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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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 签】电子信息审核,电子信息审核出口,出口退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函﹝2003﹞455号
【发文日期】2003-09-28
【实施时间】2003-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明确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出口退税审核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二、退税部门负责填写文件所列附件,并交信息中心依照文件要求按时上报。
三、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并传递给同级退税部门。
四、在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在销货发票号码一栏应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
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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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欠缴税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发﹝2006﹞223号【发文日期】2006-12-31【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欠缴税款的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进一步提高全省地税系统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欠缴税款核算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款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款。
第三条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欠税人。
第四条建立健全欠缴税款管理责任制。
税款征收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确认和收缴;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核实、监控、追缴和清欠能力的评估:稽查部门负责稽查税款的追缴;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款公告等工作;计会部门负责欠缴税款的核算反映;法规部门或税政部门负责清缴欠缴税款涉及的法律政策事务。
各部门之间要分工负责,紧密配合,确保欠缴税款真实准确,切实做好欠缴税款的管理。
第五条负责欠缴税款管理的税务人员应按规定对欠缴税款进行管理,不得伺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多计、少计欠缴税款、故意、不追缴欠税,或与欠税人串通恶意拖欠税款。
第二章欠缴税款的确认和核实第六条欠缴税款的确认。
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进行确认。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报销单据规范办法
报销单据规范办法报销单据规范指引1.为了加强报销费⽤的监控管理,保证公司的费⽤开⽀能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提⾼公司的整体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2.报销单据的填写要求:费⽤报销单必须⽤蓝、⿊⽔笔或中性笔填写,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所写内容必须与所附发票相符。
如属于替补发票,⽤铅笔标注实际业务内容,⽅便审批领导签阅,⼊账时需要擦掉。
招待费的敏感内容也需⽤铅笔填写。
3.报销单据的粘贴要求:报销单据必须⽤胶⽔粘贴附件,不得使⽤订书针、⼤头针、回形针串别。
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做退回处理。
各种单据粘贴必须整齐、牢固,单据的粘贴应保证财务⼈员⽅便复核报销⾦额、核实票据真伪、装订凭证等后续⼯作。
4.各种车票据的要求:各类长途飞机、车、船票均须有发票专⽤章,票⾯⾦额清楚。
背⾯应有经办⼈签名、⽇期、起⽌地址、。
超过报销标准票据须经董事长批准。
5.其他票据的要求:1)所有普通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写发票、机打发票)必须为新版通⽤发票,旧版发票⼀律不予报销(后附税务局相关通知)。
2)报销发票应当清晰记明公司名称,(单位名称必须全称,否则视为⽆效。
公司名称如有变动,报销发票填写公司名称随即变动)、开票⽇期、货物名称、型号、单价、⼤⼩写合计⾦额、开票⼈签名、开票单位发票专⽤章和当地税务局机关的发票专⽤章。
所有的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视为⽆效。
3)住宿费发票正⾯必须有出票⽇期、⼊住和退房⽇期、住宿费⽤项⽬、单价、总⾦额、出票⼈签名及出票单位公章、发票专⽤章等。
4)电话费⽤必须凭邮电部门开具的有效发票为报销凭证。
5)发票遗失等⽆发票报销需写明原因并经董事长签批⽅可报销。
6.所有收据⼀律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各类报销单据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7.报销⼈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予报销、罚款等处罚。
附件⼀⼭西省地⽅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为了进⼀步加强我省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提⾼纳税服务⽔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式样⼯作实施⽅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从2012年1⽉1⽇起正式启⽤⼭西省地⽅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现就我省地⽅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换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普通发票换版时间我省地⽅税务系统新版普通发票换版⼯作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试点推⼴,2011年为发票换版⼯作过渡期,新版普通发票和旧版发票可以同时使⽤,2012年1⽉1⽇起,新版普通发票正式启⽤,旧版发票停⽌使⽤(暂时保留发票除外)。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V2.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一、注册及登录 (3)二、平台功能简介 (4)三、我的涉税信息功能介绍 (5)3.1基本信息 (5)3.2资格信息 (6)3.3发票信息 (6)3.4申报信息 (7)3.5缴税信息 (7)3.6我的政策 (8)四、我的待办事项功能介绍 (8)4.1我要申报 (8)4.1.1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 (9)4.1.2.增值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13)4.1.3.地方税(费)申报 (17)4.1.4企业所得税申报 (23)4.1.5消费税申报 (24)4.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27)4.1.7申报表作废 (30)4.1.8“一键零申报” (31)4.1.9票表比对 (32)4.2.0税款缴纳 (33)4.2.1缴款回执 (33)4.2.2缴款凭证打印 (34)4.2我要备案 (34)4.3我的建议 (36)4.4在线申请 (37)4.4.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37)4.4.2 变更税务登记 (40)4.4.3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42)4.5我要领票 (45)4.5.1发票代开 (45)4.5.2发票验旧 (48)4.5.3发票邮寄 (49)4.6信息补录 (52)五、其他功能 (54)5.1一键初始化 (54)5.2 问吧 (55)5.3报验户纳税人预缴税款 (55)5.4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59)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是对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整体优化和升级,旨在为纳税人提供高品质的个性化、差异化、精准化和智能化的办税服务。
一、注册及登录【操作步骤】如下:1、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http://202.99.207.243:8001/)或(:8001/login)如图1-1图1-12、点击“用户注册”,如图1-2。
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社会征信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密码、确认密码,点击“注册”按钮,可完成用户注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预征,山西省【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发文日期】2005-04-0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 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五条 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改革,税目税率,换算比率,应纳税额计算【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财税(2016)25号【发文日期】2016-07-13【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粘土、砂石等个别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为销售量。
我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以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扣除的凭据一律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关于换算比或折算率 根据我省目前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
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
对我省未明确换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缴纳资源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发[2007]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发文字号: 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发文日期:2005-04-0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业经全省税政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
纳税人应于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后三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每月取得的预收房地产收入,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并转让完毕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代清算申请),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五条纳税人具备清算条件而不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清算。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税款清算工作,并填制《土地增值税清算表》,按规定补征或退还税款。
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2、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3、房地产销售(预售)合同;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安合同和结算资料;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体制改革【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晋国税征发﹝1999﹞66号【发文日期】1999-12-21【实施时间】1999-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对我省脱钩改制后符合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确保我省税务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可结合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晋国税征发[1999]51号”文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同有关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山西省国家税务局:4046108或4045131-740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4052802或4052111-61109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4126779-8204或8209附: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 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国税发[1999]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 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2〕31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1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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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1]38号)
3.山西省科学技术
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1]99号)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0号5.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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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晋财综[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4〕7号)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为规范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4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废止了《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
同时,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考虑到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已经下达,各市、县及省直各单位也已于2013年底领用了2014年度的财政票据。
为尽量避免浪费,充分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归类和设计等有关准备工作,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做好新旧财政票据衔接工作的要求,新版财政票据印制和具体种类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过渡期内,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继续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财政票据印制和使用计划的通知》(晋财综〔2014〕4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2月24日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在全面执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就我省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予以补充明确。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承担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等工作,并对市县财政部门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计划上报、申领、发放和监督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销毁及稽查管理工作。
山西地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地税:⼭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阅读引语⼭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予以发布,⾃2014年7⽉1⽇起施⾏。
特此公告。
⼭西省地⽅税务局2014年6⽉11⽇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做好⼟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纳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或委托有清算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清算。
接受委托进⾏⼟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清算鉴证,出具《⼟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并对清算鉴证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初始填报的《⼟地增值税项⽬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为清算单位。
分期开发的项⽬以分期项⽬为清算单位。
同⼀清算单位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有⾮普通住宅及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计征⼟地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条例第⼋条(⼀)项的免税规定,应当按合理的⽅式分别计算住宅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的增值额。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的⽇常税收管理和监控,对纳税⼈分期开发项⽬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的,应当督促纳税⼈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合理归集有关收⼊、成本、费⽤,及时掌握清算单位是否达到清算条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晋地税发[2006]193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19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我省即将对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办法,即车辆通行费按照实际称量的车货总质量和行使里程收取,为满足计重收费要求,启用《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境内经营性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和《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丢失IC卡赔偿工本费使用《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
二、《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管理,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
三、《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为单联电脑票,计算机填开,使用70g胶版纸印制,发票开具内容包括:车类、车货总重(吨)、车号、超限重量(吨)、入口、出口、工号、通行费(元)、日期。
《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使用70g防伪水印纸印制,面额为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
《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使用70g防伪水印纸印制,面额为贰拾元一种。
四、《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发票代码为:214000×0××25,为便于管理,通过代码第10位区分不同的高速路,具体为:太旧高速:214000×0×125太长高速:214000×0×225长晋高速:214000×0×325晋焦高速:214000×0×425祁临高速:214000×0×525吕梁高速:214000×0×625悦达京大高速:214000×0×725《山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伍元214000×0××26拾元214000×0××27贰拾元214000×0××28伍拾元214000×0××29壹佰元214000×0××30《山西省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索赔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14000×0××31五、实行新版票后原有冠名电脑发票全部作废,考虑到冠名通行费定额发票和IC卡工本费票各公司库存较大,可继续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通行费定额发票和IC卡工本费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山西个体户税务局开票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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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条件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晋国税发[2008]182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82号)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按照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9号)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发〔2008〕106号)的要求,根据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初审意见,经省国税、地税联合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定:山西太钢不锈股份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被评为2008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以上20户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200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1.山西太钢不锈股份有限公司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3.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4.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6.山西电力勘测设计院7.山西百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8.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9.太原钢铁(集团)现货销售有限公司10.山西晋能钢结构有限公司1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证券营业部13.山西电能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4.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15.山西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16. 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17. 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18. 太原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19. 山西焦煤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20.山西焦煤西山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晋地税函[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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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发〔2010〕115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二○—○年十二月一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了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这次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总体思路,科学设置票种,合理设计式样,在对现有票种和式样进行大幅度简并和优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建立全省集中的具有发票开具、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功能的普通发票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1.精简票种,统一式样。
按照总局统一设置的票种、式样和规格,将现有票种大幅度精简、压缩、合并,合理设计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统一标准式样。
2.强化机打,压缩手工。
积极推广、扩大机打票使用范围(包括税控发票),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票。
3.简化票面,方便适用。
简化和统一票面印制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发票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满足不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开具需求。
4.统一软件,信息管税。
省局统一开发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纳税人免费提供通用机打发票软件,满足信息化条件下发票开具、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查询应用的管理需要,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5.科学规划、稳步推进。
根据我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实际,科学规划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施范围和步骤,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尽可能减少发票大范围换版,以及开票软件使用过程中可能给纳税人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避免损害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形象。
二、基本内容票种设置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发票名称为“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或通过计算机实施管理等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纳税人使用。
1.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使用针式打印机,各联次一次打印完成。
(1)平推式发票的规格平推式发票的规格为:210mm×297mm;241 mm×l77.8mm;210mm×l39.7mm;190mm×l01.6mm;82mm×l01.6mm(仅适用于过路费过桥费使用)共5种(式样附后)。
票面为镂空设计。
(2)平推式发票的内容平推式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基本要素和发票开具内容。
基本要素为: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发票联次及用途。
发票开具内容为:客户名称、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发票联次及用途”为印制内容,发票印制过程中印刷在票面上,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行业类别”打印发票开具的所属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保险业”、“税务机关代开”、“银行代开”等。
(3)平推式发票的联次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
2.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
(1)卷式发票的规格卷式发票按规格分为:发票宽度为57mm、76 mm,发票长度为127mm、152mm、177mm,可组合的六种57mm×127mm,57mm×152mm,57mm×177mm,76mm×127mm,76mm ×152mm,76mm×177mm及44 mm×127mm,共七种。
其中规格为44mm×127mm卷式发票仅适用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使用。
(2)卷式发票的内容文件发布卷式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基本要素和发票开具内容。
基本要素为: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单位。
发票开具信息为:开票日期、付款单位、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收款单位及其税号、收款员等,除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票以外的卷式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单位”为印制内容,发票印制过程中印刷在票面上,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完成。
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卷筒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
(3)卷式发票的联次卷式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账联”。
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按规定或需要打印本卷发票汇总。
(4)其他要求卷式发票每卷100份,每卷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作为“测试页”或“过渡页”。
(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经营规模、开票金额相对较小,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纳税人。
通用手工发票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别,规格为190mm×105mm(式样附后)。
手工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基本联次不能满足需要的,各地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以增加联次。
(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
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
有奖发票规格为213mm×77mm(式样附后)。
定额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有奖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
(四)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1.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凡采用通用机打发票并使用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不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2.由用票单位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加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加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凡采用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属于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范围,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中,各地要认真做好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换版工作,及时向冠名发票单位宣传解读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尽可能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对确需使用冠名发票的,经各市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关于发票衔接1.暂时保留的全国统一发票票种为了保证现行税制和特殊行业的管理需要,地税系统管理的发票中,暂时保留原有统一式样的有“发票换票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五种,规格不变。
2.其他全国统一发票的衔接除上述暂时保留的票种外,其他票种予以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 ×177.8mm。
人寿保险冠名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10mm×297mm或241mm ×177.8mm。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实施管理。
铁路客运餐车发票,采用通用定额发票。
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或卷式发票,平推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mm。
报关代理业发票,采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3.暂时保留的我省管理发票文件发布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各类门票,可继续保留。
机打车辆通行费发票、经营性医疗机构各种发票、机打山西省汽车客票、公路内河客运补充客票、统一收款收据、特种收款收据暂时保留。
4.各行业对应使用的发票规格详见附表。
三、配套措施(一)通用发票防伪措施通用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采用物理防伪和信息防伪相结合实现。
1.发票的印色通用发票各联次的印色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其他各联次印色不得与基本联次颜色相同。
2.发票防伪措施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分为面向公众的公众防伪措施和面向发票鉴定人员的特殊防伪措施。
采用物理防伪和信息防伪相结合的技术。
(1)公众防伪措施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采用普通压感纸印制。
人寿保险使用的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210mm×297mm采用防静电打印纸印制。
过路过桥通行费专用的通用平推式机打发票82mm×101.6mm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
通用卷式单联机打发票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通用卷式多联机打发票使用普通压感纸印制。
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采用防伪彩纤纸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