书或平行任务书。

公假时间按照具体任务安排,由上级领导批准。

4.婚假、产假、陪产假:教职工享受法定婚假、产假、陪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销假申请1.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当立即复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岗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延期销假申请,并说明原因。

2.销假申请需本人填写,经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确认,上报至上级审核。

四、考勤管理1.教职工请假期间,各项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发放仍按正常办法执行。

2.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必须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3.上级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应及时对请假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4.教职工请假期间,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应对其工作进行安排,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5.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到所在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提供详细销假报告。

五、违规处理1.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迟到早退的,按照规定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2.提供虚假请假理由或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教职工请假、销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来校工作(包括各类活动),都必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2、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除出具医院医师的建议病休证明外,同时还需填写请假条,请假条由本人交教务处,教务处下达到教研组长考勤。

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的,须电话请假,事后二天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程序及权限
1、任课教师外出或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研组长签条,一天以内(不影响上课)由教务主任审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教务主任请假一律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2、行政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条,半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其他行政中层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3、假期超过三天以上者必须在请假前二天向有关职能部门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课、代工、代职,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三、假条管理
假条一律由各教研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总务处工资员统计。

四、关于续假
请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应以一定方式(如电话、电报、委托亲友代办等)提出续假申请,返校后两天内补填请假条。

五、销假
职工假期满后,回校上班必须先向有关职能部门销假,各职能部门转达给教研组。

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请假、休假和销假流程,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请假类别第三条事假:(一)教职工因私事需请事假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按流程由相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二)事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5天。

每请事假一天,扣发缺勤当天工资。

第四条病假:(一)教职工因病请假,应提交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或者学校医疗室)诊断的《病假建议诊断证明书》或病历及药费单据,病假一次不超过5 天,期满未愈的可申请续假。

(二)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到学校保健室或附近医院看病,须提前报告所在部门。

遇急病或意外事故未提前请假的,事后必须在二天内报告所在部门,并尽快凭病历、药费单、病假单补办请假手续。

二天内未报告,不作病假处理。

(三)教职工因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或住院治疗的,可请病假,但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按流程由相关部门批准。

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没有有效病假证明或没有按时办理请假手续缺勤的,视为旷工。

第五条婚假:(一)教职工在本校工作期间,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领取了结婚证,可享受婚假三天(不含法定节假日),自领结婚证起半年内有效。

教职工婚假一次休完。

(二)婚假由本人申请,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六条产假、计划生育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在编女职工,可凭计生证明从预产期前15天起申请休产假,产假时间顺产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放在产后休。

其他参照《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执行。

(二)产假、陪产假(含法定节假日、寒假、暑假)不分次使用。

特殊情况提前休产假,必须经学校批准,提前休假的天数视作产假合并计算。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一)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位不安排重劳动。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作风建设,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根据市委办、政府办[2009]7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就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考勤制度落实各类学校的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每天分别在上午、下午的第一节课前15分钟签到,最后一节后签退,当天值日行政领导及时收回签到表,并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工作人员签到、签退不得由别人代签,违反规定者,由学校作出处理。

每天上午应将前一天的工作人员签到、签退情况及时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示,请假、外出开会、培训等人员情况应作说明(包括会议、培训名称、地点等)。

各校还应将工作人员月考勤情况予以公示。

考勤情况公示时,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28923771、28936296,联系方式:214128691@(电子邮箱)。

各校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考勤情况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类别及规定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请假类别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节育避孕休假、丧假以及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参加的培训假。

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单位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审批制度。

请假人员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核审批后存档备查。

(一)校级领导干部1.市委任命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到本省其他地区和外省市出差、安排休假等,按长委办[2008]32号文件执行。

学校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其他事由请假,连续不超过3天的,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天的,由市教育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审批。

学校副职领导,其他事由请假,连续不超过3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连续超过3天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市教育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教工委主要领导、市分管领导审批。

学校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职工请、销假制度

学校职工请、销假制度一、请假规定1.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应事先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时,应说明请假事由、期限和起止时间,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3.请假手续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二、销假程序1.请假结束后,教职工应及时向请假审批人销假,并办理销假手续。

2.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销假,应提前向请假审批人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审批权限1.请假审批权限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执行,具体规定可查阅相关文件。

2.请假审批人应根据请假事由、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因素,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请假时长1.请假时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规定确定,具体请假时长可查阅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2.长期请假需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假要求1.病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规定1.事假应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申请,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婚假、产假等假期1.婚假、产假等假期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婚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缺勤处理1.教职工缺勤应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如扣发工资、岗位调整等。

2.长期缺勤或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教职工,可能面临解聘或开除等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教职工的考勤及请销假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制度1.教职工每天上班时间为工作日的8:00-12:00、13:30-17:30,共计8个小时。

2.教职工应按时到岗,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教职工若临时有特殊事情需要调整上班时间,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示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上班时间。

4.迟到早退的情况,按照以下标准扣除工资:(1)迟到和早退不超过30分钟,扣除当天工资的1/4;(2)迟到和早退不超过1小时,扣除当天工资的1/2;(3)迟到和早退不超过2小时,扣除当天工资的3/4;(4)迟到和早退超过2小时,扣除全天工资。

5.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准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

请假期间,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假条。

6.若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请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并获得批准。

请假天数不得超过3天。

7.教职工请假时,需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8.教职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缺勤一天,将视为旷工,扣除全天工资。

9.教职工如需离岗时间超过5天,需提前向所在部门领导提交离岗申请,并得到所在部门领导的批准。

二、销假制度1.教职工在请假期满后当天上午需立即面见所在部门领导,并提交请销假表。

2.所在部门领导对销假表进行审核,并在表上签字确认销假。

3.教职工销假后当天下午需正常上班。

三、迟到、早退、旷工与考核1.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超过5次的,将被记警告一次并扣除一个月工资。

2.教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次数超过8次的,将被记警告一次并扣除三个月工资。

3.教职工连续30天迟到、早退、旷工的,将被列为停职检查,并扣除十二个月工资。

四、处分与激励1.教职工严重迟到、早退、旷工的,将被记警告,并影响年终考核结果。

2.教职工按时出勤、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者,将获得奖励,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表彰。

五、附则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

菏泽市中小学教师请假代课的暂行规定篇一:教职工请假及代课制度教职工请假及代课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切实解决教师在工作期间因各种原因请假而出现的教学空缺及其它一系列相关问题,从本校实际出发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教师请假分为公假、事假(私事)、病假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假期(如结婚假、产假等)四类。

第三条教职工应尽量避免请事假。

第四条教师请假必须由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后,自行调好课程,如有困难,联系教导处,教导处通知级组长调课。

1、请假半天或一天,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

2、请假一天以上两天止(含两天),由校长审批。

3、请假超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由学校报教办审批。

4、上班期间中途外出的,需填写放行条,由级组长、办公室负责人、行政人员签名,门卫收集后交教导处,一个月统计一次。

行政外出需向各处负责人说明。

放行条、请假条交由办公室林梗卿主任备案,学期末统计。

第五条所有的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填写请假条者,应先电话向级组长、副校长、校长请假,回校后再补填请假条。

第六条凡教师请国家有明文规定的法定假期(如结婚假、产假等)的,请假期间的任课由学校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第七条凡教师请公假、事假、病假3天以上(含3天)的,请假期间的任课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老师代课。

3天以下的请假,须于两周内将所缺的课时兑回(兑课由级组长统一安排)。

第八条代课老师的课时补助由级组长记录统计,报校长批准执行,代课一节10元。

第十条工资与考勤(按月计算)(1)公假、长事假(指私事3天以上,含3天)、长病假(5天以上,含5天)的工资按国家、省、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包括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劳动、值日),视为旷工。

旷工半天,每次扣减50元。

(3)指纹打卡统计,迟到、早退(含会议、值日、校车接送、其他活动)每次扣减10元。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到各办公室进行考勤抽查,每次考勤抽查都通报结果。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第一篇: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一)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山东省教职工请假制度

山东省教职工请假制度

山东省教职工请假制度山东省教职工请假制度1、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具体节假日安排以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2、教职工可申请休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具体为1)事假:教职工如有特别事由,可申请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2)病假:教职工患病或非工伤接受治疗,出具医院证明可以休病假;3)婚假:符合国家规定结婚年龄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增加10天假期;4)丧假: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5)产假:女员工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83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的女员工,根据具体情况有15-42天产假。

3、教职工请休假,须事先由本人向园长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分管副园长、园长签字后生效。

教职工须将《请假单》交考勤员方可离岗;4、教职工请休假离岗前,须妥善做好假期的工作安排,确定工作代理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等后果,一律由教职工本人自行承担;5.全勤奖(1)。

教职工每月按时上下班,事假、病假在规定范围内,全勤奖金为100元;一月迟到3次(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全勤奖金,事假半天、病假3天内,不扣全勤奖;病假半天不扣钱(2)请事假一天50元,病假一天25元(3)教职工跨假期请假,假期也属于请假,按事假扣除。

(4)病假2天以上(含)需出示医院证明。

教职工请假制度232015-11-19 9:42 | #2楼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我县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假期种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法定假(含婚假、产假、丧假等)。

二、请假审批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直管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1天或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中心小学所辖村小校长请假须经中心小学校长批准。

聘用教职工病事假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

聘用教职工病事假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

聘用教职工病事假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聘用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参照《**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师德与年度考核办法》、《教职工履职考核及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聘用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病事假等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本人考核与发放工资重要依据之一。

一、病假
聘用教职工因病可以凭医疗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每学期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个工作日。

超过*天,取消本学期出勤奖。

三、病事假一天扣*元。

四、事假每月*天以内,保留出勤奖。

超出*天,取消当月出勤奖,同时从基础工资按每天*元扣除。

五、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

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请假,不得耽误所承担的工作。

六、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而长期脱岗。

七、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八、教务处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

专人登记上报,原始资料(请假条、证明、报表等)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请假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因考勤制度执行不严或者管理不到位,未尽审核职责,瞒报、漏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管理秩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假期类别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明。

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7天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5.因身体原因需请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产假中折抵。

6.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1至3天的丧假;教职工因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单位不安排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四个月以上):休息42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8.因违纪超生而强制执行上述手术的,不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五)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及
病历卡;请病假三个月以上的,须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机构出具病历诊断报告和休假证明。

2.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152号)执行。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龄分别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龄计算等两个问题的复函》(内人工字第259号)文件规定执行。

4.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病假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复工后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病假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并扣发病休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事假
学校教职工因已实行寒暑假,原则上不予请事假。

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一学期应控制在3天以内,一学年控制在5天以内。

超过控制天数,学校可酌情扣除部分工资。

(七)离岗进修假
1.教职工离岗进修学习,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校允许并与学校签订离岗进修协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离岗进修学习结束后,需按期返校并向学校提供学员证和缴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缴其进修期间所发的工资。

若在批准给假期间不去学习,又未到单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离岗进修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按《山东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发〔2001〕4号)文件执行。

4.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进修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请假、审批、登记和销假手续,并将考勤情况记入教职工考勤册。

(二)凡需请假的教职工应填写《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三)请假审批权限:乡镇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1天以下,由所在学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乡镇中心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县区直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教职工请假5天(含)以下的由所在学校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股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校(中心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凡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须经学校负责人、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需请假(含公务外出)时,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请婚假应同时提交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请产假应提交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需延长产假者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

请计划生育手术假应提交医院有关手术证明。

(六)假期终了时,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

假期终了还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三、教职工旷工的处理办法
(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不按时到新单位报到、未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擅自调课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二)对擅自离岗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但逾期不归的教职工,学校要书面通知其限期返校。

通知书应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等。

通知书送达后仍不返校的,按旷工处
理。

(三)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本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晋级晋职或评模选优。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县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