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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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及相应房地产市场管理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业务活动和结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其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价格、建设、税务、劳动、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作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控。

除依法公开的信息外,使用房地产信息系统应当进行数字认证,以获取相应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成立和完善相关房地产行业组织。

房地产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实行房地产行业自律管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积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市局各处室、各分局、管理所及局直属各单位:我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实行派出机构的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

我局根据市编委和市编制办公室关于我局工作职能和内设机构的批复,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目前,该《操作规程》经征询市局各方面意见并经局领导审议通过,并定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在全局范围内实施,现将实施《操作规程》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实施《操作规程》的目的和意义1、实施《操作规程》是我局规划国土房地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使行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了一大步,是依法行政、照章办事的重大举措。

2、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明确界定市局、分局和管理所三级机构管理权限,真正落实宏观与微观管理分开,推行制定政策同执行政策分开的行政管理模式,便于全局形成一整套严密协调的内部运作机制,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体现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为基层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通过对全局所有管理业务及每个办事环节作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全局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3、实施《操作规程》制度,使全局规划国土和房地产管理政策统一,政出一门,保障政令畅通,使全局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实施《操作规程》制度,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要条件,便于全局各岗位合理、协调、稳定地调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活跃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市场新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可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

二、预售(购)房地产的买卖双方依《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后,当预购方付足购房价款总额25%以上时,可将预购的房地产再转让。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背书记载再转让的情况,背书须载明再转让价格。

预购方与再转让的受让方应自背书签字之日起30日内持背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机关应自办理转让登记后15日内将房地产再转让的情况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再转让的受让方将房地产再行转让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预购的房地产在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应比照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四、对房地产转让,暂免证契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内外销商品住宅的每套建筑面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行决定。

六、内销商品住宅在向市规划国土局补交地价差额的情况下,可外销商品住宅,外销差价的补交时间和估算办法,由开发商按市规划国上局的规定办理。

七、对企业单位符合发放《房地产证》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应加快登记发证步伐,以便企业运用其房地产权搞活经营活动,发展经济。

八、过去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最新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资料

继“国十条”、“深十三条”之后,我市又一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即“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若违反,将被处5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这一规定严格执行,再加上传言中的“二手房交易按评估价收税”落地的话,“阴阳合同”可能将成为历史。

1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总则和附则等8个部分。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低于项目资本金10%,或者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前擅自提取使用的,办法提出,将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同时,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责令暂停预售。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问题的顺利进行,在经济上对开发商有所牵制,对业主权利有所保护。

2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和认筹商品房预售何时可以出售?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商品房才能预售: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二层数;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等。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12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五)依法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九)组织协调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爱国卫生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十)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十一)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十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实施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二)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

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

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4•【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房屋安全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2001年7月6日深府〔2001〕94号)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和土地市场化管理,推进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四)军事用地。

二、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均视为政府固定资产,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类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否则依法收回后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四、对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部门不再受理此类用地申请。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若干主要问题解读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若干主要问题解读
关于《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若干主要问题的解读
卓洁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总体思路
1、制定《办法》的背景情况 2、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
■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房地产经纪方面 ■房地产估价方面 3、总体思路: (1)弱化资质管理,强化行为管理,配备大量的法律责 任。 (2)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实现对机构及人员的监管。 (3)房地产诚信系统的建立与发挥作用。 (4)业必归会原则。 (5)创新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手段的灵活性。 (6)通过部门联动执法,实现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系 统化管理。
◇房地产市场监管涉及多个政府主管部门职责,是一项系统工 程。《办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分别从价格监管、垄 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劳动关系监管、行业自律、信息 传播监管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力争在多部门联动、治理 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的具体说明
(一)关于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备 案管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规范
1、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具体落实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2、明确了价格申报与明码标价制度; 3、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特别是预售行为。
★第十三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 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 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 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价格违法行为与反不正当行为的禁止。
(三)关于房地产经纪和 估价服行为规范
1、详细规定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服务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十一、 三十二、三十四、四十七、四十八条等)。
2、建立了房源信息编码制度形成制度(第三十七条)。 3、明确禁止中介赚取差价(第三十八、四十一条)。 4、 禁止代收交易款项(第三十九条)。 5、禁止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试行规定(1989年7月13日深府[1989]2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的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负责统一管理特区房地产市场,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局在履行《运动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时,仍使用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的名称。

第三条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房地产登记处)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办理房地产的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颁发《房地产证》,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调解房地产权纠纷。

第四条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以下简称市物业估价所)负责办理特区土地和房产估价事宜,调解房地产价值纠纷。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出让第五条特区土地以市政府开发为主,由市政府统一出让。

土地开发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出一定区域,由市政府出资,承包给开发企业开发,开发企业收取适当的利润,开发后的土地全部交政府有偿出让;二是由开发企业出资开发,开发后由市政府划出部分土地出让给开发企业经营或转让。

两种方式都必须订立合同。

第六条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11(000)007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6-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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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21•【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3年7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

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中介(经纪)企业数量及从业人数持续增加。

2018年末全国共有房产中介企业20.6万个、从业人员158.3万人,分别比2013年增加212.7%和103.9%。

2020年上半年虽受新冠疫情影响规模有所削减,但房产中介仍是2020年第一季度十大就业形势最好的职业之一。

2019年我国二手房交易额增长2.8%,达到6.5万亿元,房地产市场即将全面进入存量房时代。

同时我国商品房营销环节“一二手联动”模式已非常普及,房产中介也在新建商品房营销中提供经纪服务,房产中介行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但与此不相称的是,社会对房产中介行业的评价以负面居多,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无证照、无备案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隐瞒房屋瑕疵;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挪用或占有客户交易资金;吃差价、乱收服务费等。

房产交易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市场能否稳健运行,整治行业乱象、查处房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刻不容缓。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推行行政机构改革,与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的部门也在重组整合。

例如江苏省各地市的模式基本是将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能由原房管局归并到住建局,但市、区住建部门及街道办的房屋租赁管理职责尚未理顺,住建、房产中介行政执法边界与依据探讨朱春 蒋晓华 陈炜 华佳摘要:房产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面临执法主体边界不清、执法抓手不足等多重障碍。

分析房产中介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界定跨部门执法边界,分析住建系统内部职能划分;结合《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探讨。

研究认为,基于强化综合行政执法、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改革趋势,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或修订地方性房地产中介(经纪)管理办法,落实实施细则,强化执法抓手,切实提升对房产中介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房产中介(经纪);行政执法;执法边界;执法依据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1-0050-55 收稿日期:2020-12-14作者简介:朱春,无锡市住房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公众意见收集一览表
3
市民
本人是深圳一名10年的租客,想忠心反馈下关于深圳租房监管的建议:政府这次草案提到了很多租房的领域规范,这是很好的。
但有几点想补充建议:
一、特别是城中村租房租价问题,有些房东几个月就给你涨价一次,如何受得了,一来工资不涨,物价上涨,房租持续上涨,作为白领打工群体,如何不受罪?而此次办法并没有过多提及,如果房东随便涨租,如何举报,举报方式,电话,地址,快捷方式,都没有明确提到。二是如何定位随便涨租价的行为。政府是否能出台,从签订合同,3年内不能涨租?很多房东说,你爱租不租,不接受涨价就走人。多么霸道。还有,如果涨价,如何处罚,罚款房东多少钱,如何知道房东是否接受了处罚。举报的证据是什么。都没有明确。还有,如果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不想规定租价涨跌问题,是否可以默认是3年内不得擅自上涨房租?之后每年涨幅不能过5%?还有租价的标准是多少?也没有明确,而且怎么网站查,一查便知,而不是隐秘的租价标准。租金问题办法只是很简单提及,但没有规范不得随便涨价的明细。建议好好保护城中村租客人的权益吧。
3、第三十九条【指导租金】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数额。
意见:租赁房屋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栋物业中,由于位置、朝向、装修标准等不同,也会导致房租有较大差异。如日后大力推进租售同权,不同配置的出租房(如是否带学位),其价格必然存在较大差别,恐难以一概而论。
第三十八条【合同备案变更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或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意见:“对于进行统租经营的企业而言,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较多,签订时间无法统一,“15日内”期限较短,建议以30或45日为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处理原则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增进社会和谐。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合力做好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要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处理对象(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93号文)处理范围内的房地产。

(二)市政府193号文实施之前,已批准预售且已实际销售,未经批准改变用途、加建、超建的房地产。

(三)依照当时房改政策批准房改或者市、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售,未完善相关手续的政策性住房。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代用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属《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范围的房地产,不适用本意见。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6
个人
第九十二条,最小出租面积的规定真的是为什么承租方考虑的吗?自己公司有宿舍居住,只是不是住宅用途,不能申请学位,就要人花1000元租个农民房申请学位用来,现在又要求每人住宅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这是不把我们榨干不罢休吗???
这是要把打工租房的逼死节奏吗?工厂打工住公司宿舍,奈何宿舍无房产证加上土地属性:工业用地。小孩上学无奈每月掏钱1000元租个单间,登记了居住信息,准备明年用来申请学位,奈何又出这个政策人均租住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这是还嫌我们掏出来的太少?我看如果通过,是不是明年幼升小就开始限制住房面积了,真能坑老百姓!小孩读个书真真难条【预售条件】第一款第(二)项表述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第一款第(三)项表述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议统一为后者。(二)监管办法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住宅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以及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二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议明确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的制定主体,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对该示范文本进行修改。(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示”,建议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销售信息公示】增加应公示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的内容。(四)监管办法第十五条【销售精装修商品房公示要求】要求公示“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等信息”,第十六条【样板房效力】要求对“装修装饰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建议统一表述。(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修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八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同时报送备案。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建议将该内容在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合同备案】中予以明确。(六)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违法销售行为禁止】第一款第(一)项约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建议修改为“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销售或抵押给第三人”。(七)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租赁合同】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建议修改相应表述。(八)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和信息申报】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一款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议统一表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议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九)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本市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业务”,建议将“应当在本市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修改为“应当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企业备案】第四款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而第四十三条【经纪机构备案】第二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建议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五个工作日”修改为“十个工作日”。(十一)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示】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除公示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公示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办法第四十条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参照上述规定,建议把“本市”删除。(十二)监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禁止性规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通过合同欺诈、签订霸王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押金”,建议修改为“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克扣押金”。(十三)建议增加“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将房屋转租给承租人”的内容。(十四)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经纪机构备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建议将“本市”删除。(十五)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备案】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以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具有营业执照,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资格,建议修改相应表述。(十六)监管办法第四十八条【告知义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统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建议将“规范性文件”修改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十七)建议增加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费的上限的限制。(十八)建议明确项目范围内诸如地下室等未分摊给买方的建筑面积、设施、空间的所有权益及未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设施、空间的权属。(十九)建议明确主管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可以批准带精装修销售的规定。(二十)对于房屋预售,建议增加毛坯验收阶段,即购房者可进行毛坯验收和带精装修验收。(二十一)明确购房者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并明确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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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房地产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行业诚信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对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并颁布施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1、深圳快速城市化进程,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是一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也产生了极大影响,《办法》对该类问题是否有规范?答:《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同时,禁止销售违法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其销售行为提供法律见证、经纪、公证、贷款等服务和便利。

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依法予以拆除。

对质量安全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可以加以利用的,依法没收或者征收后用于保障性住房。

对于销售违法建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照所实际销售的违法建筑经评估的工程造价额计算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对承建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及为违建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应当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办法》对其建立和使用有何要求?以及此项制度具体实行的时间界点是?答:《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时,其账户内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0%。

同时,只有在规划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凭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提取使用。

同时,为保证制度上的衔接及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该《办法》所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适用2010年9月1日起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办法》将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10%作为预售的必要条件之一,且只有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之后,方可提取使用,其意义何在?答: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在商品房建成销售后,项目公司就会解散注销。

项目公司解散后,一旦出现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中存在欠缴相关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则难以追究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导致小业主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房屋质量维修无法落实。

为解决以上问题,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在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前款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商业银行不得拨付。

4、此前有媒体曾报道《办法(草案)》规定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的15%,《办法》为何降到了10%?答:将资本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10%作为预售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办法》的创新点之一,国家及国内相关立法均尚未有类似的规定。

10%的比例的确定是经多次征求社会意见,并在考虑房地产开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项目手册有何意义?《办法》如何保证该项制度的顺利运行?答: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的文件,其为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发的全程监管提供了依据,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0日内,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

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企业和人员提供项目手册等材料。

为保证该制度的顺利运行,《办法》规定未依法建立项目手册,或者未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6、在《办法》出台以前,我市即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践证明其作用有限。

现《办法》设计的备案制度与之前的备案有什么不同?对于违反备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有什么处罚措施?答:《办法》实施以前对价格的备案制度仅有原则性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随意调整价格的行为并没有相关规范调整。

这就导致备案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

据此,《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上下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价格综合管理部门据此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动态监测,若发现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轻则会通过公告、会议、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重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于违反备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法》规定,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7、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备案对其形成是否有影响?《办法》是否提供保障措施,保证备案达到预期目的?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自行确定。

《办法》规定的价格备案制度并不会对价格的形成产生直接影响,只是职能部门对商品房价格予以监控的途径之一。

为了保证备案的监管职能得到落实,《办法》除要求价格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外,同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将面临10万的罚款。

8、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商品房预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未满足预售条件而预售的,将面临何种法律责任?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满足:第一,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第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之上的三分之二层数;第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五,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第七,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直接出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9、原特区内商品房预售要求投资比例应该达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此次《办法》为什么没有延续适用这一条件?用形象进度取代投资比例衡量有何优势?答:《办法》之所以没有延续适用预售商品房需投资比例达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25%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入资金及工程预算投资总额具有较强专业性,有时候难以认定,不利于监管。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以项目的形象进度作为房地产预售条件。

深圳市原特区外一直适用的是形象进度标准,实践证明其比投资比例制度更科学,更易认定。

因此《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封顶;七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地面之上的三分之二。

10、对于此前房地产销售中盛行的内部认筹、内部认购等变相商品房销售方式,《办法》有什么规制措施?答:《办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还是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变相出售或者非公开预售商品房。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11、《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未通过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收取商品房预售款的法律责任,但前文为何没有提及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的内容?答:国家对预售款专户已经有相关的规定,此次《办法》在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既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预售款的使用范围并设计了更为严格的预售款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确保专款专用最终落到实处。

1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利,《办法》如何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答: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对开发商提出了种种限制和要求:首先,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10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地点方式及价格;其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场所公示以下材料:购房指引、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等相关资料。

否则,将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最后,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查询与所购商品房有关城市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开发进度等信息提供便利。

1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制造虚假紧张气氛,或者一房多卖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办法》有何预防、规制措施?答:《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按违法行为涉及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第一,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二,订立虚假合同;第三,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或者附加购房人提供资金证明等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4、国家要求银行应当对项目资本金和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管,但是,银行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忽略其应有职责。

《办法》如何应对这类问题?答:《办法》规定了一整套保证措施。

既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职权,如商业银行收到预收款拨付请求后,可以就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查验,又要求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商业银行出具不实资本金存储证明或者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15、《办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而对由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却为何没有提及?答: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市已出台的一些文件对于土地闲置制度已有详细规定,对于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也有明确的规范。

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因而关于土地闲置部分的内容,仅针对设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分进行规定。

《办法》在既有闲置土地处置规则的基础上,还要求将有闲置土地情形的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诚信记录,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要求将相关处置责任履行完毕前,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条件中禁止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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