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五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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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女工李某因失恋痛苦不堪,乘家人不备悬梁自 尽。三年前,李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十万元。案发后,其父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李某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应该赔付 受益人保险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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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3年4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出生命,除了留 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 何处置,也倍受人们关心。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 前人寿保险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 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2002年1月自杀 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美金)保额的保险。原因是什么?
死亡率 ( 1.‰ 05) 7
1.65 2.658 4.322 7.005 11.378 18.275 29.296 46.582 73.092 112.976 171.599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承担给付责任,将会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
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 我国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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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Leabharlann Baidu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主要有:
5
6.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个人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 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例如父母、夫妻、 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 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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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人身保险的理解
(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
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的分摊 -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 -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 +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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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对于按照正常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而言,保险人若对战争也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 现金价值。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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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 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第5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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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目的
理解并掌握人身保险的含义、分类、特征, 掌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 概念、基本内容、特征和主要险种,了解团 体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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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 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 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
保额×此年龄死亡率 1+ 利率
自然保费的局限性:
①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②容易出现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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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 年所缴保费相等。
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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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 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
年龄
35 40 45 50 55 60 70 80 90 95 10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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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2.按保险期限:
长期业务 一年期业务 短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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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4.按保单是否分红:
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5.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 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
自杀条款:合同成立两年内的自杀行为不属于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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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杀条款
法律上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 行为。法学上的自杀构成必须具备:
①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生命的意愿. 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两年内自杀,不给付保险金,
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 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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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自然保费
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 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 而得到的逐年更新的保费成为自然保费。
某年龄自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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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 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 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 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完成。调整的方 法一般是按应缴保费与实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也 有补收、退还保险费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是保险有效 期内及时发现调整,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给付的 保险金加以调整。
①年龄; ②性别; ③职业; ④健康状况;⑤体格; ⑥居住环境; 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 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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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 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 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例外:①投保人怀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取得保单;②被 保险人由他人代为体格检查;③在取得保单时不具有保 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适用于“健康”状况。
案例1:
女工李某因失恋痛苦不堪,乘家人不备悬梁自 尽。三年前,李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 十万元。案发后,其父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李某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应该赔付 受益人保险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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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03年4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出生命,除了留 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 何处置,也倍受人们关心。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 前人寿保险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 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2002年1月自杀 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美金)保额的保险。原因是什么?
死亡率 ( 1.‰ 05) 7
1.65 2.658 4.322 7.005 11.378 18.275 29.296 46.582 73.092 112.976 171.599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1.03122 1.60976 2.59317 4.21659 6.83415 11.1005 17.8293 28.5815 45.4459 71.3093 110.221 167.414
承担给付责任,将会对保险人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
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 一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 我国按照前一种标准判断。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14.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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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Leabharlann Baidu险同质性
也可称为风险均等原理。风险同质性原理就是指每个 风险单位发生损失的机会是相等的。
影响风险同质性的因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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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
个人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
联合保险合同:联合保险是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2个 或2个以上的人视为联合被保险人,例如父母、夫妻、 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 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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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人身保险的理解
(一)人身风险的客观性
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的分摊 -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 -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 +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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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对于按照正常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而言,保险人若对战争也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 现金价值。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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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 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 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第5章 人身保险
1
本章教学目的
理解并掌握人身保险的含义、分类、特征, 掌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 概念、基本内容、特征和主要险种,了解团 体保险的含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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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 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 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
保额×此年龄死亡率 1+ 利率
自然保费的局限性:
①削弱了人寿保险的社会效益。
②容易出现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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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保费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的每一 年所缴保费相等。
均衡保费与自然保费在数值上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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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1 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
年龄
35 40 45 50 55 60 70 80 90 95 100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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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保障范围(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2.按保险期限:
长期业务 一年期业务 短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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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实施方式:
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
4.按保单是否分红:
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5.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
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 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
自杀条款:合同成立两年内的自杀行为不属于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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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杀条款
法律上的自杀,是指故意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 行为。法学上的自杀构成必须具备:
①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生命的意愿. ②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出立后的两年内自杀,不给付保险金,
1.风险是可以预测的 2.损失幅度不能过于巨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3.有众多的同类暴露单位 4.损失发生是不可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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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均摊、均衡保费
自然保费
由于死亡率是逐年递增的,因此自然保费也是逐年增加 的,且增加速度越来越快。这种按照各年龄死亡率计算 而得到的逐年更新的保费成为自然保费。
某年龄自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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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龄误告条款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地申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 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如果实际年龄已超过 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将已收保 费无息退还,但需要在可争辩期间之内完成。调整的方 法一般是按应缴保费与实缴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也 有补收、退还保险费的做法。这种做法可以是保险有效 期内及时发现调整,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给付的 保险金加以调整。
①年龄; ②性别; ③职业; ④健康状况;⑤体格; ⑥居住环境; ⑦家族病史;⑧生活习惯; ⑨以往病史;⑩个人爱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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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
(一)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 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 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 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例外:①投保人怀有谋害被保险人的意图取得保单;②被 保险人由他人代为体格检查;③在取得保单时不具有保 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说明是否适用于“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