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法制史-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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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 是一种消极的规范,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二者 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 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宗法制度下的封邦建制图
侯爵
伯 爵
周 天 子 直 辖区
西方国家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子、南 中国宗法制度下的爵位等级——公、侯、伯、 卿、大夫、士
四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礼: 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 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 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 总结、修订、完善了夏礼和 商礼,使礼成为包括宗法制、 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 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日常 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此即 所谓“周公制礼”。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缔结婚姻三原则: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结婚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蜗居>经典台词 :“这个女人真是不比男人,男人结完婚以后 还知道,自己还是父母家庭的一份子,女人哪,结婚之后马上就 把自己踢出去了,只顾自己小家,中国的汉字还真是造的有道理, 女人结了婚,有了家,就是嫁,就是别人的了。”
礼的二层含义
一、抽象的精神原则
(1)亲亲→对亲人友爱(至亲莫若父;父慈子孝) (2)尊尊→对尊贵敬奉(至尊莫若君;君令臣恭) (3)长长→对长者顺从(晚辈对长辈,长爱晚从;
平辈间,兄爱弟敬)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男女授受
不亲,节烈)
西周时期在亲亲(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尊尊(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原则下,形成忠 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姓姬名发,文王之 子,生卒年不详。 周王朝的建立者, 因商纣暴虐无道, 乃率领诸侯会师盟 津,商讨伐商,后 大战于牧野,败纣 而代有天下,都镐 京。建立诸侯国, 在位十九年崩,谥 曰武。
历史法律人物介绍:姜太公
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 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 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 “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 指导思想。所谓“明德慎罚” 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 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 政策。
[案例分析]
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 所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 王臣。"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 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西周中 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 济的发展,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 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在奴隶主阶级内部, 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土地国 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我们从 此案中可见一斑。
诉讼制度:
1.狱讼与诉讼: 刑事与民事案件分开。 2.五听制度: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读鞫(宣读判决);乞鞫(上诉) 4.西周规定了司法官的“五过”: ①惟官、②惟反(报私怨);③惟内(亲属) ④惟货(受贿);⑤惟来(请托)。 5.司法三讯:①疑难案件要讯群臣; ②讯群吏 ③讯万民
相关案例——田地交易案
中国法制史
杨晓萍教师制作
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 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法律思想相对于夏、商发 生了重大变化。对整个奴隶制社会 阶段起到了根本性的颠覆作用。
(一)西周立法思想的内容
思想变化一: 以德配天( 德 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思想变化二: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二)西周立法思想地位及影响
二 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 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 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 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厉王的鬲攸从盨铭文中。是一起 发生在公元前九世纪(周厉王二十五年)的田地交 易案。铭文大意是:周厉王二十五年七月的一天, 王在永师田宫。章、复二人与鬲从因田地交易、租 赁发生纠纷。王让小考成友迎接内史、太史来处理 此案。经审理,章、复二人与鬲从订立契约:章卖 给鬲从田三邑,赠送二邑;复卖给鬲从田三邑,并 有期限地租给鬲从田五邑。右半契券鬲从保存。当 时就把此案件铸在盨上。(据《古文字研究》第三 辑) (注释:盨-音同许,古代盛食物的铜制器皿, 有盖和两个耳子。)
五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1.刑罚(刑名): (1)九刑:除夏商的五刑外,出现了 新的四刑“鞭、扑、流、赎” (2)圜土之制(类似徒刑) (3)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2.刑事法律原则:
①矜老恤幼原则 (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老幼犯罪减免 刑罚——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范)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故意——非眚;过失——眚) (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二、具体的礼仪→五礼 1.吉礼:祭祀规则 2.凶礼:丧葬规则 3.军礼:行兵打仗的军事规则 4.宾礼:迎宾待客、会盟规则 5.嘉礼:弱冠、嫁娶规则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的地位:精神规范高于法律规范,相当 于现今的宪法
西周礼与刑的关系归纳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含义: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 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 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1)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2)大宗率小宗、小宗服从大宗、小宗 率群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世卿世禄) (3)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3)婚姻的解除规则
婚姻的解除方式:休妻 婚姻的解除原因——“七出”(不顺父母、无 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婚姻的解除的限制——“三不去”(有所娶无 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六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 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 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 司刑、司约等。 监狱制度: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 “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从轻——对平民;从赎——对贵族; 从赦——认定无罪) ④宽严适中。(中道、中罚、中正) 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有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ຫໍສະໝຸດ Baidu (二) 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
1.西周的基本民事制度: (1) 债权制度——契约 ①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 ②“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③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 (2)物权制度——所有权 ①“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 ② 田里不鬻(yu)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
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 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 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 了哲学基础。 至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 为封建法制的基础理论和最高立法指导思想。
周武王 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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